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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splash / Henry & Co.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業災害」嗎?保險給付嗎?4 大標準一次看

2022-04-26 鏡好聽

從工作場所發生的意外,到下班遭客戶毆打,甚至上班前買早餐、下班接孩子放學⋯⋯期間發生的意外,究竟算不算「職業災害」?《勞動法特快車》Podcast 帶你深入淺出地解析「通勤過程中之職業災害(簡稱「通勤災害」)」的認定要件,以及雇主的法律責任。

你可能會想,職業災害與我們距離遙遠,實際上並非如此。去(2021 年)年引起熱議的「台南鹹粥案」,一名夜班員工下班途中繞到鹹粥店吃早餐,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先被勞保局認定不算職災,但經訴訟後法院認為「食用鹹粥當早餐符合台南地區在地人早餐特質及當地年長者之習性」,因此符合職災。

延伸閱讀:在家上班,老闆能要求你開鏡頭嗎?發生意外算職災嗎?4 大常見糾紛一次解惑

職業災害的定義:職災有兩種?上下班通勤、出公差發生意外算嗎?

一般而言,勞工發生的事故與工作相關,都可能被認為是「職業災害」。但具體來說,職業災害在法律上有兩種意義:一種是由雇主負擔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規定於勞動基準法中),第二種則是由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原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2022 年 5 月起將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進行規範)。

兩者對於職業災害的範圍略有差異。多數情形是,勞工既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也可向雇主請求補償,不過雇主能主張不再支付勞保已支付之部分(即所謂「抵充」);少部分情形中,勞工雖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但因不構成勞基法的「職業災害」,所以不能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本文主要針對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保險的「職業災害」一類說明。

勞動部所頒訂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了何種情形屬於能獲得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最常引起討論的是,如果在「非工作場合」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能獲得勞工保險理賠的「職業災害」呢?根據「傷病審查準則」規範的「通勤災害」,包含上下班、外出、公差、參加雇主指派活動、外出用餐、(因公傷)往返醫療院所等等的通勤,通通都被納入範圍

通勤災害認定:符合 4 項條件,才能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

不過,就算傷害發生在上述的通勤途中,仍需符合 4 項關鍵要件,才能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包括:

  1. 事故發生於適當的通勤時間內
  2. 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
  3. 事故發生時,勞工並不是在從事非日常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
  4. 事故發生時,勞工沒有重大交通違規

只要符合上述要件,無論是車禍、自摔、被招牌砸到、跌倒,甚至被傳染新冠肺炎,都有機會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延伸閱讀:勞動部發函人力銀行!大動作禁刊登中國職缺,背後考量是?

「適當」的時間與路徑、日常「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這些該如何定義?

你可能會好奇,第一、二項(事故發生在適當的通勤時間內、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指的是什麼?

曾有案例是:員工提早出門上班,預計在公司補眠休息,抵達公司的時間會比開始工作時間提早 3 小時,而在路上遇到事故,這個案件被認定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屬於適當時間,所以不是能請領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傷害」。而所謂「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有些法院判決會參考 Google Map 顯示的路線,只要是合理的路線,都有機會被判定為能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

第三項判斷關鍵(事故發生時,勞工並不是在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反面來說,即便勞工發生事故時正從事私人生活行為,但只要是日常生活所必需,該事故仍有機會被認定為能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例如上班先買早餐、再送小孩上學。這雖然是私人生活行為,但勞工保險局或法院會判斷行為是否為勞工日常生活所必需,如果是,在通勤途中從事該私人生活行為時所發生的事故,就可能被認定為能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

另一個比較常見的爭議是:通勤過程中,為了用餐、接送小孩、加油等私人生活行為,而有繞路的情形,如果在繞路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是否能符合第四項(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的要件?

實務上,有些法院會從勞工的住所到上班地點畫一條直線,以此線為直徑畫一個圓作為參考,以判定勞工繞路的通勤路徑是否屬於合理路徑。不過上述判斷也非絕對,法院也會依據個案不同情況考量

像開頭提到、去年的「臺南鹹粥案」,勞保局因其脫離返家必要路徑等因素,認定不屬於職業傷害,但法院認為該員工「在 D 路線中山南路之轉折點,未直接回到住處,而轉至鹹粥店僅需多花 4~5 分鐘,依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一般人多花 4~5 分鐘去吃台南人的傳統美食鹹粥,應屬合理之行為,自應屬在合理之通勤路徑。」因此認定屬於職業傷害。

注意!「通勤災害」並不一定是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

如同第一段所述,職業災害在法律上有 2 種意義,其範圍也不完全一致,因為勞工保險是社會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是由全體勞工共同分擔保險事故的風險;而雇主的補償責任,則要考量雇主自身的經濟能力與責任範圍。

以通勤災害而言,由於不是在發生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中,雇主對於勞工通勤途中發生的事故,實在是難以預防與控制,因此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通勤災害雖有可能構成勞工保險條例上的職業災害,能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但並不是勞基法上定義的職業災害,因此雇主無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鏡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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