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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定期員工」?勞基法不存在「試用期」?企業用人要注意的法規

2019-03-26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馬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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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大維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社會新鮮人,許多同學申請延畢、不想工作,但大維從大學畢業後,就速速服完兵役,摩拳擦掌,準備步入社會。他的志向是成為發明最多專利的工程師,但也不是鎮日待在研究室裡的瘋狂科學家,他喜歡交朋友、參加公益社團,所以他的最終目標是:有朝一日成為高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做出全球大賣並拯救人類的產品!

大維與幾家公司面試後,到了美商布拉沃公司做第一次面試。公司人資長陳雅萱對他印象很好,尤其欣賞他積極、不做作的個性。面試結束前,雅萱問他是否接受一開始先以「定期員工」的身分來公司工作,並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願意,公司會安排第二次面試讓他的部門主管決定是否錄用及敘薪後,希望大維盡快上班。

大維自從開始找工作,常常搜尋相關的就業資訊,就他所知,定期勞工(一般稱為臨時工)多半就是做六個月,怎麼還有六個月的試用期?而且,聽說現在還有詐騙集團會誘騙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大維有點狐疑,雅萱親切地說明:因為公司有一位工程師休育嬰假六個月,而公司有嚴格的「headcount」(員工人數)管制,所以目前只能讓大維擔任這個臨時性的職務;若六個月到期而且大維也通過試用,就可能會讓大維成為正職的「不定期」、「繼續性」員工(即一般所謂的「正職員工」)了!

大維聽後坦白告訴雅萱:目前還沒有別的公司確定要雇用他,但自己一定是公司最正確的選擇!只是,他實在不了解這些「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什麼的⋯⋯,怕自己可能會變成誤闖叢林的小白兔。他用單純的眼神望著雅萱,雅萱想了想,公司才剛向律師諮詢了這方面的法律意見,就把它拿給大維參考,讓他放心。

相關法規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將勞雇雙方就雇庸關係之權利義務所約定的契約(簡稱雇庸契約或勞動契約),分為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或稱繼續性契約)。

1.「定期契約」的要件

定期契約之要件限制甚嚴,需受雇者(簡稱勞工或員工)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 「非繼續性」 ;而且,就定期契約的時間長短及工作性質,必須符合 「臨時性」(六個月)、「短期性」(六個月)、「季節性」(九個月)或 「特定性」(一年,一年以上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定要件,才是法律上定義的定期雇庸契約。有些雇主(亦簡稱事業單位或公司)所採用的「定期契約」,事實上並不符合這些要件。

有些公司有員工人數的限制,而在雇用新進人員時需採取雇用定期員工的方式;有些公司則考慮,若簽「不定期契約」將無終止期限,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才可終止契約,而且須付資遣費,以致雇主一旦雇用一名員工,除非有法定資遣或法定解雇事由發生,必須以不定期契約繼續雇用員工,而對「定期契約」期滿終止之員工,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因此,雇主為使人事成本保持彈性,會使用定期員工或訴諸勞動派遣。

我國行政院勞動部(前稱勞委會,以下稱勞動部)於民國(下同)91 年 4 月 12 日,即針對當時甫生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為推動其育嬰假(無薪)制度,宣告雇主得因員工休育嬰假而雇用「定期契約」員工。本案所涉育嬰假,即是性平法所保障之一種長期的員工無薪假,依該勞動部之宣告,布拉沃公司得合法雇用「定期契約」員工。除此之外,例如員工若休家庭照顧假、留職停薪等,雇主也得雇用「定期契約」員工。

2. 試用期?

