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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模作文題「我媽是代理孕母」引爭議!從市場與道德看「代理孕母」議題

2025-09-11 邁可‧桑德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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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中北區學測模擬考作文題目出現「我的媽媽是代理孕母」,這考題在社群引發輿論。「代理孕母」議題在台灣已爭執近 30 年,截至目前社會仍然沒有共識。




在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中提到「我們在自由市場上所做的選擇有多麼自由?是不是有特定的德行與更高的財貨是無法由市場表彰,而且是錢買不到的?」關於代理孕母的代理行為是否為一種服務?商業代孕是否等於販賣嬰兒?或是相關道德行為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為錢懷孕

威廉.斯特恩與太太依莉莎白是住在紐澤西州特納夫萊的一對雙薪夫妻,男方是生物化學家,女方是小兒科醫師。他們想要孩子卻無法生育,因為懷孕會對罹患多發性硬化症的伊莉莎白造成醫學上的風險。於是,他們聯繫了一家為人安排「代理」懷孕服務的不孕症中心。那家中心刊登廣告徵求「代理孕母」,也就是願意為別人懷孕並且生下孩子的女性,藉此換取金錢收入。

其中一名回應廣告的女性名叫瑪莉‧懷特海德,是個育有兩名子女的二十九歲母親,先生為清潔工。一九八五年二月,威廉.斯特恩與懷特海德簽了一份契約,懷特海德同意藉由威廉的精子人工授精,然後在孩子分娩後交給威廉。她也同意放棄自己身為母親的權利,讓伊莉莎白.斯特恩收養那個孩子。至於威廉這方面,則是同意支付懷特海德一萬美元的費用(在生產後付款),外加醫療支出(他還支付了不孕症中心七千五百美元的仲介費用)。

延伸閱讀:《正義》作者、哈佛教授桑德爾給台灣的啟示:川普崛起的本質就是貧富差距與不平等造成的民主危機

經過幾次人工授精手術之後,懷特海德懷孕了,在一九八六年三月產下一個女嬰。期盼著收養這個女嬰的斯特恩夫婦為她取名梅莉莎。不過,懷特海德卻覺得自己無法和孩子分開,而想要把她留下來。她帶著嬰兒逃到佛羅里達州,但斯特恩夫婦取得法院命令要求她交出孩子。佛州警方找到了懷特海德,把嬰兒交給斯特恩夫婦,然後監護權官司即由紐澤西的法院受理。

承審法官必須決定是否強制履行那份契約。你認為怎麼樣才是正確的做法?為了簡化問題,且讓我們聚焦於道德議題,而不理會法律的規定(實際上,當時紐澤西州對於代孕契約也沒有允許或者禁止的法律)。威廉.斯特恩與懷特海德訂立了一項契約,就道德上而言,這項契約是不是應該受到強制執行?

支持強制履行契約最強而有力的論點,就是與人約定即不該反悔。兩名成年人訂定了一項雙方互利的自願協議:威廉.斯特恩得到一個有親緣關係的孩子,懷特海德則是能夠為了九個月的辛苦而賺取一萬美元。

誠然,這不是一項普通的商業交易。所以,你可能會因為兩個理由而對強制履行這項契約有所遲疑:

第一,對於一名女子同意為了錢而懷孕,並且把生下的孩子交給別人,你可能會懷疑這是在認知不足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她真的能夠預期自己放棄那個孩子時的感受嗎?如果沒有辦法,也許可以主張她當初的同意是在認知不清的情況下做的決定,一方面是受到金錢需求的蒙蔽,另一方面是對於骨肉分離的痛苦缺乏充分理解。

第二,你可能會覺得買賣嬰兒或者租賃女性生殖能力是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就算雙方是自由同意這麼做也不例外。我們可以說這種做法是把懷孕生子當成一種賺錢事業,從而將兒童變成商品,也是對女性的剝削。

在這起後來被稱為「M 寶寶」的案件裡,承審法官索柯(Harvey R. Sorkow)沒有受到這兩項反對論點的說服。他援引契約神聖原則,裁定他們的協議必須履行,約定好的事情不能反悔,因此生母沒有權利單純因為自己改變主意而毀約。
法官針對這兩項反對論點都提出了回應。首先,他對於懷特海德的同意可能受到蒙蔽,而不是全然出於自願的看法提出反駁:

