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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的健康檢查,員工可以不去嗎?《職安法》這樣說

2024-11-12 經理人用戶成長中心 支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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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安排的健康檢查去了好麻煩,可以不去嗎?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保護規則》),雇主要定期對在職勞工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年滿 65 歲者每年檢查一次;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檢查一次;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檢查一次

如果公司未提供健康檢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可將被開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且 未參加的勞工也會被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勞工健檢年齡 勞工健檢頻率
65 歲以上勞工 每年檢查 1 次
40 至 65 歲勞工 每 3 年檢查 1 次
40 歲以下勞工 每 5 年檢查 1 次

參加公司辦理的員工健檢,應該請什麼假?

《職安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義務。 當勞工參加健康檢查的時候,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如果是雇主另外安排優於《職安法》所規定之檢查,因超出該法規定範圍,且健康檢查並非提供勞務,《勞動基準法》亦未有明定,建議透過勞資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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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忽視自己的權益!所有員工都必須接受健檢

除了已經在職的勞工之外,所有新進員工也應注意要在入職時提供健檢資料。《職安法》第 20 條明確寫出,「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根據法規規定,目前在職勞工的健康檢查主要分為三種: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勞工健檢旨在保障勞工,是法律強制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辦理的事項,目的在於選工、配工、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因此事業單位對於勞工依《保護規則》所定期限及項目的檢查結果,必須依法進行紀錄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無需另經勞工書面同意,且須依《保護規則》第 21 條第 3 項之規定保障勞工隱私權,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如果是《保護規則》規定期限或項目以外的健檢資料,因不是勞動部法規規定與授權範圍,事業單位都必須依照個資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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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工的健康檢查應該包含哪些項目?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一般勞工的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包含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以及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另外還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健康檢查項目則多一項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檢查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全國法規資料庫2全國法規資料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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