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日前的聚會裡,和一個科技事業創辦人聊得起勁,因為經常相互切磋,我倆算是知己知彼,說起一個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大會計師」,給他一個在 KY(英屬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免稅天堂的代稱)新設控股公司的組織架構建議,他困擾不已。我直覺反問「你跟他熟嗎?」果然不出我所料,他是在大拜拜餐會上交換名片後,會計師為了兜生意而主動約訪,給了一堆冠冕堂皇的建議。
我勾勒出朋友公司的現況:
1.台灣原生公司,收入主要來自於 AIaaS (AI as a Service,即人工智慧服務),雖然穩定,但EPS尚嫌不足;
2.看好日本內需,已招兵買馬,在日本開始販售台灣公司已開發成熟且已落地的產品;3.券商搭配審計會計師,正規畫在台灣公開發行後申請上市櫃。
我畫出目前的組織架構,也揣摩畫出大咖會計師的建議(參見圖表),從以下4個關鍵重點,評估利弊:
刻意架設KY公司、業務不獨立,恐影響上市
1.迂迴上市: 指原本就在台灣經營的公司,不直接以台灣公司申請在台灣掛牌,反而刻意架設KY公司來控股台灣公司,然後用KY公司申請在台灣掛牌上市。依法,若主管機關判定有迂迴上市的疑慮,只怕上市櫃也難。以友人的公司為例,倘若新設 KY 控股公司,100% 持股主要運營的台灣公司,然後用 KY 公司申請上市櫃,堪稱典型的迂迴上市,肯定打壞了原本上市櫃的規畫。
2.業務獨立性: 申請上市櫃的公司業務,若未能與集團外的關係企業(即非合併個體。註:合併個體,係指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會編制整個集團的合併報表)獨立劃分,則會掉入不宜上市櫃條款。
以友人的公司為例,目前規畫是以台灣公司為上市櫃主體,倘若日本公司改成是台灣公司的兄弟公司,成了台灣公司的非合併個體,台灣公司恐會被質疑業務不獨立,只怕上市櫃也難。
台灣公司上市,可納入海外子公司獲利、股東股利免稅
3.上市櫃公司的股價: 公司股價通常需要收入及獲利來支撐。以友人的公司為例,目前規畫是以台灣公司為上市櫃主體,而日本公司是其子公司,日本公司的收入及獲利可併入台灣公司的合併報表裡,有利於支撐台灣公司的股價。
4.股東的稅負: 以台灣法人股東為例,台灣公司成功上市櫃後,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法人股東取得台灣公司發放的股利(已課過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的獲利),不僅免稅(即免課徵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也不計入最低稅負(即不課徵 12% 的最低稅負),但倘若法人股東取得KY公司發放的股利,此係來自境外(即 KY 公司)的股利收入,要課徵 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相較,法人股東稅負大不同。
難道大咖會計師的建議是錯的嗎?當然不是,因為 KY 公司它當然有優點,相對於台灣公司,KY 公司吸收國際資金,大有彈性,至少不用經過投審會的核准(對於特殊行業,還須證明無陸資成分)。
再者,倘若 KY 公司是無須揭露訊息的非上市櫃公司,那麼,背後的台灣法人股東及個人股東在海外賺到的財富,如資本利得,便可留藏在海外,也就是我們慣稱的「假外資」。過去政府在 2019 年曾施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透過為期 2 年的優惠稅率,吸引國人將其海外的獲利匯回台灣,此法成效粗抓是新臺幣 3000 億元,倘若這只是冰山一角,代表著國人隱匿在海外的獲利,超乎想像的大。
企業組織架構,本就是創意設計,依據不同目的,可規畫出多樣式的組織圖,沒有完美,只求合適,所以,碰到萍水相逢的專業人士,你可要說得清楚,講得明白,讓他成為我們的貴人,否則專業人士的誤判誤導,恐被誤解成他是「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
台灣公司申請掛牌vs.設立 KY 控股公司,有何不同?
企業發展至上市階段,以台灣公司申請掛牌或另設立 KY 公司在上市主體、股權結構、稅負與業務獨立性上皆有明顯差異,從中可見不同設計思維帶來的利弊。台灣公司申請掛牌,可納入日本子公司營收;KY 控股公司較易吸收國際資金,端看企業的策略目的。
目前架構
📊 股東(台灣法人或台灣個人)
│ 100%持股
▼
🏢 (預計上市櫃主體)
台灣公司(設立超過10年)
│ 100%持股
▼
🏯 日本子公司(設立不到2年)
會計師建議架構
📊 股東(台灣法人或台灣個人)
│ 100%持股
▼
🏢 (預計上市櫃主體)
新設KY控股公司
├── 100%持股 → 🇹🇼 台灣子公司(設立超過10年)
└── 100%持股 → 🇯🇵 日本子公司(設立不到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