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不再是「說不清楚」的問題。2026 年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正式上路,台灣史上首次以法律明確定義職場霸凌,雇主的防治責任也從道德層面升格為法律義務。配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已於 2026 年 6 月 23 日由勞動部正式公告。
無論是正在忍耐的員工,或是必須建置申訴機制的 HR,《經理人》帶讀者一次看懂:什麼算霸凌、要怎麼蒐證、以及如何申訴。
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 年新法正式定義
過去很多人遇到職場霸凌,往往說不清楚「這算不算」,因為台灣法律從來沒有明確的定義,只能靠法院判例和行政指引模糊認定。
2025 年 12 月 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自 2013 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並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根據新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的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定義有一個關鍵但書,很多人忽略:「 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事件,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哪些行為算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明定,不當行為樣態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相類言行,供雇主綜合審酌。勞動部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亦列出以下 7 種具體例子,讓你對號入座:
1. 吹毛求疵、無理挑剔
對特定員工的工作反覆以不同理由退件,且從未給出明確標準,把微小錯誤放大或扭曲,但同樣的情況換了別人就沒問題。
2. 孤立排擠
部門聚餐、會議前的非正式討論,特定員工總是最後一個知道,或甚至根本沒收到通知。刻意將某人排除在社交活動與重要資訊之外,是最隱性也最難舉證的霸凌形式。
3. 當眾羞辱、威脅
主管在同事面前對特定員工咆哮、嚴重辱罵、威脅,或公開作出名譽損毀的言論。
4. 否定貢獻、打壓存在感
持續批評並拒絕看見員工的努力,否定其工作成果,甚至透過各種方式讓對方感到自己毫無價值。
5. 工作量不合理操控
過度加派任務,讓特定員工長期超載;或反過來,刻意只指派遠低於其能力的瑣事,以羞辱其專業或逼退。
6. 設下不可能完成的目標
給予明顯不合理的工作期限(例如全員平均需 1 個月完成的任務,卻要求特定人 3 天內交出),或在員工努力達標時突然加派其他任務以阻礙前進。
7. 權力濫用、過度監控
要求員工自掏腰包執行職務費用;過度監控私人通訊或在非工作時間騷擾;在職務管道以不當方式施壓。
「嚴格管理」和「職場霸凌」的界線在哪裡?
這是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新法的關鍵判斷標準是: 「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要求績效、糾正錯誤,屬於正當管理權。但如果行為已超出業務必要性,例如針對個人而非行為本身的人格攻擊、安排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以逼退員工等,就屬於職場霸凌。
另外,霸凌不一定發生在主管對下屬之間。根據修法理由, 平級同事之間,甚至部屬對主管,都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造成他人身心危害。
認定職場霸凌的 5 大構成要件
根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判定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以下 5 個要件必須同時符合:
| 要件 | 說明 |
|---|---|
| 職場相關 |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職務執行相關 |
| 權勢關係 | 行為人藉由職務或權勢為之 |
| 逾越合理行為 | 明顯超過業務必要之合理範圍 |
| 持續性 | 具重複性行為(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
| 造成身心危害 | 實質造成受害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
職場霸凌常見誤解
外部客戶對員工的謾罵、騷擾,不在職場霸凌專章的範疇,但屬於「職場不法侵害」,雇主仍須依職安法第 6 條處理。此外,同事間單次偶發性的言語衝突,雖尚未達到霸凌定義,也可能落入職場不法侵害範疇。
單純的人際摩擦、偶發衝突,未達持續性或情節重大門檻,原則上不構成霸凌。
經雇主指派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者,同樣受新法保護,不限於實體辦公場所。如通訊軟體 LINE、Teams、Email 中的言詞或不當工作安排,同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認定的一部分。
派遣勞工受要派單位人員管理,如遭受霸凌,可比照要派單位員工申訴,由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
遇到職場霸凌,員工該怎麼蒐證?
