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名印度籍工程師被新加坡國家電腦系統集團(NCS)解僱後,利用公司未及時撤銷的系統存取權限,侵入系統,刪除了多達 180 台伺服器的資料,導致公司損失超過新台幣 2000 萬元。最終被法院判刑近 3 年。
南韓也有人因與公司在利潤分配未達成協議,於 2021 年 4 月離職前刪除公司 Google 帳戶中的 4216 個商業文件,並更改管理員密碼和重置公司網站。公司提告後,吳男辯稱文件可從垃圾桶復原,無意干擾營運,但法院認為部分資料無法恢復,判他干擾工作罪成立,並處罰 500 萬韓元(約新台幣 11 萬元)。
這樣的事件台灣也有,日前有網友爆料,公司的行政助理在離職前告知已完成交接,並將紙本資料交給同事。隨後,她以刪除「私人訊息」為由,竟然開始清除電腦中的資料,貼文一出引起網友熱烈討論。
離職後刪除公司資料,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這些案例大多是在員工離職時,刪除公司資料,企業可以向這些員工求償嗎?
首先,若員工於在職期間任意刪除公司資料,這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第 5 款——故意損耗機器設備內之資料致雇主受損害。公司可依此作為法定解僱理由,無需預告即可終止勞僱契約,也不需給付資遣費。
如果員工透過網路破解密碼,或攻擊公司電腦設備(如雲端硬碟),藉此取得其無權限接觸的資料,其行為涉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電腦設備的刑事罪行。如果不只登入,員工還刪除資料,這就涉及取得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的罪行。此外,根據所刪除或取得資料的類型,可能還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規範及背信罪。
若員工在離職後刪除公司資料,由於不再是僱傭關係,難以僅透過民事途徑解決,而主張民法侵權行為,也往往因難以證明損害金額而受阻。因此實務上,建議公司可根據該名前員工的行為,提出相對應的刑事告訴。
平時做好資料標示和存取,訴訟時舉證更有利
案件一旦進入爭訟,往往涉及舉證的攻防,企業必須做好 3 個準備:
1.證明是由「該員工」刪除「該資料」: 平時,員工應有個別的登入帳號密碼,並依職位擁有不同的資料管理權限。若無妥當劃分檔案保管權限,並明確規定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刪除資料,則員工在離職前刪除其掌管的資料,可能會被認定擁有「刪除權限」,因此刪除行為可能被視為合法。
公司可利用系統記錄查詢雲端硬碟使用歷程,檢視員工帳號的近期活動、檔案刪除與復原情況,並對比外部報告中的檔案刪除日期及內容,以確認是否與該員工離職前的職務相關。如無法事先準備這些措施,可在離職時透過其他員工舉證,釐清交接過程與交接資料作為相關事證。
2.證明該資料對公司的「重要性」: 若資料易於公開取得或公司明顯有備份,則難以認定公司受損害,恐怕難以主張相關法律權益。因此,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例如:標示資料為機密、限制資料存取範圍、建立嚴謹的備份及取用記錄,並提供具體事證顯示資料的特殊價值或不可替代性,藉此強化法律保護基礎。
3.如要解僱員工,必須將不當刪除明確列為解僱事由: 根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規定,雇主基於誠信原則,負有告知勞工解僱事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解僱事由或在訴訟中改列他項事由。若以員工「刪除資料」作為解僱事由,發送給員工的解僱事由函文,須說明清楚。否則,透過事後補充的結果事由,將難以獲得法官採信,訴訟過程將屈居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