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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汝沁

一張圖秒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當免稅天堂不再,老闆的境外資金該放哪?

隨著全球追稅的聲浪起,台灣也自 108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鼓勵「自首減稅」。奉勸企業經營者早點盤點集團組織,讓獲利回歸真正有營運的公司。

台灣自 108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分為兩部分:

  • 一部分針對個人的境外資金,因為過去沒有匯回台灣,所以沒有課徵過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海外所得,課 20% 最低稅負,如果是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 5% 至 40% 累進稅率)。

  • 另一塊是針對公司的境外資金,因為過去沒有匯回,所以沒有課徵過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稅率 20%)。

現在個人或公司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可適用專法較低的稅率:

  • 第一年(108 年 8 月 15 日至 109 年 8 月 14 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者,適用 8% 稅率。

  • 第二年(109 年 8 月 15 日至 110 年 8 月 14 日)間適用 10% 稅率。

資金匯回台灣完成實質投資,可退還 50% 稅款

稅後資金可動用在三處:

  1. 自由運用,但須 ≦ 5%,且不得購買不動產。

  2. 金融資產,如上市櫃股票,但須 ≦ 25%。

  3. 實質投資,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後,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的證明者,即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 50% 稅款,即實質稅率第一年是 4% 及第二年是 5%

前述的稅後資金也可不動用,那麼就要被鎖住 5 年,到了第 6 年至第 8 年,每年才可提領出 1/3,也就是要滿 7 年後,才能完全自由運用。

這些境外資金是怎麼來的?多是台灣個人及公司在境外賺到的錢,台灣稅局根本不知情,當然沒繳台灣稅,如果現在誠實匯回台灣,就可適用低稅率。說穿了,這專法根本是「自首減稅」。

以投資大陸的台商為例,台灣的借款利率(目前 1.5% 上下),相較附近國家,一直以來都是非常低的,沒錢的台商經常選擇拿台灣資產去銀行抵押「債留台灣,錢進大陸」。而且,為了規避直接投資需經投審會審查的關卡,先投資免稅天堂(如英屬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英屬維京群島 BVI 等等)公司,再由免稅天堂公司投資大陸公司,大陸公司賺到錢,分派股利給免稅天堂公司;或是大陸公司在進出口時,透過免稅天堂公司進行三角貿易,將交易的利潤留在免稅天堂公司。

如果免稅天堂公司將這些股利或利潤以盈餘分配的方式再分派給台灣個人或公司,個人就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就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只有在台灣需要錢的時候,台商才會把錢匯回台灣,繳台灣的稅。

免稅天堂的立法趨勢,追著企業揭露獲利

但是,隨著免稅天堂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要求雇用當地全職員工、承租實地辦公場所、發生實際經營費用等等)的新規定,增加了免稅天堂公司運營的複雜度,再加上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一般來說,就是將金融帳戶資料在國際間交換,以防杜個人或公司將所得及財產隱匿在外國來規避本國的稅負),其實最終目的,就是揭露免稅天堂公司的獲利,逼著相關個人或公司將這些獲利去繳自己國家的稅,在全球大追稅的聲浪中,免稅天堂將會成為免稅地獄

在今年的最後一季裡,企業經理人應該盤點集團的組織架構,整理集團內各個公司的功能,不只是免稅天堂公司,還有課稅國家的公司,老闆以自己或用人頭去投資的公司也要評估。評估後沒大用處的公司,盡可能清算、註銷(通常為避免手續繁雜或大規模查稅,會讓它成為殭屍公司),至少省得每年製作報表或工商登記,剩下的免稅天堂公司,盡可能安排讓它的交易極小化,讓獲利回歸到真正有運營的公司,或安排讓它變成單純的控股公司。單純的控股公司,「經濟實質」的要求會寬鬆很多;再者,考量各存續公司獲利及資金的水平後,如果資金真要匯回台灣,可要抓住這約莫兩年的光景,之後恐怕就沒有「自首減稅」這樣的好康了

一張圖搞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台灣自 108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以優惠稅率鼓勵台灣個人與企業匯回境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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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汝沁

資料來源:龔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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