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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主管再也不能管人、罵人了嗎?管理權的疆界在哪?

楊貴智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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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法三讀通過後,社群媒體上最長出現的討論卻是:「同事訂飲料沒揪我,算不算霸凌?」熱絡到勞動部親自跳出來澄清:只要與業務執行無關,原則上不會落入規範範圍。
以保護受僱者為名的修法,在公共討論場域變成「主管不敢管」、「員工玻璃心」的對立,顯示出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對「辦公室裡到底發生什麼事」的避而不談。
職場安全,雖然早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但這部法律過去只管「硬體」:機械、化學物質、消防動線、防墜設施。至於「主管如何管理員工」這套「軟體」,不在它的射程內,整片職場的軟體層,等於是公權力的「治外之地」。
說來令人苦笑:催生《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正是勞動主管機關自己。主管要求公文修改 45 次、命令部屬在辦公室「跑步」當體罰等,最後導致2024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公務員輕生之前,這些行為不屬於明確的法律類別,而是被收進「主管很機車」、「文化就是這樣」這類含糊的私領域評語裡。
長年管硬體不管軟體,讓職場問題「個人化」為員工抗壓性不夠、主管脾氣不好、個性不合等,制度就不必負責。這次修法把「私人關係」,提升為國家有義務介入的公共議題,長年被消音的事,第一次有了名字。

延伸閱讀:過度控制也是一種霸凌!主管如果出現這 6 種行為就「踩線」了

「訂飲料沒揪」跟業務無關,不會構成職場霸凌

把問題公共化之後,社會該如何辨識什麼是「霸凌」?
條文如此定義:「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職務或權勢」、「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均指向同一個法律核心:「權力濫用」。原本被允許用來指揮、考核、分配工作的權力,在職場霸凌的情節中,被拿去濫用做其他的事。
這條分界線一旦明確,「訂飲料沒揪算不算霸凌」跟業務無關,不會構成「職場」霸凌。勞動部後續也說明,單純私人互動摩擦原則上不屬於職場霸凌規範範圍。
但若涉及職務權力、人事管理或工作安排,即可能進入法律評價範疇。例如會議系統性不通知特定同仁、把人踢出工作群組、長期不分配工作給某位員工,把管理權當成私人武器,才是新法真正要解決的情況。

延伸閱讀:同事給我的是合理指教,還是刻意刁難?符合 4 要件,便構成職場霸凌!

主管不能罵人、管人了嗎?達到「不法侵害」的程度才算霸凌

那麼,主管「罵人」、「要求加班」算不算?這是中階管理者最擔憂的灰色地帶。回到法律本身,工作指派屬於雇主管理權的範疇,職場霸凌必須達到「不法侵害」的程度。
換言之,分配任務、要求改進、考核嚴格這些「事」,仍然落在管理權的疆界之內。會被認定霸凌的關鍵在於,對特定同仁設定嚴酷的工作標準、人格貶抑。
日本在2020年就修正《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要求2022年起所有企業設立權勢騷擾(power harassment)防治措施。韓國則在2019年修正《勤勞基準法》,建立職場糾纏防治機制。
台灣這次修法,規定公司員工10人以上應揭示申訴管道,30人以上應訂定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的分級義務,明定雇主「知悉即應處理」的立即作為義務,如果最高負責人涉案,員工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
新法上路後,難免出現陣痛期:HR 不知道怎麼處理、主管不敢管員工、申訴量短期可能暴增。這是因為,過去30年,台灣的勞動法集中處理「工資、工時、解僱」這些可以被量化的議題。
至於「在職期間,權力如何被行使」這個更日常、更切身的問題,幾乎沒有公共討論的語言。「為什麼我的主管可以這樣對我」、「為什麼沒有人覺得這有問題」,這些議題將逐漸浮上檯面。
公權力第一次在這片治外之地上劃下邊界,這條界線能否守住,取決於我們願不願意把職場當成值得公開討論的政治場域,而不是繼續用「工作就是這樣」這句話打發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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