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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開銷公司報帳、甚至成立公益基金會?企業「合法」省稅招式一次揭露!

媒體經常踢爆大企業避稅,消息來源就是從公開的財務數字中,算出實際繳稅的有效稅率(註:有效稅率=所得稅費用+稅前獲利),如果遠低於國家的法定稅率,就可能被貼上「避稅」的標籤,但企業總會義正嚴詞地用「節稅」來反駁。

避稅和節稅有什麼不同?簡單來說,它們的共同點都是「省稅」,差別在於避稅涉及不道德的省稅,而節稅相對道德些,但實務上,道不道德,只在一線之間。目前稅制的所得歸戶,算是嚴謹,若要省稅,則須努力在條條框框的各類稅法中,交叉比對尋出得以省稅的縫隙,透過相對複雜的架構調整或交易安排,塞進省稅的縫隙裡,在我看來,省稅可謂一門整合稅法和經營的創意。

以下設計簡單例子,向讀者介紹市場上顧問群或是企業財務長常用的 8 種省稅招式。

延伸閱讀:為什麼公司會有「內外帳」?管好貨物流、發票流、金流,三流一致才能「稅稅平安」

招式 1. 跨國企業「夾荷蘭或愛爾蘭三明治」:

如下圖,假設外國公司持有台灣公司 100% 股權,台灣公司稅後獲利 $100,股利匯出到外國公司,標準扣繳稅率 21%,即外國公司僅能收到 $79 的股利。

考量荷蘭和台灣有租稅協定,股利可享優惠扣繳稅率 10%,倘若組織架構調整成「夾荷蘭三明治」,那麼,荷蘭公司就能收到 $90 的股利,在符合荷蘭當地稅法特定的條件下,荷蘭公司收到的股利,無須繳納公司稅,且荷蘭公司再將股利匯出到外國公司,也無須繳納股息稅,外國母公司就能收到 $90 的股利,相較組織調整前,可省稅 $11。這算道德還是不道德?

如果設立荷蘭公司,有合理商業目的且有實質運作,就是節稅,反之就是避稅。但老實說,荷蘭公司要不要實質運作,運作規模大小,多可人為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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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式 2. 外國企業設台灣分公司:

假設外國公司持有台灣公司 100% 股權,台灣公司稅後獲利 $100,股利匯出到外國公司,標準扣繳稅率 21%,即外國總公司僅能收到 $79 的股利。倘若組織架構調成台灣分公司,考量台灣分公司的盈餘本屬於外國公司的盈餘,故台灣分公司的盈餘匯回外國總公司,扣繳稅率 0%,那麼外國總公司就可收到 $100 的盈餘,相較組織調整前,可省稅 $21。

需要補充的是,子公司和分公司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子公司有法人地位,而分公司無,單以企業併購法中的租稅優惠來說,子公司進行企業併購,可享優惠,但分公司因為沒有法人資格而只能算是收購財產,就不能享優惠。倘若跨國集團在台灣的業務單純,那麼,是否有法人資格或許就沒那麼重要了。

招式 3. 子公司虧損用減資彌補:

假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 100% 股權,子公司第一年虧損 $100,子公司在第二年決議減資 $100 彌補虧損如圖2,依稅法,子公司的第 1 年虧損 $100,可以用虧損扣抵的名目抵減子公司第 2 年的課稅所得,同時母公司也可拿子公司這筆減資彌補虧損 $100,用投資損失的名目去抵減母公司第 2 年的課稅所得。

所以,當加總母子公司 2 個年度的課稅所得為 $1000 時,依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 來算,母子公司理應合計繳 $200 的所得稅,實際上加總只繳了 $180 的所得稅,省稅 $20(=$100*20%),關鍵就是一筆虧損 $100,卻抵了 2 次稅,一魚兩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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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招式 4. 在證券交易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徘徊:

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註:暫不考慮最低稅負制),當然證券交易損失不能抵稅;相反的,財產交易所得是應稅,財產交易損失就能抵稅。

