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老牌食品大廠,泰山企業想必大家不陌生,就算沒有喝過仙草蜜、吃過八寶粥,也多半聽過這家公司。今年 5 月 31 日,龍邦國際發動泰山股東臨時會,在應選 9 席中取得 5 席董事,讓 73 年老店變天,龍邦國際董事長劉偉龍更被推派成為泰山新任董事長,從創辦詹家第三代詹景超拿下經營權。這場經營權之爭,對上市櫃公司來說有哪些啟示?
公司派逆襲絕招,祭出禁止使用投票權
面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股東會中股東們對提案投票表決,除了表達認可或不認可,有時甚至能左右公司經營階層的變動。《公司法》提到:「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董事就是公司的經營掌舵者,其中董事長更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泰山就是因為龍邦國際擁有過半股權,獲得5席董事過半,得以推派劉偉龍擔任董事長,進而取得經營權。
泰山經營權之戰從結果論來看,市場派大獲全勝,不過法律戰場上各出奇招,最重要的手段是制衡召開股東臨時會,這決定了市場派是否能真正行使決策權。法律上最常運用的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尤其在這次的商戰中,股權較少的公司派,一直希望法院禁止股權過半的市場派,讓他們不能在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含選舉權)。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什麼可以產生制衡作用?
聲請暫時凍結所有改變,讓現況「先實現」或「先不實現」
《民事訴訟法》規定,「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為前條第 1 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不同於假扣押、假處分,用來確保在訴訟終結後,提起訴訟的一方能夠真正達到權利滿足,所以先發生對帳戶查扣、對土地登記註記等效力。「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讓某個狀態「先實現」或「先不實現」,著眼於一定法律關係的狀態創設(如禁止股份可以表決),所以在判斷上要斟酌「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的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訴訟事件中的被告)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除了《民事訴訟法》外,也在《商業事件審理法》跟《商業事件審理細則》有明文訂定。
在司法實務上,聲請人必須對上面的這些要件提出相「釋明」(編按:提出的證據讓法官有大概是如此的確信,不用達到百分百的確認。)至於為何不是證明,是因為這是保全程序(編按:暫時維持法律關係現況的保護程序。),還不是真正的案件訴訟程序,所以會降低舉證的強度。
而法院會如何操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實際上要對具體個案,透過權衡跟比例原則說理,並判斷聲請人將來勝訴的可能性,以及聲請人今天因為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能獲得的利益,和因為不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發生的損害;反之,相對人因為定暫時狀態處分許可,可能蒙受的損害及是否影響公共利益,這些比較和衡量也要納入。
不過大部分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第一個會遇到本案勝訴可能性,就像這次的經營權之爭,要先對聲請人、相對人提出的證據加以檢視,並針對雙方說法做一定釐清。至於公益衡量這要件,實務上判斷比較嚴格,大部分的聲請會因為這個要件無法通過而被駁回,如同泰山變天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