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會計的規範中,企業是否採用「總額法」認列收入,關鍵在於該企業是否承擔了商品銷售過程中的主要風險與責任。若企業在商業模式中,將商品的定價權、退貨風險、品質保證以及對消費者的承諾等責任,一概轉嫁給供應商,則該企業僅能認列淨額(即買賣差價)作為收入,而不能將銷售總額認列為收入。[1]
具體來說,判斷標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觀察:
- 風險承擔: 若企業不承擔退貨及品質等風險,即便對消費者開出全額發票,在財務報表上也只能認列淨額。若企業為了追求帳面上的收入規模而強行認列總額,卻未實際承擔風險,一旦發生客戶退貨或賴帳,將面臨巨大的財務壓力。[1]
- 銷售實質: 企業在處理寄銷庫存時,即使發貨時已開立發票,若商品未實際賣出,仍不能認列收入。若通路過於強勢,要求供應商保證接受退貨,企業必須依照歷史退貨率提列退貨損失,這部分損失會作為收入的減項,最終僅能認列淨額。[1]
總結而言,會計原則對於收入認列有嚴謹規範,目的是防止企業透過膨脹收入來誤導財務報表閱讀者。若企業僅是平台或通路角色,且未實質承擔交易風險,應避免為了美化財報而採取總額法,以免承擔不必要的經營風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