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銀行專員因為疏忽,導致客戶虧損,公司必須賠償客戶損失。此外,他又上班處理私事、記帳疏漏,處理交辦文件錯誤連連。銀行雇了這樣的專員,是不是可以依法開除?
以下是過去曾發生的實際判決案例(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 50 號)。
案例摘要
某位任職於銀行的資深專員,因為未詳細為客戶解說購買連動債的風險,讓客戶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購買了連動債而慘賠。客戶後來提告,導致銀行敗訴而須賠償客戶損失。
銀行事後記了一大過,並且將他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員,但分行主管認為她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導致成交量僅及同事的一半,因此考績打為乙等。
這位員工擔任櫃員工作期間,不僅處理帳務速度慢吞吞,還發生錯帳,讓分行同仁得花數個月的時間幫忙收尾。而銀行最後不得已把她調去負責處理帳務催收及查封公文,該員工竟然又有 9 件公文內容出錯。
最後,銀行以該員工在連動債事件犯下大錯,且此後依舊犯錯連連、能力又不足,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把她開除。
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開除違法!」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如果確實無法勝任,公司是可以依法把他解雇的。
只不過,以這個案子發生的幾個事件,法院經過仔細審理後,認為錯在公司,而員工就算犯錯,也是情有可原!
公司以專員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藉口,把他開除,並不合法。
理由分析如下:
一、員工雖犯錯,公司不可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本案中,這位專員可能先前就在其他的同業服務過,所以一進到這家銀行就是擔任管理職。
從管理職轉任理專工作後,雖然在連動債的事件中的確犯了嚴重的錯誤,導致銀行因此賠償客戶損失,但是理專也得到應有的處罰,不僅被記了一個大過,而且還被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檯專員。
既然已經被處罰過了,如今銀行就不能夠以相同的理由開除她,否則就會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二、調職後,公司未提供合理訓練
對於專員處理帳務錯帳,造成分行同仁需要花數個月幫她善後,法院也認為情有可原。
主要的原因是:銀行事先根本就沒有提供合理的訓練,也沒給她足夠的時間去適應新工作,而只讓她上了前後 6 小時的課程,就把她調為櫃檯人員。
這樣的訓練時間遠遠不足,難怪員工沒有辦法熟練地操作相關的帳務軟體,更不能怪這位員工在處理帳務時出錯了!
三、員工處理行政工作,錯誤比例尚在合理範圍
此外,雖然銀行主張專員處理催收公文常出錯,但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這位一直被調來調去的專員,在被開除前,處理了超過三千件的催收公文,其中只錯了九件。畢竟,這位專員過去並沒有擔任過這樣的工作,所以她出錯的比例其實並不高!銀行以此主張她不能勝任工作,其實是吹毛求疵。
專家的建議
1. 調任員工應予合理訓練,使其能勝任新職務
根據「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對於犯錯的員工,的確可以調整其職務,讓他從事其他較容易勝任或適應的工作。
不過,從這個判決來看,不管員工先前是否曾經犯錯,只要公司打算把員工調任到一個新職務,就必須在員工就任之前或到任之初,給予適當的教育訓練跟從旁協助,而不是讓員工自生自滅,從犯錯中不斷摸索、緩慢學習適應。
2. 一事不二罰,不得翻舊帳解雇員工
「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於一個人所犯的單一錯誤,基於比例和公平原則,不應該重複處罰兩次。這是來自刑法的概念,但在勞雇關係上,我國法院也認為可以適用這項原則。
在實務上,許多公司為了開除不適任或者老闆不喜歡的員工,都習慣用翻舊帳的方式,想盡辦法找到開除員工的理由。
常見的翻舊帳的方式是違反一事不二罰的情形,明明針對員工過去所犯的大錯或小錯,曾經給予記大過、減薪或降調等等適當的處罰了,但臨到要解雇員工時,又再舊事重提,把同一件過錯拿來作為開除的理由。這種狀況當然違法!
3. 獎懲規定應明確,懲罰應及時合理
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如果想要透過獎懲制度來規範員工的表現,就應該用文字將這些獎懲規定說清楚、講明白,而且也要合乎比例原則。
例如:對於員工遲到,是否直接予以按比例扣薪?是否可予以書面警告?如果員工屢屢遲到,或是單次遲到的時間過久,是否予以更重的處罰?類似的規定都最好可以清楚明白,讓員工容易遵循。
(本文整理、摘錄自《解僱與被解僱》,商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