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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介紹誇張一點沒關係?小心任意標榜「台灣第一」可能涉及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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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知名冰涼被品牌」廣告宣稱「Q-MAX 值達史上最涼 0.432」。這段描述,是不是會讓消費者以為,這個商品在市場上具有最好的涼感效果?

實際上,市面上還有其他產品的數值更高,這就使得「史上最涼」為不實陳述。公平交易委員會宣布開罰,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公平會提醒,業者在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時,應該有所依據,且要注意廣告的宣稱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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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廣告內容讓消費者對商品產生誤解,或影響購買決定,就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雖然涼被業者表示收到檢舉通知後,已更改廣告內容,但公平會強調,就算業者不是「故意」,只要沒有即時更新廣告資訊,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商品具「史上最涼」效果,就必須依法裁罰。

這個新聞提醒我們,行銷品牌的同時,須注意別誤踩法律地雷。

要宣稱自己最好、最多,必須拿出有力證明

這是因為,按照公平會頒布的⟨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中,在廣告中使用「最高級」的表述方式,例如「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形容詞時,必須提出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也就是說,如果商家要宣稱自己的產品「消費者最愛用」或「滿意度最高」,必須提出合理證據證明。

舉例來說,曾有入口網站宣稱自己「會員人數第一」、「台灣最大入口網站」,因無法合理舉證遭到開罰。入口網站雖然提出相關資料,但公平會認為,考量網路業者計算流量、會員人數等方法缺乏統一性,入口網站提出的資料,未經過第三方公正機構的稽核,無法作為有利證明。

另外,針對常見的醫療廣告,衛福部也禁止醫療機構以最高級形容詞來打廣告。曾有診所宣稱自己是「台灣最大的中醫輔導中心」、「每天門診量一千多人」,就被衛生局認定構成醫療法禁止的「不正當方式」廣告,予以開罰。

值得提醒的是,為避免誤導病患,「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等用語,都被衛福部明文禁止。

經過調查和實驗的數據,結果是否具代表性也要受檢視

不過,即使提出證明,也要注意廣告內容不能造成誤導。按照公平會頒布的處理原則,判斷廣告內容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必須以消費者的「普通認知」來衡量。即使內容為真實,但結合其他資訊造成的整體印象,仍有可能構成引人錯誤的廣告。

比方說,曾有牙膏業者的廣告表示「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 A 牙膏」,並提出歷年市場調查證明,推薦自家牙膏的牙醫師從 13% 增加到 35%,競品的推薦率已從 65% 下降至 33%。但公平會認為,按照一般消費者的理解方式,會將廣告理解為超過半數的牙醫師都只推薦該業者的牙膏,但該業者沒有在廣告中說明市場調查數據的使用方式,因此仍然屬於容易引人誤解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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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有尿布品牌宣稱「實驗結果超過 9 成媽媽願意改用 B 品牌」,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公司其實是根據 21 位參加現場試用實驗的消費者回饋,並非大規模市場調查,實驗結果不具代表性,因此認定該廣告說法並不嚴謹。此外,公平會發現,部分參與現場試用的消費者,事前已知有車馬費和試用包的補助,廣告卻未明確說明該實驗的進行方式,導致消費者可能誤以為是隨機抽樣調查,進而產生誤解,並影響消費選擇。

透過這些裁罰案例可知,企業擬定行銷策略和文案時,應該嚴格檢視「最高級」用語的合理性及客觀依據,避免因過度渲染的廣告敘述,面臨法律風險與商譽損害。最好讓行銷團隊和法務部門緊密合作,才能保障品牌形象、降低觸法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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