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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態度差」就能告霸凌?新法明訂:無具體事證公司可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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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擔心職場霸凌專章新法上路後,不服主管管理的員工動輒提出霸凌申訴,大量湧入的申訴案件將癱瘓整個人資部門受理窗口的能量,請問有無解決之道?」

一位電子業上市公司人資長憂心忡忡問我上述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主管機關勞動部也有考慮到,因此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中,授與申訴處理單位決定受理與否之權。

在企業治理的現場,「職場霸凌」從來不是抽象的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會直接衝擊組織運作的法律議題。當勞動部提出《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後,不少企業管理者最直覺的反應是,申訴門檻一旦打開,是否會出現濫訴潮,反而癱瘓內部機制?

這樣的疑慮並非沒有道理。但如果回到制度設計本身,可以發現規範並非毫無節制地開放申訴,而是透過「受理要件」與「程序控管」,建立一道過濾機制。

一、申訴的提出:形式不拘,但內容必須具體

依準則草案精神,員工若認為遭受職場霸凌,可透過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看似門檻不高,但這只是「入口寬」,不代表可以空泛指控。

若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受理單位仍須進一步訪談並作成紀錄,且必須經申訴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換言之,所有申訴最終都會被「書面化」與「具名化」,這本身就是第一道責任機制。

更關鍵的是,申訴內容必須載明兩大核心事項:其一,申訴人的基本資料;其二,具體的事實與相關證據。若缺乏這些要素,即使形式上提出申訴,也難以進入下一階段。

二、受理與否:不是權利,而是審查

多數爭議的核心,在於「公司能不能不受理?」答案是,可以,而且應該。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架構及準則草案設計,受理單位對於申訴案件,具有明確的「篩選權限」。只要符合特定事由,即得不予受理。這些事由可以歸納為六種類型:

第一,案件性質不符:也就是申訴內容根本不屬於職場霸凌的範疇,例如單純的人際誤會或工作意見分歧。

第二,內容不具體:如果申訴僅止於「長期被針對」、「主管態度不好」,卻無法指出具體行為,制度上難以啟動調查。

第三, 身分不明:匿名申訴或無法辨識申訴人身分者,原則上不予受理。這是避免制度被濫用的基本設計。

第四,重複申訴:同一事件若已經處理完畢,再行提出,將被視為程序濫用。

第五,撤回後再申訴:當事人已撤回申訴,又重新提出,亦可能被拒絕受理。

第六,逾期申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案件,不再進入程序。

換句話說,制度並非「有申訴就調查」,而是先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個案件,值不值得進入調查程序?

三、補正與時限:程序的節奏控制

即便申訴內容不完整,也不代表立即被拒於門外。若屬可補正情形,雇主應通知申訴人於一定期間內補充資料,而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這裡的設計,兼顧兩個目的:一方面保障申訴權,避免因形式瑕疵而直接駁回;另一方面也防止程序被無限拖延。

依規定,受理單位必須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若決定不受理,還必須具體說明理由,明確指出屬於前述六種事由中的哪一類。

這種「附理由通知」的要求,本質上是一種責任機制,它不僅約束申訴人,也約束企業本身,避免任意拒案。

四、申訴期限:制度的時間界線

任何權利若沒有時間限制,都可能演變為無止境的風險。職場霸凌申訴亦然。

依準則準則草案設計,申訴原則上應於行為終了後三年內提出;若勞工於事件發生時仍在職,則可於離職後一年內提出,並以兩者較長者為準。

這樣的設計,試圖在「保障被害人權利」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畢竟,時間一旦過久,證據蒐集困難,事實也難以還原。

五、回到最初的問題:會不會被濫用?

答案是:制度確實可能被使用,但不等於會被濫用。

從上述設計可以看出,申訴制度其實建立了三道防線:

第一道,是具名與書面化,合理化申訴門檻;
第二道,是受理要件審查,過濾不適格案件;
第三道,是期限與程序控制,避免無限擴張。

因此,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申訴會不會太多」,而是企業是否具備一套清楚、穩定且可預測的處理機制。

在我看來,職場霸凌制度的核心,不在於懲罰,而在於建立一個讓衝突可以被理性處理的框架。當程序清楚、標準明確時,無論是員工或管理者,都會逐漸學會用制度說話,而不是用情緒對抗。

這或許才是這套規範真正想達成的目的。

核稿編輯:陳書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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