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蔡阿嘎工作室發布聲明,揭露前員工涉及多項舞弊行為,引發輿論熱議。根據他的說法,前員工在公司資歷超過 10 年,是主要對外業務窗口,卻在任職期間透過 A、B 版合約進行兩面手法。她用工作室名義出示正常版的 A 合約,再對外宣稱蔡阿嘎其實有 2 間公司,要求合作廠商拆分合約和金額,用 B 公司的合約及發票請款。其實這間 B 公司是前員工自行成立,等於把錢放入自己口袋。
不僅如此,她也在團購報表上動手腳,使真實金額與公司報告不符,甚至還利用親友或同事的名義,偽造勞務報酬單向公司請款。蔡阿嘎揭露,前員工曾以公司名義,向廠商索取大量公關品或高價醫美療程,送給私人朋友或自用,引發廠商不滿。目前公司已委託律師發布聲明並即刻終止勞雇關係,強調前員工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後續一切交由法律程序處理。
許多人都在問,前員工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企業又該如何預防?
員工藉由工作謀取不法收益,依《民法》公司恐要連帶賠償
根據目前的資訊,這名前員工的行為,恐已涉及詐欺罪、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名。
第一,利用製作 A、B 不同版本的合約,欺騙廠商和公司,從中獲取金額並成功得手,把本來屬於公司的收入放進自己口袋,可能構成背信罪。
第二,沒有經過公司授權,擅自與廠商聯繫,騙取公關品,形同為自己騙取不法利益,也損害公司跟廠商的利益,這部分可能落入詐欺罪的範疇。
第三,偽造合約及團購報表,形同利用辦理業務的機會,製作內容不實的文件,對蔡阿嘎團隊及廠商造成損害,則會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也有人問,雖然這是員工個人不法行為,但已經造成合作廠商的損失,那公司應該負責嗎?事實上,以刑事及民事的觀點,結果不盡相同。
原因是我國《刑法》採「個人責任」制,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公司不會因為該員工的行為,一起承擔刑事責任。不過也有例外,例如《營業秘密法》規定,員工侵害他人營業秘密,除非公司能證明已經盡力防止這個非法行為,否則也會一起受到處罰。
民事責任就完全不一樣了,《民法》的侵權行為表明, 員工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已盡防止發生的義務,否則就必須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從過往的判決來看,如果廠商不滿被欺騙,要求蔡阿嘎連帶賠償公關品等損失,他可能難逃責任。
此外,如果公司已授權員工代表公司跟廠商接洽,但員工擅自越權,公司必須想辦法證明,是廠商明知員工越權卻仍願意配合,才有機會追討損失。以這個案子為例,蔡阿嘎的前員工擅自製作 A、B 合約,讓廠商把款項付給另外一間公司。由於前員工有代理蔡阿嘎的權限,所以,除非蔡阿嘎能證明,廠商明知前員工的非法行為仍願意付款,否則這筆錢是沒辦法跟廠商追討的,只能自認倒霉。
合約文件明確記載授權範圍,確保客戶認知無落差
會發生這樣的爭議,多半是公司太信任員工,給予過多權限,因此讓他有機會壟斷交易資訊。尤其是團隊小、組織相對扁平的公司,建立稽核制度很重要。
要讓其他人也分擔部分工作,或建立主管簽核機制,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手上。
其次,公司的公版合約、報價單,文件最好明確記載相關條款說明員工獲得授權的範圍,例如員工只負責處理合作內容及金額,不能處理付款方式及條件等。同時也告知客戶,公司禁止員工私下索取公關品等不當利益,讓客戶了解公司運作制度,避免因越權行為傷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總之,企業授權員工處理業務時,應建立完善的內控和稽核機制,合作過程中,公司也要確保跟客戶的訊息管道暢通,雙方認知理解沒有落差,才能預防這類弊端,保護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