雙方的議價地位沒有優劣之分,各自都擁有對方渴求的事物。他們針對雙方各自提供的服務所應得的代價取得共識,而達成了協議。這不是一方強迫另一方而造成的結果,雙方都沒有足以使對方陷入劣勢的專門知能,也都沒有超乎比例的議價能力。

接著,他也反駁了代孕等於買賣嬰兒的觀點。他認為生父威廉.斯特恩不是向懷特海德購買嬰兒,而是付費雇請她提供生孩子的服務。「父親並沒有購買孩子,那是與他具有生物親緣關係的孩子。他無法購買原本就是屬於他的東西。」法官推論指出,那個嬰兒是由威廉的精子授精產生的結果,所以本來就是他的孩子,他沒有涉及買賣嬰兒的行為。那筆一萬美元的金錢是用於購買一項服務(懷孕),而不是一件產品(那個孩子)。

至於提供這種服務是剝削女性的說法,索柯法官也不同意。他把收費代孕比擬為收費捐精。男性既然可以出售精子,女性也應該可以出售自己的生殖能力:「男人既然可以向別人提供生殖工具,那麼女人也必須擁有相同的權利。」他指出,反對這項主張即是拒絕讓女性享有相同的法律保護。

懷特海德向紐澤西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結果該院以全體一致的意見駁回索柯法官的判決,而裁定代孕契約無效。該院基於孩子的最佳利益而把 M 寶寶的監護權判給威廉.斯特恩。撇開那份契約,法院認為斯特恩夫婦能夠提供較好的撫養,不過該院也回復了懷特海德身為母親的地位,並且要求下級法院裁定探視權。

首席大法官威倫茨(Robert Wilentz)代表法院撰寫判決書,在其中否決了代孕契約。他主張那種契約並非真正出於自願,而且構成了買賣嬰兒。

第一,當初的同意是有缺陷的。懷特海德同意懷孕並且在生下孩子後交給對方,並不算是真正出於自願,因為那樣的同意欠缺完整的認知:

在那份契約下,生母在得知自己與孩子之間的情感有多深厚之前就必須許下不可取消的承諾。她並未做出全然自願而且充分認知的決定,因為明白可見的是,在嬰兒出生之前的任何決定都在最重要的面向上缺乏認知。

一旦嬰兒出生之後,母親才有能力做出充分認知下的決定,但是到了那個時候,她的決定就不再自由,而是受到「法律訴訟的威脅,以及一萬美元的引誘」,以致那項決定「稱不上完全自願」。此外,對於金錢的需求也導致貧窮的女性可能會「選擇」成為富裕女性的代理孕母,而不是反過來的狀況。威倫茨大法官認為這點也使得這類協議的自願性質引人質疑:「我們不認為低收入族群當中的不孕夫婦能夠找到高收入的代理孕母。」

所以,判決該項契約無效的一個理由是簽約者的同意並不純淨。不過,威倫茨又提出了更根本的第二個理由:

不論她對金錢的需求有多麼迫切,以及她對後果的理解有多麼具體,我們認為她的同意其實無關緊要。在文明社會裡,有些東西是不能用金錢買賣的。

威倫茨主張商業代孕相當於販賣嬰兒,而販賣嬰兒不論是否出於自願,都是不對的行為。他反對那筆款項是用於換取代理孕母的服務,而不是用於購買孩子的論點。根據契約內容,只有在懷特海德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並且終結她的母親權利之後,對方才會支付那筆一萬美元的款項。

這是販賣孩子的行為,不然至少也是販賣母親對孩子的權利,唯一對這項行為令人髮指的程度有所減輕的因素,就是其中一名購買者是孩子的父親。⋯⋯一個仲介者在利潤的驅使下促成這場買賣。不論參與者的動機當中帶有什麼理想性,畢竟利潤動機主導也充斥於這項交易的每個面向,並且終究支配了這項交易。

延伸閱讀:努力就會成功,是天大的謊言!《正義》作者新作,給你關於成功的反思

代孕契約與正義

在 M 寶寶的案件裡,究竟誰才是對的?強制履行契約的初審法院,還是推翻契約的上級法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評估契約的道德力,以及針對代孕契約提出的那兩項反對論點。

主張承認代孕契約的論點援引了我們截至目前為止討論過的兩項正義理論:自由放任主義與功利主義。支持契約的自由放任主義論據認為契約反映了選擇自由;維持兩名成年人訂定的契約即是尊重他們的自由。支持契約的功利主義論據則是認為契約能夠促進整體福利;如果雙方同意一項交易,他們必定都能夠從這項協議中得到某些利益或者快樂,否則就不可能會從事那項交易。所以,除非能夠證明那項交易減損了其他人的效用(而且減損程度大於交易雙方得到的利益),否則互利的交易,包括代孕契約在內,就應該受到維護。

那麼反對論點呢?反對論點的說服力有多高?

