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在會計圈人人自危,起因就是 2020 年爆發的康友-KY 前董事長黃文烈用不實財報營造營收假象,吸引投資人購買股票,導致許多人在股海中滅頂,衝擊金額高達 201 億元,黃文烈潛逃海外多年,近期在泰國落網,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替投資人求償。在法院判決內容中,當初負責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賠償金額高達 12 億元,天價的賠償金將改變未來會計師簽證上的作業模式,同時帶出團體訴訟及專業倫理把關的議題。
查核財報別亂簽,會計師有實質監督權責
為何會計師、甚至會計師所屬的會計事務所要負起賠償責任?明明藉由不實財報編織營造假象的是不肖董事長,會計師只是沒看到而已。在會計師法中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而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要求會計師必須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
從專業倫理上來說,會計師在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考量上,有責任去獲取足夠與適切的證據,會計師面對證據也如同法官,要依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做合理推論,若會計師執行簽證事務,違反此一經驗法則及倫理法則,就會越過不正當或未盡到應盡義務情事的紅線,有違反專業倫理之嫌,負起賠償責任也是剛好而已。
至於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因為民法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司法實務上認為合夥事業,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合夥人因經營共同事業,須有合夥代表、一定組織、財產及活動管理機制。
從團體性質這一點來看,與法人的本質沒有差別,所以合夥人若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也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 28 條的規定負起相關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於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有實質管考、監督的權責,會計師在會計查核若具有疏失,會計師事務所也難辭其咎。
團體訴訟有條件,受害者先簽署同意書
而打團體訴訟是種迥異於一般訴訟構造的機制,隨著時代變遷,由私人(企業主)產生的問題,有可能伴隨公害或大規模的群眾損失,例如食安風暴、資安洩漏等事件,雖然本質上還是私權間的爭執,但已經顯現出「集團性」。面對集團性的爭議,個別民眾因居於弱勢,更受限於傳統法律制度,沒辦法以個人力量對造成食安或環境污染的大型企業進行法律責任上的追究,所以才發展出團體訴訟來作為解決方案。
目前存在的團體訴訟類型眾多,有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1 至第 44 條之 3,及消費者保護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透過團體訴訟可避免相同事件之被害人個別起訴,達到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跟法院審理上的無謂重複與負擔。以康友-KY 案中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來說,必須有多數投資人直接受到同一證券事件損害,不過訴訟上還得由這些投資人出具「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授與訴訟實施權,這樣投保中心在訴訟要件上才能通過法律的檢驗。
專業人士除了在執行業務上,必須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線外,其實還有更高於法律的標準,也就是專業倫理,例如在職業法律人中,有律師倫理、法官倫理,或是醫師族群有醫師倫理。同樣的,會計師也有,與會計師執行業務有關的倫理規範,目前最主要是「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不過有一個先決問題要說明,為何專業人員需要有倫理規範,最主要是這類專業人員在其工作場域,會遇到很多價值選擇與利益衝突,而往往不見得就違背法律,說穿了,法律往往只是行為的下限(最低標準),這時訴求這類專業人員能認識到自己的使命感,能力愈大責任愈重,就必須透過倫理規範來架構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