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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結婚,誰先誰後?房價漲了,離婚怎麼分?拆解《民法》規定

傅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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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怎麼算?總不能老公的薪水養他的房,我的薪水就是家用吧?

一般來說,提到交往期間就共同買房,多數過來人的意見都是「搖頭」。原因無他,五個字:風險太大了。怎麼說?

「婚前買房」讓過來人都搖頭?

首先,兩人有共識準備結婚,並不代表真能熬到手牽手跨過婚姻那個檻,邁向婚姻的路上,還有很多千奇百怪的怪要打。畢竟,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磨合,舉凡一方成員為某個點真的拗起來,小倆口婚前分手也不是什麼特別的事。

婚前買房的問題在於,濃情蜜意時,金錢上越是不分你我,那麼分手後找回理智時,算起帳來勢必就越難看;尤其越接近結婚前的分手,情節一定是重大到不可挽回,才能讓人斬斷情絲,既然痛定思痛,撕破臉也在所難免。

你說房子是你出錢、掛我名下的「借名登記」,我偏說這是兩人相愛時的「無償贈與」;你說這房子你也有出錢,是「合資買房」,我說這是「獨資購屋」,不然你拿出證據。但凡你的眼光不夠好,有些東西一旦沒了情義,最慘就是人財兩失。

婚前買了房,婚後怎麼算?

說了偏差值,來說點正常的狀況。如果買了房、安安穩穩結了婚,那房子算誰的?如果只算出頭期款登記者的財產,那婚後的房貸又該怎麼算?總不能他的薪水付的是「自己的」房子,我的薪水就是家用吧?

關於這個很多小家庭煩惱的問題,我們可以來講講什麼叫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剩餘財產請求權) 。這個專有名詞來自《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地說,就是民法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貢獻,特別是古早民間風俗都是丈夫養家、妻子家管,如果丈夫賺的錢都算自己的,對沒有工作卻對家庭犧牲奉獻的妻子十分不公平,因此特別規定在婚姻中雙方各自有償取得的財產有剩餘,在離婚或因其他原因結束法定財產制時,剩得少的可以向剩得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源此,也就是民間一般人常說的「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的概念。

舉例來說,玫雅和英凱訂婚後買了一棟 2000 萬的房子,由婆家支援 400 萬的頭期款,並且登記在英凱名下。那麼就算房子是先生的名字,剩下的 1600 萬在婚姻中給付的房貸,仍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項目。單就這棟房子估算,妻子也可以分配到 1600 萬的一半,也就是 800 萬元。

2000 萬的房子漲成 4000 萬,離婚怎麼算?

有人想問,「現在房地產漲得那麼快,如果婚前 2000 萬的房子,婚後付完房貸時已經漲到 4000 萬,那麼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依照 4000 萬,還是原本的 2000 萬去算?」

實務上是認為 增值的部分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 ,所以依然是以 2000 萬的房扣掉婚前給付,再去計算。

又有人想說,「近 10 來年房價漲這麼快,這樣好不公平!」可是你要想,這是漲的情況,如果 2000 萬的房,繳完房貸時市價剩下 1500 萬,你希望用前者計算還是後者計算呢?是不是轉念一下,就好多了。

事實上,《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也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說,就算是一方婚前全額買的房,婚後拿來出租,婚後租金收入的部分,也視為婚後財產。 說到底,這種種規定,其實都是希望在盡量公平的情況下,保護夫妻中弱勢的一方。

回到關於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以及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個人覺得,能夠婚後買就不要婚前買,誰出的錢多,就登記誰的名字吧

至於一般常建議的夫妻登記共有,還是預告登記這些預防手段,我沒有很推薦,畢竟房子「共有」,到時候碰到節稅問題也是麻煩;再者,走進婚姻總是希望以信任為前提,如果要防堵所有可能性才能維繫權益,其實又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