反對論點一:不純淨的同意

第一項反對論點,亦即認為懷特海德的同意並非真正出於自願,針對人們據以做出選擇的條件提出了疑問。這個論點主張我們唯有不承擔過大的壓力(例如缺錢的壓力),而且對其他選項懷有程度合理的認知,才能夠行使選擇自由。究竟什麼算是過大的壓力,或是欠缺認知的同意,並無定論,但此處的重點是要決定看似自願的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是真正出於自願,而在什麼情況下又不是。這個問題在 M 寶寶的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志願軍的辯論一樣。

從實際案例往後退一步,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辯論,也就是探究達成有意義的同意所必要的背景條件,在本書討論的三種思考正義的方式當中,只是其中一種方式本身的內部爭執:也就是主張尊重自由即是正義的觀點。如同先前提過的,自由放任主義即為此一觀點中的一種論述,主張要達成正義就必須尊重人做出的選擇,只要那些選擇不侵害任何人的權利即可。其他認為正義即是尊重自由的理論,則是對選擇的條件加上了一些限制。如同威倫茨大法官在 M 寶寶案件當中提出的說法,這些理論認為在受到壓力或者缺乏充分認知的情況下做出的選擇,並非真正出於自願。等到後續探討了羅爾斯的政治哲學之後—他是反對自由放任主義正義論述的自由陣營成員,會比較有能力評估這項辯論。

反對論點二:貶低和高等財貨

對於代孕契約提出的第二項反對論點,則是主張有些東西不該由金錢買賣,包括嬰兒與女性的生殖能力。這項論點該怎麼說?買賣這些東西究竟有什麼問題?最具說服力的答案是把嬰兒與懷孕當成商品,即是貶低了這些東西,或是未能適切看待其價值。

這個答案背後潛藏著一個影響深遠的觀念:評價財貨與社會慣例的正確方式,不是單純由我們決定,有些評價方式只適用特定的財貨與慣例。以汽車與烤麵包機這類商品而言,適當的評價方式就是使用這些物品,或者製造這些物品再加以販賣牟利。不過,把所有的事物都當成商品看待是一種錯誤。舉例來說,把人當成可以任意買賣的商品就是錯的,因為人是擁有人格而應當受到尊重的個體,不是任人使用的物品。尊重與使用是兩種不同的評價方式。

當代道德哲學家伊莉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把這種論點的一個版本套用在代孕辯論上。她主張代孕契約貶低了兒童與女性的生殖能力,原因是這種契約將這兩者當成商品看待。她所謂的貶值,意思是指看待一件事物的眼光「採用了較其為低的評價方式。事物在我們眼中的價值不是只有『多』和『少』而已,我們也會以質性較高與較低的方式加以評價。比起單純利用一個人,以愛或尊重的方式對待她即是以比較高的方式評價她。⋯⋯由於商業代孕把兒童當成商品,因此也就貶低了兒童的地位」。商業代孕把兒童當成牟利工具加以利用,而不是把他們當成值得愛與關懷的人加以珍惜。

安德森認為商業代孕也貶低了女性,原因是這種做法把她們的身體當成工廠,並且付錢要求他們不與自己懷孕生下的孩子建立情感。這種做法「把孕育子女的行為所採取的父母準則,取代為規範尋常生產活動的經濟準則」。安德森寫道,代孕契約要求代理孕母「壓抑自己對肚中胎兒懷有的母愛」,因此「把女性的生殖活動轉變成了一種異化勞動的型態」。

在代孕契約裡,母親同意不與自己的孩子形成或者嘗試形成親子關係。她背離了自身的辛勞,原因是她必須讓自己的辛勞,偏離懷孕的社會慣例所正確提倡的目的,也就是與自己的孩子建立情感聯繫。

安德森這項論述的中心觀念,就是財貨有種類上的差異。因此,對於所有的財貨都採取同樣的評價方式是錯誤的做法,並非所有東西都是牟利工具或者供人使用的物品。如果這種觀念正確,即可解釋為什麼有些東西不該以金錢買賣。

