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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條修正三讀,後遺症衝擊力道大

2017-12-11

就業服務法第52 條修正條文,10 月21日三讀通過。然而,取消外勞工作三年需出境一天後,後遺症甚多,不但讓雇主的聘用權益落於劣勢,也剝奪就業服務業者應有的合理收入,恐導致數萬從業人員面臨失業,連動影響上千家庭頓失經濟來源。

此次修法讓外勞擁有至多連續12 年的工作權,且可任意轉換雇主,保障程度讓本地勞工望塵莫及。但這卻是行政與立法機構偏頗外勞工作權,過度博取國際人權美名的作為;實則造成外勞有人權,台灣雇主無人權的不對等實況。

其中,台灣雇主必須同意外勞的特休假,名義上是返國探親,但是否真實返國雇主不得過問;倘若雇主拒絕給予休假,將受罰6萬至30 萬元,並即日起二年內不得再聘外勞。如此法令以道德綁架雇主,讓外勞享有權利,但漠視雇主的權益,可謂本末倒置,荒謬至極。

再者,修正條文要求雇主必須在聘僱期滿60 天前告知是否續聘,給外勞至少兩個月的覓職期,保障外勞就業權。如果外勞得知不獲續聘而逃跑,雇主將被究責,罰鍰並限期不得招聘外勞。此法將讓非優質的外勞鑽法令漏洞,掐住雇主予取予求。

修正案通過之後,外國仲介恐將抵制派工來台、或是降低輸台外勞的水準,導致台灣雇主選工困難,甚至直接缺工。我預期,以後重症病人將成為外勞來台灣工作的跳板。外勞動輒要求換老闆,不好的外勞在台灣不斷的換老闆或逃逸,國外仲介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不願將好外勞輸出到台灣,受影響最直接的是雇主,日後恐將請到不好的外勞,或得付出更多時間成本選工。

此外,免除外勞的三年要出境一次,也不利雇主淘汰表現不良的外勞,甚至預期外勞將在不獲續聘後,增加逃跑的機率。為消弭因逃跑而導致非法居留的情況,我建議應擬定外勞表現評核機制,擬定續聘條件。另外也要特別一提,目前的一種收容亂象。只要外勞向特定收容機構申訴雇主,該機構就能登門把人帶走安置,並向官方請領每天500 元的費用。但有些收容機制並非正派經營,往往為了錢而鼓動外勞藉提申訴離開雇主,既破壞勞雇關係,政府也難以辨明是非,而平白浪費稅金,建議請勞動部應盡速修法改善並建立完善評鑑制度,亦需監督其經費的用途,所提供外勞的收容地點,也必須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規格,外勞發生逃逸也要承擔責任,一體適用國內法令才公平。

52 條修正案帶來的另一項衝擊是,本國就業服務業者因業務減少,而被迫減少雇員、導致人員失業的現實問題。這將波及多達三萬多人,給予外勞寬鬆權益,卻導致本國勞工失業,行政立法單位顯然不把就業服務業者的工作權益當一回事。尤其不少高舉人權社團一昧用片面的負面案例,無理描繪外勞深受仲介業者欺凌的表象,抹煞更高比重的外勞是敬業工作,雇主也以合法合理對待。

修法三讀已定,但下一戰,我們必須緊盯勞動部的配套措施,爭取應有的合理費用,替雇主保護他們的權益。外勞是台灣經濟社會的重要支柱,以合理的法令適度保護實屬當然,但現行過度偏袒外勞的做法,絕非國家社會之福。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民經濟學博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2011年中部地區傑出總經理.第四屆台灣100 MVP經理人
海峽兩岸教育交流促進協會理事長.山東國家職教創新發展顧問團總召集人
2014年經濟部優良商人暨金商獎
2015年國家金璽獎.亞太企業精神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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