實務上最大的困難是「舉證責任在受害者身上」,必須蒐集到紮實的證據,才能讓後續申訴發揮效力。建議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文字紀錄
保留 email、LINE 對話截圖、書面通知、工作交辦紀錄,以及任何以不當言詞進行的書面溝通,務必同步備份至個人裝置或雲端,避免離職後帳號遭到封鎖或刪除。
語音錄音
在多人參與的會議場合,或人員出入的辦公室公共空間進行錄音,法院實務認定為合法蒐證,可作為庭上證據。需注意,在私密空間針對特定個人的錄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務必謹慎評估場合。
醫療紀錄
若身心健康已受影響,建議盡早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向醫師如實說明工作壓力及不當行為對身心造成的影響。精神疾病若被認定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被視為職業病,對後續求償非常關鍵。
書面陳述
詳細記錄每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建立時序清單,作為後續申訴的主要陳述依據。如有同事目睹,也可請同事提供書面證詞。
職場霸凌申訴流程:從公司內部到外部救濟途徑
第一步: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遇到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或公司內部的 HR、職安衛單位提出申訴。申訴後雇主啟動的完整流程與法定期限如下:
| 步驟 | 內容 | 期限 |
|---|---|---|
| ① 決定是否受理 | 雇主判斷申訴是否符合受理要件 | 接獲申訴後 10 個工作日內 |
| ② 登錄系統 | 將案件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 | 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
| ③ 組成調查小組 | 組成內部(或含外部委員)調查小組 | 受理申訴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 |
| ④ 完成調查報告 | 調查小組完成書面調查報告 |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必要時延長 1 個月) |
| ⑤ 作成決定 | 雇主作成霸凌成立與否之書面決定 | 調查報告完成後 1 個月內 |
| ⑥ 通知當事人 | 將決定書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登錄系統 | 決定作成後 10 個工作日內 |
依企業人數不同,整體結案期限也不同:
- 未達 30 人的企業: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延長 1 個月)
-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的企業: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延長 1 個月)
協調機制:正式調查之外的另一條路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特別設計了「協調機制」。考量正式調查程序耗時耗資源,在調查期間,可依申訴人意願,由適當協調人員協助雙方溝通、尋求解決方案。如果申訴人對協調過程或結果不滿意,可隨時終止協調,由雇主續行正式調查程序,不會影響申訴人的權益。
調查期間,雇主須採取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持續接觸,並主動提供心理諮商等支援資源。
特別保護: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對申訴人做出降職、資遣、刁難等任何不利處分,新法對此設有獨立罰則。
第二步: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時,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可跳過公司內部流程,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公權力直接介入調查。
什麼人算「最高負責人」? 新法定義包含:公司登記的對外代表人(如董事長),以及「職務相當之人」——例如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與業務經營者(可能包括某些執行長)、持有 20% 以上股份者、代表人之四親等內血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等,都可能被認定。認定標準採個案審查,並非職稱即等於最高負責人。
第三步:訴諸法律救濟
若內部申訴無效,可循以下 3 個管道主張法律權益:
- 行政管道: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採取預防措施。
- 民事管道: 依侵權行為向行為人求償,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慰撫金。
- 刑事管道: 若行為涉及傷害、侮辱、恐嚇等,可依刑法提出告訴。
職場霸凌申訴期限
向公司內部申訴: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提出。 若被申訴人為利用職務或權勢者,且事發時仍在職,可在離職後一年內申訴(惟不得超過 3 年上限)。雇主不得另訂比準則更短的申訴期限。
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僅限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 須在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提出;事發時仍在職、後來才離職者,可在離職後一年內提出。