這種觀念也對功利主義造成了挑戰。如果正義單純只是追求快樂高於痛苦的最大化,我們就需要有一種單一的方法能夠衡量且評價所有的財貨,以及其所帶給我們的快樂或痛苦。邊沁發明效用的概念就是為了這個目的。不過,安德森主張以效用(或金錢)評價一切事物的方法會貶低某些財貨與社會慣例,包括兒童、懷孕以及對於子女的教養,而這些事物必須憑藉較高的準則才能獲得適當的評價。

較高的準則究竟是什麼,又如何能夠知道哪些財貨與社會慣例適用什麼樣的評價方式?回答這個問題的一個方法,就是以自由的觀念做為起點。由於人類擁有自由的能力,因此我們不該被當成單純的物品而加以利用,應該受到有尊嚴與敬重的對待。這種觀點強調人(應當受到尊重)與單純的物品或東西(可以受到使用)之間的差異,正是道德中的根本區別。這種觀點最著名的辯護者是康德,我們將在下一章探討他的思想。

另一種界定更高準則的觀點,則是以這項觀念做為起點:評價財貨與社會慣例的正確方法取決於那些慣例的目的。回想一下安德森反對代孕做法的原因,她說「懷孕的社會慣例正確提倡」了特定目的,也就是母親與孩子之間的情感聯繫。一項要求母親不去建立這種情感聯繫的契約具有貶低性,原因是這種契約使其偏離了此一目的。這種契約把「父母準則」取代為「商業生產的準則」。認為我們藉著理解社會慣例的典型目的而辨識其適當的準則,是亞里斯多德的正義理論當中的核心概念。我們將在後續的章節檢視他的觀點。

在我們探討這些道德與正義的理論之前,無法真正決定哪些財貨與社會慣例應該受到市場支配。不過,對於代孕的辯論就像對於志願軍的辯論一樣,可讓我們窺見其中涉及哪些問題。

代孕外包

一度被稱為 M 寶寶的梅莉莎.斯特恩在不久之前從喬治華盛頓大學畢業,她的主修是宗教。那場在紐澤西州的著名監護權大戰已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但代理孕母的辯論至今仍然持續不休。許多歐洲國家都禁止商業代孕。在美國,已有十幾個州合法化這種行為,也有十幾個州禁止,在其他州則是法律地位不明。

新的生殖科技改變了代孕的經濟條件,從而導致其道德困境變得更加棘手。當初懷特海德同意收錢懷孕,她提供的東西包括了卵子與子宮,所以她是那個孩子的親生母親。然而,體外人工受精術的出現,使得一名女子能夠孕育另一名女子提供的卵子。哈佛商學院的企業管理教授史帕(Debora Spar)分析了這種新式代孕做法的商業優勢。傳統上,尋求代孕的人士「基本上必須購買卵子與子宮綁在一起的單一包裹」。現在,他們可以要求「卵子來自一個來源(包括那個想要孩子的不孕婦女本身,而且許多案例也都是如此),子宮來自另一個來源」。

史帕說明指出,這種對於供應鍊的「分拆」促成了代孕市場的成長。「藉著消除卵子、子宮與母親之間的傳統關聯,移植式代孕已降低圍繞著傳統代孕的法律和情感風險,並且容許一個新市場得以繁榮成長。」「解脫了卵子與子宮的包裹束縛之後,」現在的代孕仲介對於他們挑選的代理孕母已「篩選得較為嚴格」,「找尋帶有特定遺傳特性的卵子,並且由具有特定性格的女性提供子宮」。準父母再也不必擔心他們雇用來懷孕生子的女性所帶有的遺傳性質,「因為那些性質是來自其他地方」。

他們不在乎她長得什麼模樣,更不擔心她會在生產後主張對孩子的所有權,或是法院會做出對她有利的判決。他們需要的其實只是一名健康的女性,願意經歷懷孕過程,並且在懷孕期間遵守特定行為標準,不喝酒,不抽菸,不吸毒。

雖然移植式代孕增加了代理孕母的供給,需求卻也隨之增加。現在,代理孕母每次懷孕約可收取兩萬∼兩萬五千美元左右的費用。這種安排的總成本(包括醫療帳單與法律費用)通常介於七萬五千∼八萬美元之間。

在代價這麼高的情況下,難怪準父母已開始尋求比較平價的選項。如同全球經濟當中的其他產品與服務,收費代孕現在也外包給低價供應者。二○○二年,商業代孕在印度合法化,希望藉此吸引外國顧客。

