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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是什麼?2026 修法一次看懂: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遺產該怎麼分?

支琬清
2026-07-30
撰文 支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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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三讀後條文仍須經總統公布,並於公布六個月後才會正式施行。

修正法正式施行後,兄弟姊妹將不能再主張特留分,這對不少單身族與頂客族是一大鬆綁;不過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遺囑自由仍會受到限制,不是所有人都能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思分配財產。《經理人》帶讀者一次看懂特留分是什麼、修法前後差在哪,以及對遺產規劃有什麼實際影響。

目錄

特留分是什麼?跟應繼分差在哪?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法定繼承人「至少能拿到多少遺產」的制度——即使被繼承人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給別人,這些人仍有權主張拿回一定比例。但並非每位法定繼承人都享有特留分:現行法中,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繼承人)仍受特留分保障;修法後,兄弟姊妹雖仍是法定繼承人,但不再享有特留分,也就是說,一旦被繼承人立遺囑排除他們,法律不會再介入保障。

這項制度源自傳統家族社會,一般認為兼具維護家族財產秩序、保障死後扶養的功能。隨著家庭型態與親屬互動改變,法律也需要在「保障親屬」與「尊重遺囑自由」之間重新拿捏平衡,這正是本次修法的背景之一。

至於應繼分,指的是法定繼承時,各繼承人依法可分得的比例——可以理解為「沒有遺囑時,遺產本來該怎麼分」。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應繼分仍是計算特留分的基礎,並不是「沒有遺囑才有意義」的概念。

兩者的關係,依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特留分是遺囑自由的底線——法律允許被繼承人自由分配遺產,但不能連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一起拿走。

法定繼承順位是什麼?修法後有改變嗎?

要看懂特留分怎麼算,得先知道法律怎麼排「誰先繼承」。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1.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2. 第二順位: 父母
  3.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4. 第四順位: 祖父母

繼承原則上採「前順位排除後順位」:前一順位若有具繼承資格的繼承人,後面的順位就不參與繼承。例如被繼承人有子女具繼承資格,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原則上都不會參與繼承。

另外要留意,「具繼承資格」不等於單純「還在世」,例如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經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還可能發生代位繼承(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實際判斷仍須看個案情形。

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不算在上述順位裡,而是與各順位的血親「共同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的應繼分依對方身分不同而不同:與第一順位(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可分得遺產的 1/2;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可分得 2/3;如果以上四個順位都沒有人,配偶就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這次修法完全沒有更動繼承順位。兄弟姊妹依然是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順位和應繼分的計算方式都維持原樣,修法動到的只有「特留分」這項最低保障比例。

特留分怎麼算?完整比例一覽

依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各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是用「應繼分」再乘上一定比例計算出來的:

計算範例: 假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與 2 位兄弟姊妹(無子女,父母皆已過世):

新法施行前,應繼分為配偶 1/2、兄弟姊妹各 1/4;特留分則是配偶 1/4(1/2 應繼分 ×1/2)、兄弟姊妹各 1/12(1/4 應繼分 ×1/3)。三人特留分合計為 1/4 + 1/12 + 1/12 = 5/12。也就是說,遺囑人可自由處分的部分原則上是 7/12;若遺囑的分配侵害了配偶或兄弟姊妹各自的特留分,權利人可依民法第 1225 條主張扣減,使其實際取得的財產回復到相當於其特留分的水準——遺囑並不會因此當然無效,而是由權利人自行決定是否主張扣減。

修正法施行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除,只剩配偶保有特留分 1/4,可自由處分的部分提高為 3/4。遺囑人可以把這 3/4 全部留給配偶或第三人;但如果把整筆遺產都留給第三人、完全沒有保留給配偶,配偶仍可能就不足的 1/4 特留分主張扣減。

2026 年修法改了什麼:三讀重點整理

這次修法的內容其實很單純,但法案討論了一段時間才定案。整理三讀當天的重點如下:

  • 三讀時間: 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 修法內容: 刪除民法第 1223 條「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其餘各順位特留分比例維持不變。

  • 立法過程: 2026 年 4 月 1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 20 個相關修法版本,初審通過送朝野協商;6 月 2 日法務部同步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立法院並於 6 月 2 日、7 月 9 日召開兩次黨團協商會議;7 月 28 日三讀通過。

  • 施行時間: 修正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 12 條),實際生效日仍須以總統公布日期為準,目前尚未正式公布。

  • 修法背景: 現行特留分制度源自早期大家族共有財產的觀念,與現代核心家庭生活型態脫節,實務上也衍生不少手足間的遺產訴訟,因此朝野決定修法,尊重個人遺囑自由。

這次三讀修法的 2 項實質重點,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以及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務部 6 月 2 日預告的草案中,修正遺產酌給規定、增訂貢獻分制度等配套措施,並未納入這次三讀通過的條文範圍,屬於尚未成為正式法律的部分,後續仍待行政與立法程序推動,建議持續關注。

修法後的影響:這幾種人要注意

修正法正式施行後,不同身分的人受到的影響也不同:

