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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辦?定義、認定標準、2026 新法一次看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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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不再是「說不清楚」的問題。2026 年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正式上路,台是灣史上首次以法律明確定義職場霸凌,雇主的防治責任也從道德層面升格為法律義務。無論你是正在忍耐的員工,或是必須建置申訴機制的 HR,《經理人》帶讀者一次看懂:什麼算霸凌、要怎麼蒐證、以及如何申訴。

延伸閱讀:「主管態度差」就能告霸凌?新法明訂:無具體事證公司可拒絕受理

什麼是職場霸凌?2026 年新法正式定義

過去很多人遇到職場霸凌,往往說不清楚「這算不算」,因為台灣法律從來沒有明確的定義,只能靠法院判例和行政指引模糊認定。

2025 年 12 月 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自 2013 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並預計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根據新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的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段定義有一個關鍵但書,很多人忽略:「 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換句話說,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事件,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哪些行為算職場霸凌?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明定,不當行為樣態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相類言行,供雇主綜合審酌。勞動部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亦列出以下 7 種具體例子,讓你對號入座:

1. 吹毛求疵、無理挑剔
對特定員工的工作反覆以不同理由退件,且從未給出明確標準,把微小錯誤放大或扭曲,但同樣的情況換了別人就沒問題。

2. 孤立排擠
部門聚餐、會議前的非正式討論,特定員工總是最後一個知道,或甚至根本沒收到通知。刻意將某人排除在社交活動與重要資訊之外,是最隱性也最難舉證的霸凌形式。

3. 當眾羞辱、威脅
主管在同事面前對特定員工咆哮、嚴重辱罵、威脅,或公開作出名譽損毀的言論。

4. 否定貢獻、打壓存在感
持續批評並拒絕看見員工的努力,否定其工作成果,甚至透過各種方式讓對方感到自己毫無價值。

5. 工作量不合理操控
過度加派任務,讓特定員工長期超載;或反過來,刻意只指派遠低於其能力的瑣事,以羞辱其專業或逼退。

6. 設下不可能完成的目標
給予明顯不合理的工作期限(例如全員平均需 1 個月完成的任務,卻要求特定人 3 天內交出),或在員工努力達標時突然加派其他任務以阻礙前進。

7. 權力濫用、過度監控
要求員工自掏腰包執行職務費用;過度監控私人通訊或在非工作時間騷擾;在職務管道以不當方式施壓。

延伸閱讀:訂便當不揪也算霸凌?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7 月上路,主管這些行為都觸法

「嚴格管理」和「職場霸凌」的界線在哪裡?

這是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新法的關鍵判斷標準是: 「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要求績效、糾正錯誤,屬於正當管理權。但如果行為已超出業務必要性,例如針對個人而非行為本身的人格攻擊、安排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以逼退員工等,就屬於職場霸凌。

另外,霸凌不一定發生在主管對下屬之間。根據修法理由, 平級同事之間,甚至部屬對主管,都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造成他人身心危害。

認定職場霸凌的 5 大構成要件

根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判定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以下 5 個要件必須同時符合

要件 說明
職場相關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職務執行相關
權勢關係 行為人藉由職務或權勢為之
逾越合理行為 明顯超過業務必要之合理範圍
持續性 具重複性行為(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造成身心危害 實質造成受害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職場霸凌常見誤解

  • 外部客戶對員工的謾罵、騷擾,不在職場霸凌專章的範疇,但雇主仍須依職安法第 6 條「職場不法侵害」規範處理。

  • 單純的人際摩擦、偶發衝突,未達持續性或情節重大門檻,原則上不構成霸凌。

  • 經雇主指派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者,同樣受新法保護,不限於實體辦公場所。如通訊軟體 LINE、Teams、Email 中的言詞或不當工作安排,同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認定的一部分。

遇到職場霸凌,員工該怎麼蒐證?