西印度的城市阿南德可能會在不久之後成為收費代孕的全球中心,就像班加羅爾是全球客服中心之都一樣。二○○八年,該市有超過五十名婦女為美國、台灣、英國及其他地區的夫婦懷有孩子。那裡的一家診所為十五名受雇於世界各地客戶的代理孕母提供了集合宿舍,其中女傭、廚師與醫生一應俱全。那些女子收取的費用介於四千五百∼七千五百美元之間,經常比工作十五年的收入還多,可以讓她們買屋或支應子女的教育費用。對於前往阿南德的準父母而言,在這裡安排代孕的花費極為划算,總價為兩萬五千美元左右(包括醫療費、代孕費,以及兩趟旅程的來回機票與飯店開支),差不多是在美國從事移植式代孕所花費的三分之一。

有些人認為,比起當初造成 M 寶寶案件的那項安排,今天的商業代孕在道德上比較不那麼引人憂慮。由於代理孕母不提供卵子,只提供子宮與懷孕的辛勞,因此孩子不是她的遺傳後代。根據這種觀點,並非販賣嬰兒,因此對於孩子的主張權就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不過,移植式代孕解決不了其中的道德困境。比起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移植式代理孕母也許對自己產下的孩子沒有那麼強烈的情感依附,但是把母親的角色劃分為三塊(收養母親、卵子捐贈者,以及移植式代理孕母),而不只是兩塊,依然解決不了誰對那個孩子握有優先主張權的問題。

如果說,由體外人工受精術協助促成的代孕外包有什麼影響,就是更凸顯其中的道德問題。從準父母節省的大幅成本,以及印度代理孕母因此獲得遠高於當地工資水準的經濟利益來看,不可否認的是,商業代孕增加了整體福利的效果。因此,從功利主義角度來看,實在很難反對收費代孕這種全球產業的興起。

不過,代孕外包也加劇了其中的道德疑慮。二十六歲的多狄雅原本從事女傭的工作,為一對英國夫婦擔任移植式代理孕母一個月的收入是二十五美元。對她來說,懷孕九個月即可賺取四千五百美元的誘惑必定大得難以抗拒。由於她的三個孩子都是在家裡生產,從來不曾看過醫生,因此現在擔任代理孕母的角色更是引人同情。談及自己的收費代孕,她說:「我現在比當初自己懷孕還要小心。」儘管她選擇擔任代理孕母的經濟利益明白可見,卻難以說是自由做出的選擇。此外,創造一項具有全球規模的收費代孕產業,而且在貧窮國家還是刻意施行的政策,更讓人覺得代孕是藉著把女性的身體與生殖能力工具化而貶低了她們。

我們很難想像還有什麼人類活動會比生子和打仗差別更大。不過,印度的代理孕母和卡內基雇來取代他去打南北戰爭的士兵,其實有某些共通之處。思考他們處境的是非對錯,會使我們面對區別不同正義概念的兩個問題:我們在自由市場上所做的選擇有多麼自由?是不是有特定的德行與更高的財貨是無法由市場表彰,而且是錢買不到的?

(本文摘自《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先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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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弘資訊解讀 ISO 27701:2025隱私管理系統轉版改版後的企業成本與實作重點

2026-03-06 經理人 X 萬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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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競爭加劇的今天,企業若想提升客戶體驗、優化營運決策,甚至發展 AI 應用,背後都離不開同一件事——數據,它不僅是行銷與營運優化的基礎,更是推動產品創新與商業模式升級的關鍵。沒有數據,就難以做到精準服務,更無法在高度競爭的市場中建立差異化優勢。

隨著數據成為核心資產,企業所需承擔的治理責任也同步加重。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2025 年公佈修正條款,明定事故發生時,企業的通報與通知義務,並強化相關罰則與監督機制。在這樣的背景下,個資管理已從單純的法遵要求,提升為企業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於 2025 年 10 月發布的新版隱私資訊管理系統(PIMS)標準 ISO/IEC 27701,則為企業提供一套可系統化檢視隱私治理架構、強化制度韌性與風險控管能力的國際依據。對企業而言,這不只是制度條文的更新,更是一場隱私治理能力的再升級。

從「疊加式結構」到獨立認證:新版 ISO 27701 的關鍵轉折

面對新版 ISO/IEC 27701:2025 正式上路,萬弘資訊管理顧問部專案經理周世洪強調,企業在啟動轉版作業前,應先充分理解新舊版本的範圍,避免資源重複投入或成本過高,在以往來看,許多驗證機構會將ISO27001所需的費用與人力成本直接乘以2(來作為預估ISO27701的成本),但實務大量經驗上其實形成了不少浪費與重疊,萬弘資訊顧問在導入與規劃上,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協助企業徹底克服現行制度上的痛點(ISO27701成本與規劃)。