「試用員工」雖是常見的雇用型態,

其實勞基法早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受公司雇用,即使是試用期間的員工,其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對雇主應有之義務,與所謂「正職員工」並無不同。

包括雇主須具備法定資遣或解雇事由才能予以合法解雇。不過,就「試用員工」其能力是否勝任工作一點,實務上多給予公司較大的裁量權限,但仍非無須符合法定資遣或解雇事由即能任意解雇。而若確實不能勝任而終止其僱傭關係,雇主仍需依法給予資遣預告通知(凡受雇三個月至一年者,應有十天預告終止期)及資遣費。

律師的叮嚀

「定期契約」的要件限制甚嚴,僱傭上能符合的情形很有限。

  • 其一,工作的性質必須具備「非繼續性」、「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法定要件;
  • 其二,每一種定期都有上限。

簡要而言就是六個月,至於九個月上限的季節性工作、一年上限的「特定性」工作都很有限。勞雇雙方都該檢視所簽的「定期契約」是否符合這些要件,而不是冠上什麼名稱就必然符合法律上的定義。 就公司而言,不會因誤解法律而觸法,就員工而言,也免得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有些公司會將繼續性工作的員工,如祕書、總機、客服、清潔工等,視為定期契約員工,每年一聘,卻等到要終止僱傭關係時,才發現:為什麼要付資遣費呢?甚至於,可能因為找不到可適用的法定資遣事由,以致不能合法解雇。但雇主如果不能解釋其工作有何定期性可言,該位員工對公司而言,早已構成是繼續性契約的員工了。

雇主雇用定期契約員工,而於定期契約期滿後如果打算繼續雇用,那麼先前定期契約期間的年資也要一併計算 ,如此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能獲得員工的向心力。 一般公司雇用新進員工時仍大都採用「試用期」,以觀察員工適不適任。但是別忘了,如果試用不過而打算終止僱傭關係時,仍需具備法定資遣或解雇事由,並需依法給予該員工資遣預告通知及資遣費。

專家的建議

(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提供)

近年來幾乎每年都有同事請育嬰假,於是也常需要協助解決育嬰留停期間職務代理人的問題;有時面談的應徵者會好奇地問我,你們為什麼要使用派遣,而不直接和我簽訂定期契約呢?

依據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2 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4 號函解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雇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依我個人的了解,部分外商總部對所謂「正職人員」的數量(Headcount employee)有嚴格的控管機制,而定期員工仍被視為正職人員。有時甚至連因員工請辭而產生的職缺是否可以補人,都有審核流程。這類外商面對育嬰留停或專案之類的暫時性人力需求時,極可能必須透過派遣,而不能由公司直接聘雇,無論是不定期或定期員工都一樣。

對應徵者而言,未來履歷上呈現的雇主是什麼公司固然重要,但是在任何位置上的表現,以及所得到的學習成長,才是真正履歷表加分之所在!

(本文整理、摘錄自《上班不囧》,貓頭鷹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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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導入 AI、複製顧問思維!無限創意行銷翁小五如何打造策略型人才團隊?

經理人 x 無限創意行銷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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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出頭那年,無限創意行銷創辦人翁小五(翁銘鴻)第一次創業就賠光兩百萬,以破產收場。面對失敗,他沒有就此放棄,而是放下創業者身份,加入一家顧問公司從基層做起。憑著積極與績效,他兩個月內升任總經理特助,近距離參與多個企業輔導案,三年扎根學習,讓他看清創業挫折背後的共同病灶,也成為日後創辦無限創意行銷的養分。

如今,無限創意行銷成立 9 年,服務超過90家企業、橫跨 50 餘種產業。翁小五觀察到,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 萬家,多數雖設有行銷職能,卻普遍缺乏宏觀的品牌策略思維。這個缺口,催生出一批以創辦人個人魅力為核心的行銷顧問公司,然而創辦人一旦抽身,服務品質也會隨之稀釋。對此,翁小五如何把個人的商業判斷,轉化為整個行銷團隊都具備的顧問價值?

從行銷執行走向經營診斷,揪出企業成長阻礙

「企業客戶在意的,是那些看不見、卻正在影響營運的東西」,翁小五表示,一般行銷公司強調開源,管理顧問公司強調節流,無限創意行銷則強調用商業模式定位,把開源與節流兩者一併落實。他的團隊會從產、銷、人、發、財的角度分析獲客成本與財務結構,用數字及早找出還沒浮上檯面的隱患,從體質健檢做起,才能完成真正有力道的行銷成果。

