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財報中,關於「總額法」與「淨額法」的區別,關鍵在於企業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與承擔的風險。根據《經理人》整理的分析,若企業在交易中僅是擔任經銷商或中介角色,其抽佣性質的收入通常只能認列「淨額」;反之,若企業是交易的主體,則可認列「總額」。[1]
舉例來說,若兄公司接了 100 元的訂單,並將其中 60 元的部分功能分包給弟公司執行,兄公司認列 100 元收入,弟公司認列 60 元收入,這在各自的報表上是正確的。然而,站在集團合併財報的立場,真正的收入應為 100 元,而非 160 元。若老闆腦中對業績的認知是「總額數」,而財報表達的是「淨額數」,兩者數字對不起來,會導致經營管理上的困難。因此,會計需依照收入認列原則正確記帳,並確保老闆與業務團隊對收入的定義有一致的理解,避免各說各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