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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解析!搞懂 3 大智慧財產權,再喊「抄襲」吧

2020-05-20 博盛智權總經理 / 智由博集總編輯 詹豐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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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
「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投了錢,想用 startup 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縱然當時覺得可惜,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 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 FB 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 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抄襲 vs. 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 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針對同一個案提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

我當時負責 IP 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他們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很多人可能都是同個指導教授。

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首先要確認「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發生抄襲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如果沒有,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秒懂 3 大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

一、專利權: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1.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某檯燈的外觀設計
  2.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申請要件)
  3.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某種能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成份、製作流程、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怎麼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 3 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 17 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主張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怎樣才算是「專利侵權」?

  1. 你取得「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被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二、商標權:與品牌、行銷相關

商標權指得是與「品牌」行銷相關,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

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

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

怎麼取得「商標權」?

  1. 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

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申請時就要考慮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商標權」有效期限是多久?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 10 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 10 年,延展次數不限。

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3. 著作權: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相關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有以下 3 個特點:

  1.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2.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3. 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的權利。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但別高興的太早,著作權僅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 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 10 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 FB 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總結:發生「抄襲」時,先確認 4 件事

  1.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只是夢一場。

(本文作者為博盛智權總經理、智由博集總編輯詹豐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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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沒有集團撐腰,獨立代理商 NEXTAR 為何受大品牌青睞?

2026-08-03 經理人 x NEX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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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銷產業的競爭版圖,長期由國際代理商與集團系公司主導。但近年,Uber Eats、第一銀行、王品、LINE Pay、拉亞漢堡等品牌的行銷夥伴名單裡,出現了一間獨立代理商 NEXTAR。從活動製作起家、沒有任何集團背景的 NEXTAR,卻入圍 4A 創意獎、金手指獎及首次入圍行銷傳播傑出貢獻獎就獲得四項大獎,更獲得客戶持續續約的肯定。他們怎麼做到的?

創造可延續的品牌對話

NEXTAR 創辦人暨執行長 Eddie 在行銷產業待了超過十五年,從大學時期參與演唱會與品牌活動起步,接著歷練於廣告與整合行銷領域,兩度創業後打造了今天的 NEXTAR。早年在演唱會和品牌活動現場的經歷,給了他一種難以取代的洞察素養:「大家的反應你是現場馬上就能看到的,你會知道有沒有感動到觀眾或是觸動到消費者。」這種對人的直接觀察,後來成為他判斷品牌溝通是否有效的關鍵能力。

NEXTAR 不是 Eddie 第一次創業。這次創立 NEXTAR,他從一開始就把重心放在解決品牌的商業問題,定位為策略與整合行銷的品牌顧問公司。Eddie 強調:「我想更聚焦在解決商業問題,我們的專長是結合策略、創意和媒體並把以往的活動經驗轉化為多元的體驗行銷能力,也為品牌打造可持續的市場對話,讓每一次行銷都成為長期累積的品牌資產。」

面對外界質疑或比稿競爭,Eddie 認為:「就是用一次又一次的專案證明我們做得到。」即使遇上國內、外的大型集團代理商,他既不否認差距也不怯戰。

跨國資源、全球網絡,是大型集團的結構性優勢,獨立代理商無從複製。但 Eddie 認為這不是唯一的競爭條件:「有客戶跟我們說,兩種型態他都合作過。大型代理商擅長跨市場整合,而 NEXTAR 的優勢是組織扁平、決策快速,能更貼近客戶問題。」在需要快速反應的專案中,NEXTAR 其實掌握更多優勢。

獨家方法論「雙頻共感系統™」

先有理解,才有好創意。Eddie 認為,品牌有自己的頻率,市場有自己的頻率,兩者對不上,創意再強也是空轉。他以收音機比喻:「我們就是那個旋鈕,幫兩邊的頻率對頻,讓訊號清晰、不失真。」

