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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把能請的假都用完了,還可以再請嗎?雇主可以不准假嗎?

2021-02-25 曹新南

今天,有一位雇主問我這個問題,他有位員工,一口氣請了一個月的假,聽他的口氣不是很想准這麼長的假,所以想了解從勞動基準法上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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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要看員工請假的事由,相關證明,及法律規定允許的天數。

員工可以請假的天數,依使用的優先順序為:

(一) 之前的加班補休時數

依勞基法第 32-1 條規定,如果勞工加班後,依勞工自主意願選擇補休,不選擇加班費,且經過雇主同意,就會有一定時數的補休。

雇主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也就是加班幾個小時,可以補休幾個小時,當然雇主也可以高於法令優給。補休期限可以雙方協商,但是不能超過雙方約定的特休年度。

所以可以先看勞工之前有沒有加班,有沒有選擇換補休,已經用掉多少,還剩下多少。 基本上,補休是之前加班換來的,所以當日不得扣薪,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二) 員工的特休天數

依勞基法第 38 條,只要連續工作滿半年以上,就會分別有不同的特休天數。所以要看該勞工的年資,共有幾天特休,已經用了多少,還剩下幾天特休。

要注意的是,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證明,發動權在勞工。雇主可以基於經營上的急迫需要跟勞工協商不請或改請別日,但所謂的協商,指的是雙方都同意才生效,所以若有一方不同意,協商就不成立。

講白點,特休是雇主跟勞工說改請別天,勞工不同意,則還是勞工說了算。

依勞基法第 39 條,特休也是工資要照給,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三) 生理假

必須是女性勞工才有,一個月可以請一天生理假,生理假 3 天內不併入病假,其他的都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給半薪,但不能扣全勤。

(四) 病假

一年有 30 天病假額度,這裡指的是非住院病假;若是有住院,住院病假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年度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直接依曆計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要提出病假證明,若勞工無法提出,可以不准病假。

所以要請病假,一要有證明,二要看剩下的天數夠不夠。病假半薪,可扣全勤。

(五) 事假

一年有 14 天事假額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也是如果雇主堅持依第 10 條要求證明,勞工必須提出證明,否則雇主可以不准假。

當然因為事假不給薪,可扣全勤,所以很多雇主都沒要求證明,但是雇主要求證明是合法的。

請注意!上述各假別,不包含休息日與例假日

月薪制勞工,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薪水的,上述的各假別請的是工作日,所以假日天數還在額度內時,休息日與例假日仍要給付工資。

只有一種狀況,就是病假 30 天的額度用完,又要再繼續請無薪病假時,可以依曆連續計算,休息日與例假日不用再給薪。

所有的假都用完了怎麼辦?3 個方法可解

  1. 雇主優於法令,多給無薪事假。
  2. 若是住院,可以突破 30 天病假限制,這是雇主必須要同意的。但兩年內超過一年的部分,要看雇主是否同意。
  3. 若是普通傷病,所有額度用完,事假與特休也都抵完,可以留職停薪,最長一年。

但是,上述三個狀況,雇主都可以不同意。

也就是說,假設勞工所有的假都用完了,雇主不同意優於法令額外給假,這時勞工就有出勤義務,勞工如果堅持不出勤,可以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一項第六款連續曠職三日解僱。

一般這種狀況,其實還是取決於雙方以往的勞資關係,若是雇主希望勞工回來,就會優於法令給假,若是平常關係惡劣,雇主即可藉此解僱。

(本文轉自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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