實務上最大的困難是「舉證責任在受害者身上」,必須蒐集到紮實的證據,才能讓後續申訴發揮效力。建議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文字紀錄

保留 email、LINE 對話截圖、書面通知、工作交辦紀錄,以及任何以不當言詞進行的書面溝通,務必同步備份至個人裝置或雲端,避免離職後帳號遭到封鎖或刪除。

語音錄音

在多人參與的會議場合,或人員出入的辦公室公共空間進行錄音,法院實務認定為合法蒐證,可作為庭上證據。 需注意,在私密空間針對特定個人的錄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務必謹慎評估場合。

醫療紀錄

若身心健康已受影響,建議盡早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向醫師如實說明工作壓力及不當行為對身心造成的影響。精神疾病若被認定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被視為職業病,對後續求償非常關鍵。

書面陳述

詳細記錄每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建立時序清單,作為後續申訴的主要陳述依據。如有同事目睹,也可請同事提供書面證詞。

職場霸凌申訴流程:從公司內部到外部救濟途徑

第一步: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原則上,遇到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或公司內部的 HR、職安衛單位提出申訴。雇主接獲申訴後, 3 日內須成立調查處理小組 ,並應儘速完成調查。
※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建議,以 2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此為指引規範而非新法明定條文。

調查期間,雇主須立即採取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持續接觸,並主動提供心理諮商等支援資源。

特別保護: 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對申訴人做出降職、資遣、刁難等任何不利處分,新法對此設有獨立罰則。

第二步:當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時,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時, 可跳過公司內部流程,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 ,由公權力直接介入調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第三步:訴諸法律救濟

若內部申訴無效,可循以下 3 個管道主張法律權益:

  • 行政管道: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採取預防措施。

  • 民事管道: 依侵權行為向行為人求償,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慰撫金。

  • 刑事管道: 若行為涉及傷害、侮辱、恐嚇等,可依刑法提出告訴。

職場霸凌申訴期限

內部申訴與外部救濟 2 種管道的時效規定不同,須分開理解:

  • 向公司內部申訴:無時效限制
    新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自訂申訴期限,無論霸凌事件距今多久,公司內部均須受理。

  • 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離職後一年仍可提出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須在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提出;若事發時仍在職、後來才離職,則可在離職後一年內提出。

2026 職場霸凌專法規定一次看

新法對雇主課予明確的分級義務,依員工人數區分:

  • 10 人以上企業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30 人以上企業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接獲申訴後 3 日內成立處理小組

  • 100 人以上企業
    調查小組外聘委員不得少於 1/2
    申復小組外聘委員須達 2/3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此外,所有企業在接獲申訴後,都必須將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職場霸凌違規罰則一覽

違規類型 罰則
未履行 4 項法定義務 行政罰鍰 3 萬~75 萬元
因此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 罰鍰 3 萬~150 萬元
對申訴人實施不利處分 獨立罰則(依情節加重)

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FAQ

Q:被主管大聲罵人,算職場霸凌嗎?

A:不一定。需評估是否具有「持續性」,以及是否逾越業務合理範圍。單次的情緒失控可能不符合持續性要件;但若程度極端(如當眾嚴重人格羞辱),即使只發生一次,仍可能符合「情節重大」的例外規定。

Q:主管一直給我壓力很大的任務,這是霸凌嗎?

A:需看任務性質是否合理、是否針對特定個人而非全體員工。若任務明顯不可能完成,且目的在於逼退特定員工,則屬於職務干預型霸凌。

Q:同事在 LINE 群組說我壞話,算職場霸凌嗎?

A:發生在社群軟體的行為,實務上較難認定符合「勞動場所」的定義,容易被視為私人行為。但若是透過公司群組或職務管道散播,一般認為可能適用。個案仍需視具體情境與法院見解而定,建議保留相關紀錄,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Q:申訴職場霸凌之後,公司一直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A:雇主有法定的處理期限與流程義務,若公司怠於處理,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Q:離職之後才發現自己被職場霸凌,還可以申訴嗎?

A:可以。根據新法草案,離職後一年內仍可提出申訴。

Q:HR 自己就是霸凌者,公司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A:若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形同虛設,或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不需再走內部程序。

職場霸凌是真實存在的勞動傷害,而新法的上路,讓這份傷害終於有了具體的法律保障。無論是正在經歷的受害者,還是必須建置防治機制的雇主,了解法條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做好準備。

本文內容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年12月三讀通過,2026年7月1日施行)為主要依據。如法規或官方解釋有更新,請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本篇不提供合作夥伴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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