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陳書榕
美國301條款關稅上路:台灣稅率看似變複雜,但這 2 件事才是重點
美國東部時間 7 月 24 日,川普政府依據《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課徵的全球 10% 臨時關稅正式到期。取而代之的,是依據同一部法律第 301 條款、鎖定「強迫勞動」議題所祭出的新一輪關稅,適用對象涵蓋 60 個貿易夥伴,占美國整體貿易額的 99.4%。
(編按:「強迫勞動」是指勞工在不履行工作即會受到懲罰之威脅下,非自願提供之勞務或服務。美國認為未有效禁止強迫勞動商品的國家,讓企業獲得不公成本壓力,因此將勞權與關稅結合。)
這場關稅體系的更迭,源自今年 2 月 20 日最高法院的一紙判決。當時最高法院認定川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的「解放日」對等關稅逾越總統職權,等於全盤推翻川普上任以來最具指標性的貿易政策工具。
川普隨即轉向 122 條款,先以 150 天為限,對全球商品統一課徵 10% 關稅作為過渡,同時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啟動兩項 301 條款調查,一項鎖定強迫勞動,另一項則針對 16 個經濟體的製造業產能過剩問題,作為 122 條款落日後的替代法源。
301 條款調查歷經 3 月立案、4 月及 7 月兩輪公聽會、超過 2100 件公眾意見徵集後,USTR 於 7 月 23 日拍板最終方案:
- 10% 稅率:適用於已建立強迫勞動進口禁令、或已透過《對等貿易協定》(ART)承諾建立並執行禁令的經濟體,包括加拿大、墨西哥、印度、印尼、孟加拉、柬埔寨、宏都拉斯、巴基斯坦、英國等17個經濟體。
- 10% 至 12.5%(按最惠國稅率淨額計算):適用於歐盟、日本、韓國、瑞士,以及台灣的特定產品,實際稅率視產品類別而定。
- 12.5% 稅率:適用於其餘所有受調查經濟體,包括中國、越南、泰國、土耳其等。
USTR 同時對特定產品類別給予豁免,包括國內供應不足的原物料、可能造成全面性經濟衝擊的商品,以及美方認定「無法在美國以合理價格取得」的品項。
關稅工具持續加碼,個別國家仍有專案處理
除了這波涵蓋 60 國的普遍性關稅,白宮近期也對個別貿易夥伴另行加徵,例如巴西自本週三起被課徵 25% 關稅,理由是「不公平貿易行為」;加拿大則有 50% 關稅將於下月上路,起因是雙方對貿易歧視認定存在爭議。美國貿易代表葛里爾(Jamieson Greer)於參議院作證時表示,將持續透過關稅工具搭配談判,推動美國經濟再工業化、保護美國勞工薪資,並縮小貿易逆差。
值得留意的是,301 的第二項調查(製造業產能過剩,涉及 16 個經濟體)尚未定案,未來若公布結果,不排除對電子、半導體、電池等產業另闢戰場課稅,屆時可能與這次的強迫勞動關稅豁免範圍重疊,企業仍須持續追蹤。
台灣列入 10% 至 12.5% 彈性稅率組,但享有多項豁免空間
台灣被列入這次 301 條款關稅名單中最特殊的一組:與歐盟、日本、韓國、瑞士並列,適用「10% 至 12.5%、按最惠國稅率淨額計算」的彈性稅率,而非其他國家統一適用的單一稅率,實際負擔將依產品類別而定,細節需待《聯邦公報》正式公告後才能確認。
回顧 6 月初的初步方案,台灣原本與加拿大、英國、馬來西亞等 14 個經濟體同列 10% 這一較低稅率組,理由是台灣已在今年 2 月簽署的美台《對等貿易協定》(ART)中,承諾建立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USTR 當時的調查報告也指出,台灣「似乎正採取步驟履行承諾」,但現行法律尚未正式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因此仍被列入「不合理且構成貿易負擔」的認定範圍。
7 月 23 日的最終方案則將台灣改列與日、韓、歐盟、瑞士同組的彈性稅率,顯示美方在最終定案階段,對台灣的產品分類採取更細緻的處理方式。
關於美國 301 條款,台灣企業要知道的 2 件事
對台灣產業而言,有兩項訊息格外關鍵:
其一,關稅不與 232 條款疊加。 經濟部先前已多次向業界說明,現行對台灣輸美產品課稅主要分為 232 條款(鋼鋁銅、汽車零組件、半導體、藥品等)與過渡性的 122 條款兩軌,301 條款上路後將直接取代 122 條款的法源基礎,不會產生「雙重課稅」的疊加效果。
其二,電子與半導體相關產品仍在豁免名單內。 USTR 公告的產品豁免範圍,涵蓋電腦、伺服器、半導體、積體電路、電信設備、智慧型手機、顯示模組、電池及半導體製造設備等品項,這對以資通訊產業為出口主力的台灣而言,是相對關鍵的緩衝空間。
不過,這項豁免來自「強迫勞動」這條調查路徑;若尚未定案的「製造業產能過剩」調查後續針對電子、半導體、電池等產業另行課稅,台灣資通訊供應鏈仍可能面臨新一輪關稅風險,須持續關注。
行政院與經濟部近期多次公開表態,強調台美溝通管道暢通,對於在逆差國中爭取相對優惠待遇「有信心」,並將致力維持台美貿易談判已取得的優惠條件。勞動部則提醒,被列入強迫勞動關切名單的建議方案,並非針對台灣單一經濟體,而是包含中、日、韓、歐盟在內共 60 個經濟體的普遍性調查結果。
(本文依公開資料綜合整理,相關稅率、產品範圍及豁免條件,以 USTR 正式公告與《聯邦公報》所載內容為準。)
資料來源: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新聞稿與情況說明書、白宮總統行動公告、USTR 6月2日調查結果與提議關稅新聞稿、CNBC、經濟日報、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