  • 影響範圍其實有限定: 真正的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結婚」,而是被繼承人有沒有具繼承資格的第一順位(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第二順位(父母)繼承人。只要有具繼承資格的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就不會參與繼承,這次修法對他們沒有影響;但如果只有配偶、沒有子女,而父母也已不具繼承資格,配偶仍會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這種情況下修法才有實際影響——已婚但無子女的人,不能簡單認為自己不受影響。

  • 單身族、頂客族: 生前立妥有效遺囑後,不用再為兄弟姊妹預留特留分,但能不能把「全部」遺產留給配偶、照顧者或第三人,還要看有沒有其他特留分權利人。頂客族若仍有配偶,配偶的特留分沒有被刪除,把全部財產留給第三人,配偶仍可能行使扣減權;單身者若父母仍在世,父母的特留分也依然存在。只有在沒有其他特留分權利人、或已滿足其特留分的情況下,才能把剩餘財產完全自由分配。

  • 沒有立遺囑的人: 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位並未改變,兄弟姊妹在具備第三順位繼承資格時仍然是法定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產一樣依法定應繼分分配,並沒有被剝奪繼承權。

  • 已經立好遺囑的人: 過去許多人為了避免特留分扣減爭議,會在遺囑中預留一部分財產給兄弟姊妹;修正法施行後建議重新檢視既有遺囑內容,必要時補充或重新訂立。新舊法怎麼適用,原則上看的是「繼承開始的時間」(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而不是官司或調解有沒有結案;即使遺囑是在新法施行前訂立,只要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才死亡,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0 條,原則上仍適用施行後的特留分規定。實際仍須以正式公布的施行法條文與個案情形為準,建議諮詢律師。

  • 同居伴侶、未經收養的繼子女: 同居伴侶不是法定配偶;未經收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雖可能具有姻親關係,但沒有法律上的親子或收養關係,因此原則上不會以法定繼承人身分分得遺產。若希望對方在自己身故後取得財產,通常須另以遺囑、信託或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方式安排(保險金通常也不等同於遺產)。若合法收養關係有效存在,養子女原則上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繼承地位,不受這次修法影響。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 特留分保障不受這次修法影響,比例維持不變。

修法不是「兄弟姊妹以後都拿不到遺產」,而是拿掉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最低比例。有沒有立遺囑,結果會完全不同。

特留分被侵害怎麼辦:扣減權與行使期間

如果遺囑分配侵害了法定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法律仍提供救濟管道:

  • 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的人,如果因為被繼承人的遺贈,導致實際取得的財產不足特留分,得就侵害特留分的遺贈,按不足的數額主張扣減,並依個案向受遺贈人請求回復相當於不足額的財產利益。

  • 行使期間: 民法第 1225 條本身沒有明訂扣減權的行使期間。依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判決所採見解,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規定:自權利人知悉「特留分因遺囑內容的履行而實際受到損害」時起 2 年內行使,並以繼承開始起 10 年為最長期間;但扣減權的法律性質及是否應類推適用該期間,學理上仍有不同意見,並非已經形成統一的實務見解。

實際個案的扣減計算、行使程序與期間起算點認定較為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本文僅供概念說明。

特留分修法常見問題 FAQ

Q1:特留分和應繼分有什麼不同?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規定各繼承人可分到的比例;特留分則是即使立了遺囑,法律仍強制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兩者計算基準不同。

Q2:修法後,兄弟姊妹完全不能繼承遺產了嗎?

不會。修法拿掉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兄弟姊妹的最低比例。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而且沒有具繼承資格的前順位(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繼承人,兄弟姊妹在輪到第三順位繼承時,仍可依法定應繼分繼承遺產。

Q3:這次修法什麼時候正式生效?

三讀通過的條文將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正式生效日期需以總統府公告為準,目前尚未公布。

Q4:已經在打的遺產官司,會受這次修法影響嗎?

新舊法適用原則上看的是「繼承開始的時間」,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而不是官司或調解有沒有結案。繼承在新法施行前就已經開始的,原則上仍適用舊法;實際仍須以正式公布的施行法條文及個案情形判斷,建議洽詢承辦律師確認。

Q5:特留分被遺囑侵害了,我可以怎麼做?

可以依民法第 1225 條主張特留分扣減,向受遺贈人請求回復相當於不足額的財產利益。第 1225 條本身沒有明訂行使期間,依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判決所採見解,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自知悉特留分因遺囑履行而實際受損時起 2 年內行使,並以繼承開始起 10 年為最長期間,但此類推適用在法理上仍有不同意見,並非統一的實務見解。

Q6:同居伴侶或繼子女可以分到遺產嗎?

同居伴侶不是法定配偶;未經收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雖可能具有姻親關係,但沒有法律上的親子或收養關係,原則上都不是法定繼承人。若希望對方在自己身故後取得財產,須另以遺囑、信託或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方式安排。若繼子女已經合法收養,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的繼承地位原則上相同,可能以第一順位繼承人身分繼承,不受這次修法影響。

本文僅為法律知識性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亦非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判決全文之逐字引用。實際權益與遺囑規劃請諮詢專業律師,並以修正法正式公布之條文全文為準。


資料來源:

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本篇不提供合作夥伴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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