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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雇傭關係:代理理論

2010-04-21 MT 《經理人月刊》編輯部

盧希鵬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訪問學者

 

人是自私的,所以會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你同意嗎?特別是在企業中的雇傭關係與客戶關係上。

舉例來說,在雇傭關係上,當你與聘雇你的老闆產生利益衝突時,你會以誰的利益為優先?有些人認為「人不自私,天誅地滅」,有人則會「兩肋插刀,在所不辭」,你是哪一種人?

除了基因遺傳之外,人為什麼會差這麼多?因此,企業經常談論共同願景,目的就是希望企業的目標能與員工的目標一致,以尋求共同的價值。

換個角度看,如果企業是自私的,那麼「為顧客著想」的企業,就不會存在,除非為顧客著想可為企業帶來更高的獲利。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你是A廠牌汽車的業務員,發現客戶真正需要的是B廠牌汽車,於是勸對方去向競爭對手買車,你覺得老闆會喜歡這樣的業務員嗎?

業務員是老闆聘的,他的工作就是賣老闆的產品,為顧客著想的意思在於:用顧客的語言來說服顧客,讓他們以為需要的是公司的存貨,這種業務員才是老闆要的。

委託/代理常見4弊端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最早由麥可•簡森(Michael Jensen)與威廉•梅克林(William Meckling)提出。在現今產業環境中,經理人或企業無法樣樣通,所以必須把部分工作委託給他人和協力廠商;此時,企業就稱做「委託人」(Principal),協力廠商則稱做「代理人」(Agent);而研究兩者之間關係的理論,就叫做「代理理論」。代理問題發生在兩個階段:消費者(委託人)與店家(代理人)的關係,以及店家(委託人)與雇員(代理人)間的關係。

代理關係是有風險的,其中一部分風險來自於委託人與代理人都是自私的、會隱藏資訊,而且可能同時擁有相衝突的目標。以下為代理關係常見的弊端。

1.投機主義:當委託人與代理人目標不一致,而委託人又無法監控的情況下,可能就會發生投機行為,通常會透過契約或長期動機誘因,規範代理人的投機行為。

有一年,我在過年前找了一位設計師來裝潢家裡(這就構成了一個代理關係,我是委託人,設計師是代理人),裝潢前我再三詢問,能否在年前完工,設計師打包票說沒問題,於是就開工了。沒多久,進度開始落後,設計師不是說裝潢工人太忙,就是推說材料還沒到。眼看過年將至,設計師承諾就要跳票,你該怎麼辦?

2.代理成本:第一個方式就是監工,因為無法觀察到代理人(設計師)的舉動,所以花成本監控代理人是否有不當的行為(委託人的監控成本),於是產生了「代理成本」(Agency Cost)。

第二個方式則是在訂定合約時,明訂工程進度延後的處罰(代理人的擔保成本)。

3.目標衝突:第三個方式是提供準時完工的動機(incentive)。買方要省錢,賣方要賺錢,雙方的目標經常相互衝突。這原本無可厚非,但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卻可能會犧牲委託人的利益。

化解衝突的方式之一就是尋求共同的目標。像是科學園區為了避免員工跳槽(某種尋求高薪的自私行為),採行發放股票與紅利的做法,讓員工成為股東,整合共同目標。此外,承諾長期關係(重複購買),也能化解部分目標的衝突。

4.資訊不對稱:第四個方式是蒐集資訊(signal)。買賣雙方談判時,賣方通常擁有較多的生產資訊(如價格、品質、產能),如果刻意隱藏資訊(hidden information),就會產生「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問題,讓客戶選到劣質的服務供應商。

像是設計師承諾完工日期時,因為資訊不對稱,我們無從得知這項資訊是否正確。事前的篩選(如口碑與供應商的實績),與代理人(賣方)的自我資訊揭露與免費試用,都是一些重要訊號。此外,經由第三者的評價,也是一種資訊。

代理人問題在現今的企業中愈來愈重要,無論是外食族在外面吃飯、企業將軟體委託給軟體公司開發,甚至一般人是請朋友幫忙,多半存在著代理問題與風險。

不過,好在人是有良知的,不是每個人都會採取投機行為。有些企業為了防範代理問題,採取「防弊勝於興利」的政策,也有企業「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採取信任政策。代理理論固然點出了委託的潛在問題,但或許這個理論真正要告訴我們的,其實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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