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3 月,國內預拌水泥龍頭國產建材實業爆出內線交易案。該公司於 2024 年出售台南市土地及建築物,前後任董事長林孝信與其次子林建涵,與國賓影城董事長張中周,涉嫌在交易消息公告前提前買進股票,藉土地估價上升消息獲利超過 200 萬元。調查局因此搜索 14 處,並將案件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張中周訊後請回,其餘人漏夜偵訊。事實上,這已是國產建材實業第二次捲入內線交易爭議。
什麼是內線交易?指的是特定人士在消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股票買賣來套利。這類行為不僅讓一般投資人處於不利地位,也嚴重破壞市場的公平性與信任度。國內外都有不少知名案例提醒內線交易的嚴重性,例如日本遊戲公司《音速小子》的製作人中裕司因內線交易被判處2年半有期徒刑。隨著台灣近年來接連發生多起內線交易案件,社會對企業治理透明度與金融監理機制的重視也日益升高。
透過公司內部掌握重大消息,就可構成內線交易罪
內線交易是《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所禁止的行為,須具備 5 要件:具特定身分、確知重大消息、消息具重大性與明確性、在消息明確後至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交易,且交易標的為股票或公司債。即使未獲利,仍能構成犯罪。
首先,即使不是公司內部人,也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舉例來說,2005年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因「三井案」捲入內線交易。他自台開董事長蘇德建那裡得知「165 億元聯合貸款案」與「不良債權融資案」等利多消息後,立刻告訴父親趙玉柱,並用母親帳戶,與游世一、蔡清文等人於 7 月 25 日大量買進台開股票,趁股價上漲後賣出套利。法院認定他們不法獲利逾 1 億元,最終趙建銘被判刑3年8個月。
由此可知,趙建銘雖然並不是台開的內部員工,但他是從內部的人知道消息,也就是上述所稱的「消息受領人」,所以仍然構成內線交易罪。
根據法院過往判決,若理性的投資人知道這則未公開的消息,很可能改變投資決定,或該消息與已知情報結合後,能促使理性投資人重新評估股票價格或是否投資,這樣的消息就屬於「重大消息」。金管會制定的《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公司合併、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以及財務預測與實際情況有重大差異等。
事實上,重大消息不只限於金管會這些明定項目。只要能會影響股價或投資人決定,即使不在金管會規定之列,也可能成立重大消息。例如在「三井案」中,法院認定,台開公司於 2005 年董事會前,已實際洽談「165 億元聯合貸款案」與「不良債權融資案」,並具備可如期撥款完成信託切割的條件,有助公司轉型為專業土地開發商。這些資訊不僅具體明確,且攸關公司財務穩健與未來營運,對投資人投資判斷具重大影響,屬重大消息。加上後續資訊公開後,股價顯著上漲、成交量大增,印證相關消息確能影響股價。
加強資安與內部管理,防範內線交易衝擊商譽
企業若爆發內線交易爭議,不僅重創商譽,更可能面臨法律責任與監理處分。因此,企業防範內線交易的第一道防線,就是落實「不洩露、不探詢、不交易」的3不原則。
不洩露是內部資訊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司內部的重大訊息應被嚴格管控,建立明確的資訊分級制度,確保只有業務相關人員才能接觸敏感資訊。不探詢則是對所有員工的基本要求。即使是公司內部人員,也不應隨意向他人打聽與自身職務無關的重大消息。不交易是內部人應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知悉消息的公司內部人,應遵守禁止交易期間的規定,尤其在財報公布前的敏感時間內,應避免買賣公司股票。
除此之外,企業也應對內部重大資訊進行分級管理,明確定義哪些資訊屬於內部重大消息,並限制接觸範圍。重大消息檔案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保護,電子方式傳送時須採用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公司可以建立資訊防火牆制度,確保敏感資訊不會在不同部門間不當流通。
核稿編輯:詹絜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