2026 職場霸凌專法規定一次看
新法對雇主課予明確的分級義務,依員工人數區分(✓ 為法定應辦事項 ● 為得參照辦理):
| 法定應辦事項 | 未達 10 人 | 10~29 人 | 30~99 人 | 100 人以上 |
|---|---|---|---|---|
| 採取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取有效適當措施 | ✓ | ✓ | ✓ | ✓ |
| 申訴管道 | ● | ✓ | ✓ | ✓ |
|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 | ● | ✓ | ✓ |
| 申訴處理單位 | ● | ● | ✓ | ✓ |
| 調查小組 | ● | ● | ● | ✓ |
| 申復調查小組 | ● | ● | ✓ | ✓ |
不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知悉或受理職場霸凌申訴,雇主都要啟動保護及協助機制,不能放任不管。
此外,所有企業在接獲申訴後,都必須將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職場霸凌違規罰則一覽
| 違規類型 | 罰則 |
|---|---|
| 未履行法定義務(如未設申訴管道、未組調查小組等) | 行政罰鍰 3 萬~75 萬元(依情節可加重至 112.5 萬元) |
| 違反義務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罰鍰 5 萬~300 萬元(依情節可加重至 450 萬元) |
| 最高負責人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 | 罰鍰 1 萬~100 萬元 |
| 對申訴人實施不利處分 | 獨立罰則(依情節加重) |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Q:被主管大聲罵人,算職場霸凌嗎?
A:不一定。需評估是否具有「持續性」,以及是否逾越業務合理範圍。單次的情緒失控可能不符合持續性要件;但若程度極端(如當眾嚴重人格羞辱),即使只發生一次,仍可能符合「情節重大」的例外規定。
Q:主管一直給我壓力很大的任務,這是霸凌嗎?
A:需看任務性質是否合理、是否針對特定個人而非全體員工。若任務明顯不可能完成,且目的在於逼退特定員工,則屬於職務干預型霸凌。
Q:同事在 LINE 群組說我壞話,算職場霸凌嗎?
A:發生在社群軟體的行為,實務上較難認定符合「勞動場所」的定義,容易被視為私人行為。但若是透過公司群組或職務管道散播,一般認為可能適用。個案仍需視具體情境與法院見解而定,建議保留相關紀錄,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Q:申訴職場霸凌之後,公司一直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A:雇主有法定的處理期限與流程義務(詳見上方期限表)。若公司怠於處理,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Q:離職之後才發現自己被職場霸凌,還可以申訴嗎?
A:可以,但有時效限制。不論內部或外部申訴,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均可提出。若事發時仍在職、後來才離職,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外部申訴期限可延伸至離職後一年內(外部申訴管道目前限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的案件)。建議先向轄區勞工局諮詢確認適用情形。
Q:HR 自己就是霸凌者,公司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A:若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形同虛設,或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不需再走內部程序。
Q:7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霸凌,還能用新法申訴嗎?
A:可以。只要是在 7/1(含當天)以後才向公司提出申訴,不論霸凌行為發生在 7/1 前或後,一律適用新制處理。如果是 7/1 前就已受理、尚未結案的舊案,也不需中斷,直接接軌新制辦到結案。
Q:我是派遣員工,被派駐公司的人霸凌,要找誰申訴?
A:派遣勞工應納入「要派單位」(你實際工作的公司)的職場霸凌防治範圍。如遭要派單位人員霸凌,申訴處理方式比照要派單位的正職員工,並由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
政府資源:有問題找哪裡?
| 資源 | 管道 |
|---|---|
| 勞動法令諮詢 | 1955 電話諮詢 |
|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 0800-068-580 |
| 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207/206868 |
| 中小企業外部調查人員補助 | 每案最高補助 15,000 元(含訪談費、調查報告撰寫費),可向勞動部申請 |
職場霸凌是真實存在的勞動傷害,而新法的上路,讓這份傷害終於有了具體的法律保障。無論是正在經歷的受害者,還是必須建置防治機制的雇主,了解法條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做好準備。
本文內容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 年 12 月三讀通過,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告)為主要依據。如法規或官方解釋有更新,請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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