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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依現行法律規定,可以要求雇主一次提撥退休金嗎?大法官作出裁示

王子榮
2024-01-03

《憲法》對大眾而言可能十分陌生,即使是行憲紀念日,也因為不再放假而逐漸被遺忘,反倒是同一天的耶誕節已成為人人都在大肆慶祝的節日。跟日常很像,例如常在生活中遇到的《民事》、《刑事》案件很多人討論,《憲法》和一般人民就像是最遙遠的距離。近期,「憲法法庭」有一則攸關百萬勞工的憲法判決,值得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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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vs.法官,權責不同、不分大小

在談《憲法》判決前,不知道大眾是否會疑惑,有時會在新聞聽到「大法官」這個詞,特別強調大法官,跟一般的法官差異何在?實際上,兩者間並沒有大小之分,只是權責不同。

法官負責的是民事、刑事、行政、少年家事的審判業務,而大法官負責的則是《憲法》訴訟,如同規範在《憲法訴訟法》中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等業務,尤其過往大法官是透過會議來形成解釋,如大家較多耳聞,讓同性婚姻大步前進的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不過會議的形式無法和訴訟程序的嚴謹相比,所以憲法訴訟法補足了最後一哩路。

將目光轉回到正題,對勞工朋友而言,每天朝九晚五、兢兢業業,就是求吃個溫飽,也希望在年紀屆齡下,能有退休金保障晚年生活,而我國勞工退休制度,是以「退休準備金專用帳戶」來預先安排,並分別由雇主及勞工按月各自提撥。

當然這不可能單單依靠道德呼籲,還必須透過法律來達到一定的強制力,所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要求雇主應依照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 2~12% 範圍內按月提撥,尤其每年都可能有退休勞工,所以雇主必須在年度終了前,估算帳戶餘額是否足夠給付下一年度預計退休的勞工,若遇到有差額則要一次補足(註1),如果沒有按照《勞基法》所要求,裁罰就會找上門。近日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判字第 15 號判決中,就是要處理對雇主要求這樣的提撥義務是否合憲?

雇主按月提撥勞退金,不至於突然出現資金周轉缺口

聲請釋憲的一方,挑戰《勞基法》該規定的理由是,認為法律缺乏彈性,私人企業百百種,稍微一比較就可以知道雇主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存續期間長短、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的勞工人數、符合退休條件人數及退休金數額多寡,還有雇主經營情形、財務狀況與給付能力都大大不同,尤其《勞基法》本身也容許雇主分期給付已退休勞工退休金。但退休金差額一次提撥補足的規定,沒有緩和性措施或調整機制,有違比例原則並過度侵害了雇主的財產權,給予企業過重的責任,甚至會導致規模較小的企業周轉不靈而難以繼續生存。

不過大法官認為,在立法者之所以要提撥勞退準備金是為了避免公司歇業時,雇主沒有依法提撥,影響到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保護勞工是在實現《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是國家的重要施政方向,至於要求一次提撥完足,也是考慮到每一年度都可能會有勞工請領退休金,充分的準備都是避免臨時出現資金缺口,這應該是雇主/企業該負起的責任,假如企業每個月都按時提撥,不至於突然出現資金周轉缺口,進而危害到企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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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退休金是工作一輩子才爭取到的保障,而雇主提撥的責任透過法律規定才足以落實,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對於勞基法要求雇主提撥的規定認為合於《憲法》目的,更進一步落實了勞工的工作權保障。

註1:《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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