如圖 3,甲出售 A 公司予乙,到底屬於證券交易?還是財產交易?依稅法的概念,A 公司有印實體股票的,稱證券交易,A 公司沒印股票的,稱財產交易。所以,一般公司多不急著印股票,進可攻退可守。倘若交易賺錢,公司只要在股權轉讓前印妥股票,賣方可享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反之,倘若交易虧損,公司反正沒印股票,賣方可享財產交易損失抵稅。千萬別小看所省下的稅,有時反映在買賣的價款中,確實有利於雙方成交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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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招式 5. 以併購溢價抵扣課稅所得:

《企業併購法》中有一大塊稅務利多,如圖 4。B 公司用 $100 收購淨值 $40 的 C 公司,產生 $60 的溢價,在會計原則要求的鑑價裡,$60 的溢價需區別可辨認的資產(如客戶關係,粗抓 $15)及不可辨認的商譽(粗抓 $45),假設 B 公司概括承受 C 公司後,消滅 C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這不可辨認的 $45 商譽可平均抵扣 B 公司未來 15 年的課稅所得。(註:依 111 年 5 月三讀通過的《企業併購法》,除了原本 $45 商譽可以抵扣 B 公司的課稅所得外,連符合《營業秘密法》的可辨認資產 $15,都可平均抵扣 B 公司未來 10 年的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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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併購溢價不小,當 B 公司盤算著透過 C 公司商譽極大化及消滅 C 公司的手段來享受最大租稅優惠時,或許可以增加 B 公司併購 C 公司的意願,相信這也是《企業併購法》立法目的之一。

招式 6. 設公司報銷私人開銷:

由於現行所得歸戶算是綿密,特別是薪資,難逃最高稅率 40% 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如圖 5,假設丙薪資以外的所得夠大,足以負擔自設 D 公司的基本開銷(如工商登記、記帳、報稅等),丙可在 D 公司裡報銷原本的私人費用及私人資產。此時,丙的薪資所得,課綜合所得稅,但薪資以外的所得,應該就沒課足稅。至於 D 公司中的公務和私人開銷,有時很難釐清,以一般公司配手機、配車為例,電話費可列費用,購車可列固定資產,難道沒有一通電話是連繫親友嗎?沒有一絲油資是私人行程嗎?總的來說,公務開銷仍需掌握其名目及金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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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式 7. 股利所得變為交易所得:

逃稅大戶黃任中教會我們的事,就是把應課個人所得稅的股利所得,轉換成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註:暫不考慮最低稅負制),如圖 6,丁原本自行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當丁收到上市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時,依法納入丁的個人所得中課稅。

但是,假設丁透過自設的投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就會留在投資公司中。當丁計畫出售投資公司給戊時,會賺取資本利得,只要投資公司趕緊印發股票,資本利得就能轉換成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為黃任中做得太過火,法院判決補稅外加重罰,如果回到過去,如果把丁、戊間的交易做得合理些,像是把一些運營灌入投資公司中,淡化避稅色彩,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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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招式 8. 財團成立基金會:

依稅法,基金會只要和創設宗旨有關的支出不低於收入的 60%,基金會的獲利免課所得稅,如個人捐款 $100 給基金會,依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 40% 稅率計算,個人可抵減 $40 的稅負;而公司捐款 $100 給基金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稅率計算,公司可抵減 $20 的稅負。當基金會收到捐贈收入後,將至少 60% 的錢用於需要幫助的人,然後基金會得以享受免稅。

當然,稅局也不是省油的燈,為了圍堵避稅,《所得稅法》第 14-3 條中有條最高指導原則:個人與公司間,如有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而不當避稅時,則稅局有權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補稅。也就是說,節稅還是需要混搭合理的商業或公益目的。以招式 8 來說,如果富豪財團真心做公益,那麼捐贈基金會便不是虛偽安排,而是功德一件了。

需要注意的是,當簡單事情複雜化後,就會一直複雜下去,相關額外的開銷也會伴隨而來,沒法說回頭就回頭。如果試算的省稅空間不大不久,別和稅局過招自找麻煩了。

延伸閱讀:加班費、伙食費要繳稅嗎?讀懂 4 個報稅提醒,別讓權益被侵蝕!

龔汝沁| 現任關鍵評論網媒體集團整合長及財務長,曾任城邦媒體控股集團總經理及財務長、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協理,具有台灣、美國、中國會計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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