因此,NEXTAR 在品牌核心價值與消費者真實處境之間擔任調頻者,將設計思考收斂成「雙頻共感系統™」的方法論。每次接案,不是先一股腦地寫提案,而是從兩側同步展開分析。品牌側,盤整商業價值、品牌目標與溝通形象;消費者側,研究情境需求、購買動機與市場文化脈絡。兩側收斂後,才介入創意的解決方案。

例如:與 Uber Eats 合作已持續多年,由 Eddie 在前公司時期延續服務至今已到了第五年。有別於外送平台的宣傳主軸圍繞速度與優惠,NEXTAR 選擇先研究消費者在不同生活場景下的接收狀態,再決定如何溝通—— Eddie 強調:「精準,和速度同樣重要。」

另一個客戶是第一銀行,挑戰截然不同。面對公股體制包袱與艱澀的金融資訊,NEXTAR 必須持續找到轉譯的語言。我們不僅與數位銀行處合作,也和人資處、公關室等單位一起推動品牌溝通。與數位銀行處的合作也從 2023 年開始於金融展上,成功將生硬的展覽重新設計,吸引年輕族群在輕鬆氛圍中理解產品知識,「那一步,我們花了六年才讓客戶跨出來。」此後連續三年執行、更獲得《行銷傳播傑出貢獻獎》年度傑出策展行銷獎銀獎,這十年的合作涵蓋了多個處室不同類型的專案,共同累積出互信與成果。

NEXTAR 的服務深度,有時甚至延伸至產品開發本身。如:台灣老字號「紅葉蛋糕」旗下品牌 CREAM CO. 鮮奶油有限公司與單一麥芽威士忌格蘭菲迪的聯名微醺甜點,正是 由NEXTAR 牽線促成。由我們主動提出跨界聯名的想法,一開始讓客戶躊躇不前,經過多次討論和市場評估後,客戶決定採納我們的想法大膽嘗試,最後合作推出的甜點一推出便大受好評,成為話題產品並造成熱烈迴響。

「我們很願意與客戶一起討論、質疑原有假設,找出最適合的解法,每一年都不斷想辦法突破。」不同產業、不同客戶,磨合期是難免的,但 Eddie 並不害怕這個過程:「無論最終合作與否,這個過程本身就很有價值。」

續約率是最誠實的KPI

「客戶是流動的,可能因為某個案例被吸引來,但要留下來,就看你在服務過程中是否真的帶出成效。」Eddie 表示,行銷產業的客戶流動率高,單案合作考驗創意,長期續約就要看代理商的判斷力。

NEXTAR 的切入點,不是需求一來就馬上拚提案,而是主動質疑客戶的問題設定。「客戶的 brief 寫得很多,但我們一回頭深入討論,就會發現問題更多,品牌真正的需求,不見得就是他寫下來的那個。」Eddie 說,「所以要先把『為什麼』釐清,後面的執行才有意義。」

他分享,曾有客戶帶著亮眼數據尋求策略方向,NEXTAR 研究後發現,驅動購買的真實動機與品牌假設根本不符。例如某品牌原以為價格是最大驅動因素,但研究發現便利性才是關鍵,調整溝通策略後成功提升業績,也因此讓客戶更加信賴、選擇續約。

對品牌主而言,代理商能否指出自己看不見的盲點,才是合作的核心價值。也因為這個能力,讓 NEXTAR 在沒有集團資源的情況下,憑藉精準的問題意識與有效的策略執行,贏得大品牌一年又一年的信賴。

「在理解中調頻,在創意中共振。」無論是老品牌翻新,還是仍在發展中的品牌,Eddie 認為品牌真正需要的,是一個能指出盲點、給出有效解法、讓每一次行銷都成為可累積資產的夥伴。洞察力、策略轉譯力、跨形式整合力,這是 NEXTAR 持續深耕的核心,也是他們得以持續獲得客戶青睞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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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本文由經理人整合行銷部與 NEXTAR 共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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