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撰文 王毓茹

老闆要求簽「一年一聘」、達標才續聘?法律教授:這些情況不合法


「我很常到各縣市勞工局演講,來聽的都是公司的人資和法務,他們會拿契約來諮詢,通常第一條就出事了。」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說很多公司採用一年一聘,業績達標才能續約,否則契約到期就自動結束。「身為雇主,我不需要找理由解雇你,也不用付你資遣費,這讓公司覺得很方便。」他提醒,雇主這樣的行為很可能觸法。因為根據勞基法規定, 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能和員工簽定期契約。 舉例來說,公司有員工請產假必須找職務代理人,短期工作 6 個月,才能跟代理員工簽定期契約。
談到非典型工作衍生的勞動議題,她先定義什麼是「典型」:正職工作源於工廠生產線,以 8 小時為單位排班,雇主指派任務,交付員工完成。後來彈性勞動需求增加,開始出現部分工時,比方因照顧家人,一天只上班 4 小時,就算非典型勞工。「非典型工作不是這幾年才出現,遠比想像中普遍,而且常被誤解。」
「非典型工作會出現問題,大多是對法規不夠清楚。」即使《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明文規範,但落實到職場又是另一回事。
錯誤採取非典型雇用,企業可能觸法、產生經營風險
因為勞基法立意是保障勞工權益,「如果簽定期契約,合約 8 月底到期,你可能 6 月就開始擔心公司不會續聘,讓勞工陷入就業焦慮,整個社會就不安定。」因此,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內容,例如行政、業務等一般工作,都應該簽不定期契約。她進一步分析,定期契約之所以這麼普遍,是因為勞資雙方對法規有錯誤認知,雇主不清楚勞基法規定,勞工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事實上,公司若強迫簽定期契約,員工還是有方法爭取權益。
例如簽約後留存合約副本,並持續記錄工作狀況,包括出勤記錄、執行交辦任務和聯繫等。常見爭議是,若屬繼續性工作,到了合約形式上的終止日,即使公司認定契約到期,自動結束雇用關係,員工還是能繼續上班,雇主依然要付薪水。如果公司拒絕員工上班,就是違法解雇,可進行訴訟,若員工人數多還能打集體訴訟,不僅要求支付薪資,還必須回復原職務。邱羽凡提醒, 勞工簽了違法的勞動契約,契約是無效的,會用法律取代。 「對企業來說,用錯非典型雇用,反而為公司帶來經營風險。」
邱羽凡長年關注台灣職場的勞動議題,不僅開設「集體勞動法與裁決實務」等多門勞動法課程,也帶領學生至數家台灣工會實習,還曾參與台灣重大職災「RCA 工殤案」,即 1970 年美國無線電公司來台投資設廠,因污染物導致許多員工罹癌,當時邱羽凡就是學生志願訴訟隊成員之一,也因此成為勞動法律師。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邱羽凡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中華電信工會研究處處長。因參與 RCA 工殤案的訴訟志願隊,投入勞工運動領域。研究專長為勞動法、性別平等和勞動關係理論。合著有《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