「相較於 ISO/IEC 27701:2019 舊版標準,ISO/IEC 27701:2025 最關鍵的改變在於『獨立性』,它不再依附於 ISO/IEC 27001,可單獨取得認證,」周世洪說。過去,企業若要通過 ISO/IEC 27701 驗證,必須先取得 ISO/IEC 27001 認證,這種「疊加式結構」意味著企業必須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和時間,無形中提高了導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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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ISO/IEC 27701 則將隱私資訊管理系統獨立出來,不再強制綁定 ISO/IEC 27001,這使得企業在規劃導入策略時可以更有彈性。對面向消費者、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企業而言,可直接以 ISO/IEC 27701 為主軸建構隱私治理架構;而採 B2B 商業模式、個資處理比例相對較低的企業,仍可優先強化資訊安全,再視需求逐步擴充隱私管理範疇,萬弘資訊整理ISO27701:2025導入關鍵重點如下:

1、 個資範圍界定: 個資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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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衝擊評估+隱私風險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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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SO落實面的遵循: 透過ISO27701的稽核活動與完整報告的呈現來符合法遵內控要求。

轉版不是重做制度,而是深化治理能力

至於已經導入 ISO/IEC 27701:2019 的企業,則不必因為版本更新而過度焦慮,從實務經驗來看,轉版工作有一定比例集中在新增文件、調整表格編號與章節對應關係等文書作業,而非重新打造整套隱私治理體系。因此,只要原有制度運作健全,多數企業的轉換負擔並不如想像中龐大。

周世洪進一步指出,新舊版本在核心架構上並未出現大幅度的變化,包括風險評估與處理、績效評估與持續改善流程、以及內部稽核等主要治理機制,皆延續相同的管理邏輯,差異主要體現在章節編排、內容順序與部分專有名詞上。舉例來說,舊版某一章節的要求,在新版可能重新編排至其他章節,企業只要針對文件架構進行對應調整,即可符合新版標準的要求。

既然轉版工作多集中在文書作業,能否透過 AI 工具直接完成,也成為企業在轉版時最好奇關注的問題。

對此,周世洪提醒,AI 雖能協助整理資料與產生初步內容,卻無法取代人對標準的理解與專業判斷。惟有透過顧問對標準邏輯的深入掌握,並將條文轉化為可在組織內部清楚溝通與落實的治理架構,才能協助企業釐清責任邊界、建立一致的管理語言,並說清楚「為何這樣設計,以及這樣做如何實質降低風險」,讓轉版不只是形式上的版本轉換,而是真正強化隱私治理能力的契機,使制度能在日常營運中持續運作,發揮風險控管與資料保護的實質功能。

從轉版到長期治理:萬弘的落地方法與前瞻佈局

為達成此目標,顧問團隊的方法與經驗,成為轉版能否順利落地的關鍵。萬弘資訊重視實作導向的輔導風格,以及不藏私的教育訓練與實務分享,能協助企業在轉版過程中深化對隱私治理與風險管理的理解,讓制度不僅停留在文件層面,而能轉化為組織可執行的管理能力。

周世洪指出,萬弘資訊至今已協助超過百家企業完成相關ISO輔導驗證(包含: ISO/IEC 27001、ISO27701、ISO13485、ISO9001、ISO42001、ISO27017、ISO27018、ISO22301、ISO45001、ESG) 等制度的建置與驗證,並將累積的實務經驗融入服務流程中,使客戶在面對標準的導入與轉版時,得以更快落地,並有效降低試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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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與產業發展,國際標準會持續修訂與更新,以確保其內容能貼近企業實際的治理需求。目前,除了 ISO/IEC 27701:2025 已正式發布外,ISO 9001 也預計於 2026 年迎來新版調整,未來可能納入氣候風險、AI 應用(包含ISO42001)等議題,而萬弘資訊將持續關注各項國際標準的改版動向,同步整理相關重點與實務建議並發佈在官網,協助企業掌握最新資訊與應對方向。

周世洪強調,在數位競爭加劇的時代,唯有將制度建置與治理能力視為長期投資,而非一次性的驗證工程,企業才能在合規與創新之間取得平衡,穩健推動下一階段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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