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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要求搜索公司辦公室,企業只能配合嗎?什麼條件下可以拒絕又不違法?

楊貴智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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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3)年檢警到台灣最大匿名社群平台 Dcard 辦公室,要求提供用戶資料,是台灣社群平台首例。當時警方的理由是,Dcard 會員涉入團購詐騙、妨害名譽、恐嚇等上百件不法行為。因為許多涉案人員的相關資料都存在平台的伺服器內,因辦案需求,發文索取相關資料。

事實上,這樣的情況不會只發生在社群平台上。如今幾乎每家公司都有官方網站,其中不少公司網站有賣產品、服務會員和會員交流,具備電商或社群平台功能,如果網站的買賣行為涉及詐騙或交易糾紛,當檢警涉入調查時,就可能會面臨和 Dcard 相似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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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以偵查犯罪為由,企業就要提供資料?

當時 Dcard「婉拒」的理由是,很難確認警方請求的資料,跟案件是不是真的有合理關聯,希望檢警可以先建立明確的調取標準。這樣一來,業者才能根據這個標準,判斷偵查機關的索取是否合法。

有人認為警方的行為侵犯隱私,也有人理解執法機關的考量,如果每家公司都用「保護個資」名義拒絕,導致檢警資料不足,成為犯罪的避風港,恐讓社會治安蒙上陰影。

所以,要先檢視的是刑事警察局的程序是否合法?其實,現有法律只概括賦予警察偵查犯罪的任務,並沒有明確賦予警察在個案中,可以向民間單位索取特定個資的權力。也就是因為欠缺明確依據,卻還大方索取,才引發輿論疑慮:在「偵查犯罪」的大旗下,民眾和企業的隱私,該如何保障?

簡單來說,政府如果要調取民眾個資,原則上要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先看看這條法律規範了什麼?

網路公司藉由會員註冊系統取得的使用者個人資料,必須制定個資維護及隱私權政策條款。如果個資違法外洩,必須對使用者負起法律責任。政府請求企業提供用戶資料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個資法的「蒐集」。也就是說,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而且是執行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才算合法。

檢警沒有搜索票時,企業有權拒絕提供個資

因此當企業主面對政府要求提供資料時,首先要思考的是:政府的要求,是不是有法律依據?提供的資料,是不是符合與用戶之間的使用條款?畢竟根據個資法規定,如果政府違法蒐集個資,企業未經查證,就貿然交出用戶內容,未來發生爭議,企業也很難逃避責任。

在「索取個資」和「提供個資」的權衡之間,需要明確的規範。目前的規範來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檢察官可以要求人民自行提出「得作為證據」的物品。但是實際標準很難拿捏。尤其網路平台會員資料不是只有姓名、電話和地址等基本資訊,可能根據網站需求,擁有會員其他的訊息。是不是每一項都跟案情有關?企業很難自行判斷。

這時候,「搜索票」就成為關鍵。法律規定,檢方除了可以要求社群平台自行交出資料外,也能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法官若認為有必要,可准許檢方強制搜索相關內容。也就是說,當警察上門要求個資時,企業可以要求他出示搜索票,如果沒有的話,企業有權拒絕。不過,一旦警方出示搜索票,企業就必須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數十萬罰金。

還有一個特殊情況,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如果檢警需要取得人民的通聯紀錄及對話內容,也可先向法官聲請「調取票」,這時企業也必須配合調查。不過考量隱私保障,調取票只能用來調查部分重大犯罪,不是所有犯罪都能取得人民的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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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正因為搜索是侵害人民隱私權的行為,法律才會要求檢警須先取得法官同意,拿到搜索票或調取票,才能要求人民配合調查,避免濫用公權力。雖然這項規定增加了檢警的工作量,卻是兼顧程序合法和用戶隱私的權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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