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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源 / 製圖

哪種勞工,可能連續上班 12 天?勞動部對勞基法 7 休 1 的解釋

2018-01-11 整理‧撰文 韋惟珊

立法院昨天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裡面包含5大調整,預計於3月1日正式上路。

過去的勞基法限制雇主,必須讓勞工每7日就要有1日例假日(不可加班)。此次修法放寬標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可鬆綁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改完之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勞工如果休假日全數加班,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引起外界討論。

勞動部在發布的新聞資料進一步解釋, 有關7休1例假的規定,僅有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在4類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例假,並非所有勞工都會變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2016年12月勞動部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說帖指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將主動檢視例假7休1之例外,盤點特定行業特殊情形,針對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條件之一者,在今年3月以前公告指定之。

1. 時間特殊

像是為重要運動賽事轉播,或是配合年節、紀念日及其他節日,協助疏運等情形。

2. 地點特殊

工作地點具特殊性,例如在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交通相當耗時。

3. 性質特殊

如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任務,或是因應天候、施工工序、作業期程、海象、船舶貨運作業、表演、拍攝期程或修復藝術品需求等。

4. 狀況特殊

辦理非經常性活動或會議。

如果未被勞動部列為特殊情形的業者,必須提出需求和具體理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審議機制,評估確實有調整例假的必要後,再由勞動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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