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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企業慣用「假承攬真僱傭」規避責任、節省開支,承擔風險真的值得?

去年底知名網路書店假承攬真僱傭風暴,鬧得沸沸揚揚,延燒損及品牌聲譽,暫以撤換老總及與勞工和解收場,後續還要應對勞檢開罰,得不償失。讓我比較驚訝的是,清潔阿姨做了 20 年,表示東窗事發前,這不合法的人事制度,習以為常至少 20 年。

延伸閱讀:博客來清潔婦爭議|承攬、僱傭差在哪?圖解:5 面向福利、義務一次看懂

僱傭需服從雇主指揮,承攬、委任則強調工作成果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和僱傭並無大的差異,是雇主和勞工的關係,勞工須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如上下班打卡及工作績效考核,無論勞工是否有工作成果,雇主都須支付報酬,勞工受勞基法的保障,如加班費及休假等,勞工也享有勞保及退休金福利。依前述清潔阿姨的實例,用的是承攬,而承攬是定作人(如知名網路書店)和承攬人(如清潔阿姨)的關係,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監督,在約定的日期前完成工作,就能收到報酬。

通常,企業針對工作門檻較低的員工,常用「承攬」來規避勞基法上雇主的僱傭責任;換成高階主管,企業會規避僱傭責任嗎?通常會用「委任」來規避僱傭責任。委任和僱傭的差別,在諸多的民事判決上都有明文解釋,委任是委任人(如企業)和受任人(如高階主管)的關係,僱傭關係下的勞工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即從屬性低);受任人提供的也是勞務,差別在於受任人在企業的授權範圍內,可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即從屬性高),雙方爭議的癥結點,就在於公司授權理字輩(如協理、經理、副理)、總字輩(如總經理、副總經理)、C-level 管理層(如 CEO、CFO)等的高階主管,取得公司授權得對外簽署及對內簽核的裁量權,到底他們是屬於受勞基法保障的勞工?還是不受勞基法保護的受任人?(參見下方圖表)需要依照契約條文搭配工作實質來做判斷,簡單來說,從屬性愈高,愈受勞基法庇蔭。

023依從屬性、勞基法保障看承攬、僱傭、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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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省下勞健保費及獎金,用承攬、委任規避雇主責任

站在企業的角度,透過承攬或委任來規避雇主的責任,至少可為公司省下:

  1. 按月為勞工負擔的勞保費。
  2. 按月為勞工負擔的健保費。
  3. 按月為勞工負擔的退休金。
  4. 勞工延長工時的加班費。
  5. 按年依風俗民情的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
  6. 解除僱傭關係後的資遣費。
  7. 因承攬人及受任人不算在員工人數內,有時可規避因超過 67 人而需任用至少一名身心障礙者,及可規避因超過 300 人而需任用至少一名護理人員。
延伸閱讀:從巨大延票、博客來解雇阿姨談決策!企業想便宜行事,付出代價更高昂

企業為了獲利,往往在法遵及節省成本中掙扎,大多數的員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這麼習以為常下去。但不妨換個角度想,企業能省錢的方法很多,何須挑戰法令?再加上太多不公不義的勞資爭議,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教育員工積極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企業抱著未爆彈,怎能平安經營?

勞工和企業簽署契約時,不要只看薪資,至少要瞥見到「僱傭」、「勞動」、「雇用」或「依勞基法」等字樣,自己的權益自己顧,多累積勞動常識,以確保企業依勞基法對待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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