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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路!三讀後的「新增規定」,一次幫你整理出來

2018-03-01 整理‧撰文 張又晞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於3月1日上路!2月27日,勞動部也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同樣於3月1日生效。其中,有7個比較重要的修正,經理人月刊幫你整理如下:

1. 輪班間隔時間可從11小時調整為8小時,但適用範圍不多

只有經勞動部公告可適用的行業,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可將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目前,勞動部僅公告台鐵、台電、中油、台糖等特定人員適用此規定。

2. 可調移7休1例假的行業,有超過10種

《勞基法》規定,經勞動部公告的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勞工每周1天的例假可在7天周期內挪移。換句話說,這些員工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目前已公告的行業包含食品飲料製造業、製造業、旅行業、設計業等行業,在特殊情況可調移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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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3. 連續三個月加班時數,均不得超過138小時

根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在取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 每月可加班時數提高至54小時,三個月上限為138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三個月為連續三個月,換句話說,只要連續3個月內超過加班時數的上限,就算違法。

4. 補休要在一年休完,「一年」就看按特休假的年份計算

加班可以換補休,補休未休完可以換加班費。那超過何時,才叫做未休完?其實,補休期間本來就是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勞基法》是訂個底線,免得補休被無限遞延。

而補休如果在一年內沒有休完,雇主須在下個工資給付日或屆滿後的30天內發放加班費。「一年」的計算方式沿用特休假的計算方法,分為到職日起算的週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曆年制等等,就看公司的規定。

5. 未請休的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但遞延的特休假應於次年優先請休

勞工於次年請休時,應優先請去年為休完的特休假。舉例來說,甲在第一年有7天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時尚有4天未休。第二年甲有10天特休假,加上去年未休完的4天,甲總共有14天特休假。因此若甲想在第二年請特休假,應先用第一年未休完的那4天假來請休,再休第二年的10天特休假。

6. 延長工時、縮短輪班間隔、調整例假,如需備查都要在開工前一天辦理

不論是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或是調整例假相關規定,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1條中的備查機制,雇主最遲於開工前一天送報當地主管機關。

7. 勞工達30人的計算標準,包含分支機構的雇員

《勞基法》在第32條﹑第34條與第36條中皆有提到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對此,《勞基法施行細則》在第22-1條規定,30名勞工包括分支機構之雇用人數,當地主管機關則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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