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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最後一名就解僱!學 Meta引進「末位淘汰」制?律師揭 6 大雷區:踩中恐補發薪資外加賠上商譽

2026-01-12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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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科技巨頭 Meta 傳出針對績效後段班員工進行檢討與裁員,引發許多台灣企業主效仿,意圖引進奇異公司(GE)前執行長傑克·威爾許著名的「末位淘汰制」。

然而,勞動法專家陳業鑫律師提醒,台灣勞動法規與美國不同,若企業僅以「績效排名倒數」作為解僱理由,極高機率會踩中以下六大雷區,若勞資雙方產生衝突、一狀告上法院,資方被被法院認定違法,不僅需補發薪資,不僅省不下人事成本,還可能賠上商譽。

雷區一:排名迷思與最後手段性

陳業鑫強調,「績效最後一名」不等於法律上的「不適任」。法院看的是「絕對標準」而非「相對排名」。只要員工有達到職務的「基本要求」(例如及格分),就算他在菁英團隊裡排最後,也不能當作資遣理由。

雷區二:不能勝任要有證據

想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雇主必須舉證兩件事之一。第一,客觀上「能力不足」(如業績長期未達標、錯誤率過高),第二,主觀上「消極怠工」(能做卻不想做),或二者皆有

陳業鑫表示,這要成立,其實門檻不低。

雷區三:解僱是「最後手段」,PIP做了沒?

在按下資遣按鈕前,你有沒有給教育訓練?有沒有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有沒有問過願不願意調職?

法院看重「解僱最後手段性」,企業若無績效改善計畫(PIP)或輔導紀錄,直接發出解僱通知,敗訴機率極高。

雷區四:別想用「懲戒解僱」省資遣費

部分管理者為節省資遣費,試圖將績效問題包裝成「重大違規」(勞基法第12條),例如,「破壞信任」、「不誠信行為」或「故意搞破壞」的。單純績效不好、排名墊底,絕對不等於「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硬凹這條,最低限度要補發資遣費,最糟糕可能連薪水都要補到滿,還要讓員工回任

雷區五:理由不能像變色龍,說了就不能改

解僱當下理由就要講清楚!不能先用「業務緊縮」資遣,上法院發現站不住腳,才改口說員工「表現不好」。

陳業鑫指出,這種「理由像變色龍」的做法,法官通常不予採信。

雷區六:假縮編真換血

對於試圖以「改組」或「縮編」來掩飾淘汰意圖的企業,法院會嚴格檢視是否「一邊裁員、一邊招人」。若無法證明虧損的持續性與解僱的必要性,這類操作將被視為權利濫用。

陳業鑫提醒管理者,違法解僱的代價是「僱傭關係確認存在」,企業最終得面對員工回任及支付訴訟期間薪資的雙重打擊。

聰明的管理者應以合法的績效輔導取代粗暴裁員,建立完善的 PIP 制度,才能有效降低管理風險。

資料來源:勞動達人陳業鑫臉書
核稿編輯:陳書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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