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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室內外運動、合照免戴口罩!3/7 起縮短匡列接觸者居隔、入境居檢天數

2022-02-24 經理人編輯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4)日公布國內新增80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7例本土個案及73例境外移入(45例為航班落地採檢陽性);另確診個案無新增死亡。

7例本土

指揮中心表示,今日新增本土個案為3例男性、4例女性,年齡介於30多歲至70多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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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例境外移入

指揮中心說明,今日新增境外移入個案為43例男性、30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70多歲,分別自菲律賓(10例)、美國及法國(各7例)、越南(4例)、印度、紐西蘭、印尼及香港(各2例)、泰國、南非、西班牙、日本、孟加拉、德國、英國、愛沙尼亞及阿根廷(各1例)移入;另28例調查中。入境日介於今(2022)年2月4日至2月23日。

指揮中心統計,截至目前國內累計6,236,894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通報(含6,216,276例排除),其中20,236例確診,分別為4,781例境外移入,15,401例本土病例,36例敦睦艦隊、3例航空器感染、1例不明及14例調查中;無新增空號病例,累計134例移除為空號。2020年起累計852例COVID-19死亡病例,其中839例本土,個案居住縣市分布為新北市413例、臺北市322例、基隆市29例、桃園市28例、彰化縣15例、新竹縣13例、臺中市5例、苗栗縣3例、宜蘭縣及花蓮縣各2例,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各1例;另13例為境外移入。

指揮中心再次呼籲,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3月適度放寬口罩規定:室內外運動、合照可不戴口罩

考量國內疫情目前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為兼顧與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Omicron變異株特性、疫苗覆蓋率、醫療量能整備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等,宣布今(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將適度放寬防疫措施,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放寬戴口罩規定,增加4種例外情形。除例外情形時得免戴口罩,外出應全程佩戴口罩:

(一)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

(二)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1.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2.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3.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4.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5.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6.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7.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三)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四)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清消、員工健康管理、 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三、賣場、超市、市場:依營業場所/公共場域防疫措施,不另要求人流管制;開放試吃。

四、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國內航班:於運具內(車廂、船舶、航空器)開放飲食。

五、餐飲場所:嚴格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宴席開放逐桌敬酒敬茶。違反上述實聯制等措施者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不得提供內用服務。

六、宗教場所、宗教集會活動:依內政部規定之防疫措施辦理。

指揮中心呼籲,防疫工作人人有責,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維持個人衛生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出入公共場域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等,降低病毒傳播風險,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7-1-0224-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
疾管署

3/7 起開放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

鑒於國內外疫情趨於穩定,為兼顧經濟、生計及防疫,我國自今(2022)年3月7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

指揮中心表示,本次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措施說明如下:

(一) 外籍人士:

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 中港澳人士:

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指揮中心指出,非本國籍商務人士入境均須配合防疫措施,提具相關證明並遵守檢疫規定。

3/7 起匡列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 10 天

自今(2022)年3月7日零時起,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

指揮中心說明,為與國際接軌並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參考國際防疫措施,調整密切接觸者相關措施如下:

一、 居家隔離天數為10天,以最後接觸日為第0天,開始計算居家隔離至滿10天(非以匡列日計算),隔離期滿前檢驗陰性者,解除隔離,並自第11天起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二、 隔離措施維持以「1人1室」為原則。但經指揮中心專案核定、地方政府報經指揮中心同意或經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評估家中環境不適合者(如:居家隔離者無法有獨立的房間及廁所、住家環境有受病毒汙染之虞且難以即時確實清消,可能有環境汙染造成疾病傳播之風險等),可公費送集中檢疫所隔離。

三、 檢測措施:

(一) PCR檢測:
1. 接觸者經疫調匡列時。
2. 隔離期間出現相關症狀時。
3. 隔離期滿前(與確定病例最後接觸次日起算第10天)。

(二) 新增公費家用快篩試劑檢測(計2次):
1. 隔離第5-7天。
2. 自主健康管理第6-7天。
3. 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地方政府配發予居家隔離者。

指揮中心強調,隔離措施為阻絕病毒傳播重要方法,籲請民眾務必配合、遵守相關規範,共同維護社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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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

3/7 起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 10 天

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宣布春節檢疫專案實施期間再延長至今年3月6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止,相關措施均維持專案規定;並自今(2022)年3月7日零時起(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相關措施調整如下:

一、檢疫天數及場所:

(一) 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入境日為第0天,並自第11天起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二) 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無法符合1人1戶檢疫條件,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天檢疫。

(三)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或於防疫旅宿依民眾意願並配合房型同住1室,但單人房型小,建議以不超過2人同住為原則。

二、檢測措施:

(一) PCR檢測(計2次):
1. 於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措施進行PCR檢測。
2. 於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0天)進行PCR檢測,由地方政府安排至醫療院所或因地制宜規劃PCR檢測作業。檢測結果陰性者,期滿解除檢疫列管,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二)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計5次):
1. 檢疫第3天 、第5天、第7天以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第6-7天,各執行1次快篩。
2. 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放。

指揮中心強調,檢疫措施是控制疫情的必要防線之一,請民眾務必遵守檢疫期間相關事項,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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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

3/1 起調整醫院、住宿式長照機構探視管理措施

北北桃高以外縣市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

國內疫情趨於穩定,衡酌醫療機構防疫安全及民眾探病需求,自本(2022)年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管理措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其餘縣市的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指揮中心說明如下:

一、探病規定: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例外情形包括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或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或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醫療處置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

(二)其餘縣市之醫院除例外情形外,有條件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者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

二、其他規定:

(一)所有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

(二)若為「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檢驗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

(三)探病者須不具COVID-19相關症狀、未曾接觸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且進入醫院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指揮中心提醒,由於醫院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疫情期間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探病,建議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替代實地探視。為強化醫院感染管制,民眾若仍有探病需要,指揮中心籲請探病者儘速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並配合實聯制登記及院方相關管理措施,以降低交互感染風險,保障自身及病人健康安全。另醫院相關管理規定,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

調整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訪客管理措施

考量國內 COVID-19疫情維持穩定,為兼顧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探視之需求,自本(2022)年3月1日起調整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訪客管理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維持現行管制措施,除例外情形暫停探視。例外情形經機構同意可探視者,應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二、除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以外縣市:有條件開放探視。訪客須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三、自費篩檢陰性證明包含COVID-19抗原快篩或COVID-19病毒核酸檢驗,使用家用試劑自行檢測或由醫事人員採檢檢測皆可;機構不得限制僅可使用特定檢測方式之陰性證明。若訪客為「確診者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發病日未滿3個月者」或「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者」,可免除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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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探視應遵循「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辦理,包括:落實預約制、實聯制、詢問TOCC及限制有感染症狀者進入、每位住民每次訪客人數不可超過3人、不同住民訪客間維持社交距離、進入住房探視每住房每時段原則上僅開放1位住民接受訪客探視、全程佩戴口罩等。

指揮中心將持續監測國內外疫情發展,滾動修正相關應變策略。請各類住宿式長照機構務必落實執行「第2級疫情警戒期間住宿式長照機構COVID-19強化管制措施」及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相關措施指引,並鼓勵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基礎劑12週後之機構工作人員與住民儘速接種1劑追加劑疫苗,以提升個人及群體免疫力,確保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安全。

12-0224- 調整醫院長照陪病探視
疾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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