翁小五也觀察到,多數行銷公司習慣單點執行,缺乏組織性與策略性思維;加上行銷人員普遍沒有創業經驗,難以從經營者視角理解全局,導致每一次的專案都流於片段操作,缺乏長期延續性。對此,他建議企業應善用外部資源、發揮綜效,理想狀態是產業 know-how 與行銷專業強強聯手,同時掌握自身專長分寸:會員經營適合由品牌內部執行,口碑操作則不妨仰賴外部專業。

以無限創意行銷為例,長期深耕 KOL 合作關係,累積大量檔期數據與成效分析經驗,不只省去企業直接對接的時間成本,更能有效降低試錯與踩雷的風險。翁小五強調,行銷顧問的價值遠不止於完成單一任務,從組織管理、行銷策略、回購機制到數據累積,真正的顧問價值是協助企業建立可持續運作的品牌經營能力。

AI Agent 複製顧問思維,讓團隊站在創辦人的肩膀上做事

目前無限創意行銷團隊共 19 人,分駐台南與台北,每年服務約 20 家中小企業客戶,營收規模從 5,000 萬到 5 億元不等,涵蓋傳產、服務業與正尋求轉型的企業。

隨著團隊規模擴大,翁小五面對的挑戰是,如何讓不同背景成員都具備同等水準的顧問思維。個人經歷難以被複製,但思考框架可以複製,這是他找到的解方。「在 AI 出現之前,要做這件事其實很難」,他坦言,自己是顧問業界少數具備真實創業經驗的過來人,但這些經驗卻很難傳承給團隊。

如今進入 AI 時代,情況有了轉變,翁小五著手整理自己的經驗背景與判斷方式,訓練成 AI Agent。「讓 AI 變成我的分身,團隊就能透過使用這個 AI 代理人,站在我的肩膀上做事。」

除了親自帶著團隊應用 AI,翁小五也從人才與流程兩端著手賦能團隊:一方面重用懂 AI 的人才,並為團隊制定學習地圖;另一方面聘請外部顧問盤點工作流程,協助團隊將工作拆解成模組。隨著累積的專案案例愈來愈多,這套系統也能逐步優化,加速成功經驗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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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創意行銷創辦人翁小五(翁銘鴻)。
經理人

AI 能做到及格,但拉開差距的仍是人的判斷與品味

工作流程重整之後,下一道課題,是如何讓每位成員都真正具備顧問價值。翁小五表示:「AI 能把基本功做到及格,但要做到八、九十分,需要靠人。人的價值在於,回歸到人性,在決策當中加入溫度。」他認為,關鍵不只在邏輯拆解問題的能力,更在於能否對產業累積出屬於自己的品味與判斷。

顧問素養的養成,他認為最基礎的是,要先把職業能力提升到一定程度;對企業經營者來說,則是不吝嗇分享獲利,唯有績效能確實反映在薪酬上,團隊才會相信努力是值得的,也才願意進一步談價值、談成長。同理,在 AI 時代下,當團隊親身感受到 AI 帶來的實質效益,成就感一旦累積,自然也會主動投入學習。

看得見成果,進而持續推進,這種思維除了體現在內部管理,也是他與客戶長期合作的關鍵。翁小五分享某企業客戶的案例:由於客戶端老闆主導性強、對專案參與度高,他深知在信任基礎尚未穩固前,若沒有清楚的權責界線,執行上容易產生拉扯。因此合作初期,他特別著重先做好職能劃分,每月同時有戰略面與執行面匯報,讓不同層級主管各自追蹤。

他分享:「當客戶看到各層面都有穩定輸出,就會放心授權給基層人員。所以客戶創業第一年,我們就幫他做到 2 億元營收,後續也有餘裕做體驗式行銷,去經營更多品牌體驗,傳遞品牌的溫度和價值。」

翁小五強調,顧問的價值,在於提供能落地的方法,陪伴客戶從看見、相信走向行動。當團隊每個人都能獨立承接策略層級的對話,顧問便從創辦人的個人標籤,轉化為整個組織共同具備的能力。無限創意行銷顧問案續約率達 90%,其實就是最佳證明,也讓它得以在中小企業品牌轉型的浪潮中,持續扮演長期陪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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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創意行銷將顧問經驗訓練成 AI Agent,讓團隊站在創辦人的肩膀上思考、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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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經理人整合行銷部與無限創意行銷共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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