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盛智權總經理 / 智由博集總編輯 詹豐隆
LO-FI HOUSE 抄襲風波不斷!從著作權法看構成「侵權」的兩大要素
編按:一則 Dcard,幾乎毀掉了 LO-FI HOUSE 這個自稱為「風格規劃師」的品牌。Youtube 上擁有 63 萬訂閱的 LO-FI HOUSE,被爆出影片、商品抄襲 Pinterest 設計師作品,更有網友建立「co-py house」Instagram 帳號,整理 Lo-Fi House 有侵權疑慮的作品(高達 55 則貼文)。雖執行長與團隊屢次道歉滅火,但仍被粉絲罵爆、退訂。
到底 LO-FI HOUSE 此次作為到底有沒有違法?法律上又是怎麼定義「抄襲」的?
事實上,關於「LO-FI HOUSE」所發生的侵害著作權爭議,如果不是認知有誤,那真的就是鋌而走險了。這類情況在數位內容行銷當道的現今,是非常多見的態樣。以過去接觸過諸多的實務案例來區分,大致上會有以下的情況:
一、 認知有誤
1. 他人已經公開的創作,不就是同意大家使用
2. 很多人都這麼用,也沒見誰有事
3. 我尊重智慧財產權,所以我有著作的來源(出處)
4. 我已經做了修改,跟原創的著作內容是有區別
二、 擦邊球
1. 我已經修改過
2. 我只用了一部份
3. 我重畫啦
三、 被發現了再說
在這個新聞事件裡,其實關於法律的部份並不複雜,個人認為是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教案,無論是對創作者、或者是對以經營「創作商品」的業者。
什麼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首先,要先了解的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必須是具有「形式的呈現」。
例如,創作者為了表現出他在戀愛中愉悅的心情,所以將這份心思經由譜曲、填詞之後,寫成了一首情歌,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這首已完成的情歌因符合、具有了歌曲的形式,所以屬於著作權法中「音樂著作」(詞的部份另屬於文字著作),因而可以享有著作權(保護)。
可是關於「愉悅的心情」則純然屬於一種感覺、想法、觀念,因不具備形式,所以並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因此,其他人仍可以創作不同的詞、曲的「情歌」。
到底怎麼定義「抄襲」?
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這個詞,所以所謂的「抄襲」究竟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承前述,如果只是「抄襲」了觀念,或更精準的說,只是參考了他人創作的觀念、想法,但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創作,實則是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例如另一位創作者以「插畫」表現戀愛中愉悅的心情。
怎樣算是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所定義的「侵權」(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主要是以是否構成「重製」或「改作」為判斷基礎,所以並非僅是一語蔽之的「抄襲」,因為假設只是抄襲了「觀念」,實際上是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一、 重製
根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1 款的相關規定,如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就算有些許更動,但實際上如仍為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仍是屬「重製」的利用行為。
所以,未經原創作者(著作權人)同意而直接複製其著作,會侵害著作權人所享有的「重製權」(著作財產權的一種),例如書籍的影印、翻拍。
二、 改作
常聽見的「二次創作」亦並非著作權法中的名詞,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果是修改他人之著作另為創作,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仍需取得原著權人的同意,才能避免侵權的情況。
LO-FI HOUSE 不只是犯錯,更可能是犯罪
在影片、商品中重現他人的畫作全部或一部份,應該已經形成了「重製」以及「改作」的利用行為,如果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則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 92 條)
LO-FI HOUSE 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依著作權法第 44 條~第 65 條所示,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規定。但依 LO-FI HOUSE 這個個案來看,行為人所為的「重製」、「改作」的利用行為,以及經「重製」、「改作」而成的「商品」是以販售為目的商業行為,應無法符合前述得以主張「合理使用」之任一規定,故而很難主張是「合理利用」。
尊重智慧財產權,善加利用合法授權取得著作之利用,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成就商機。但如果未經授權而擅加利用,成就的可能就是 GG 了。
(本文作者為博盛智權總經理、智由博集總編輯詹豐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