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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將檔案帶回家,算盜取公司機密嗎?

2014-01-16 MT 《經理人月刊》編輯部

去年台灣三星委託測試公司耕興測試當時還未上市的手機,一名工程師將手機拍照上傳臉書,耕興以他洩密造成公司商譽、營運受損,求償新台幣4億多元,目前官司仍在進行中。

整理‧撰文 / 張玉琦  編輯 / 張良姿  審定 / 葉奇鑫律師

究竟什麼是營業祕密呢?根據營業祕密法,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表示,營業祕密法在今年2月曾經修改過,其構成的3大要件:祕密性、經濟性、保密性,必須同時符合3項才算是營業祕密。

以客戶名單為例,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說法,如果只是登錄客戶一般聯絡方式並不算營業祕密,但如果詳細記載客戶喜好、交易狀況、甚至投入人力分析,增加名單的使用價值就可以算是營業祕密。

本次修法亦新增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者,更得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這是因應中國大陸競爭企業長年藉挖角獲得營業祕密的因應之道。

葉奇鑫律師提醒,員工離職前要跟公司清點好交接檔案和文件。

然而,如果員工已經離職,在新東家生產的產品與舊東家非常相似,是否構成侵害營業祕密?智產局舉出3個判斷基準:

1.資訊屬於一般性或特殊性?

2.舊東家是否有禁止員工使用特定資訊?

3.員工是否有能力自行研發?

葉奇鑫律師表示,就算最後判決資料沒有被認定是營業祕密,離職帶走公司的資料檔案,或是實務上帶走紙本資料,都可能被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如果是電子檔,會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子檔案之虞,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 / StockMonkeys.com,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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