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麻愷晅
遭到職場霸凌,「證據充足」才能自救!如何蒐證,公司、勞動局才會受理?
職場霸凌新法 7 月上路,根據《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在公開場合辱罵特定員工,以及刻意冷落、排擠同事等行為,都可能構成霸凌。
然而,當事人是否能為自己伸張正義,取決於證據的力道。如果申訴時,只說「主管態度差」、「同事都排擠我」,公司可以內容不具體為由,拒絕受理。那麼當事人該如何蒐證,案件才會被受理、進入調查程序?
當事人自救指南:職場上遭到刻意排擠,如何蒐證?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市勞動局長的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業鑫認為,除了事發當下錄音,還要懂得主動出擊。
第一個主動, 是讓第三人知道 。舉例來說,若遭主管霸凌,受害者可主動向副主管或更高層主管投訴,藉此留下紀錄,成為日後佐證的一環。
第二個主動, 是讓一切留痕 。遭到不當對待後,主動寫下事情經過,透過 LINE 或 email 向霸凌者抗議,再看對方如何回應。如果是遭孤立、排擠,例如訂雞排、便當不揪,當事人要主動提出想加入的請求。當對方拒絕,卻無法給出正當且合理的理由,就能成為證據。
此外,在新法中,工作量的不合理配置,無論是過多還是刻意過少,都可能涉及霸凌。陳業鑫表示,遇到這樣的情形,員工只要留下紀錄就好。假設主管口頭告知:「下個月業績目標從 100 萬元變成 500 萬元」,就要主動發 email 確認:「真的要我達成嗎?」若主管否認、說是誤會,那不合理的工作便不存在;若主管承認,就能留下一份可追溯的書面證據。
公司不處理申訴,還有勞動局這條路!
陳業鑫也提醒,如果申訴後遭到報復、打壓,更要主動提出第二次申訴。如果公司不處理,可直接向勞動局申訴。只要證據足夠具體,不太可能不被受理。
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足夠具體?陳業鑫表示,不管是向公司或是勞動局申訴,只要包含完整的人、事、時、地、物,案件基本上都會被受理。
他舉例,「2026 年 6 月 10 日早上 9 點半,在公司 101 會議室,主管檢討我業績時,突然拿起公文往我臉上丟,造成輕微擦傷。」並附上診斷證明,就屬於非常具體的描述。反之,如果只寫「我被霸凌」或「主管對我兇巴巴的」,就不夠具體。
霸凌防治不能只靠申訴:人資要倡議、要偵測、要修規則
員工要主動蒐證,人資同樣需要有對策。根據《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企業需要事先建置防治政策、申訴機制,並完成員工教育訓練。既然法規已經劃定責任,人資就不能只是被動等申訴——面對這樣的壓力,可以從三道防線著手應對。
第一道防線是 說服高層投入資源、人力建立機制 。
陳業鑫直言,人資主管可以直接告訴高層消極應對的後果。他表示,RBA(責任商業聯盟)8.0 是國際客戶檢視供應商能不能繼續合作的重要標準,要求企業所有商業經營活動都必須完全遵守營運所在地適用法律、法例及法規。
對於身處半導體、AI 供應鏈的台灣公司而言,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違反 RBA 8.0。屆時就不只是國內行政裁罰問題,而可能成為供應鏈風險事件。
第二道防線是 面對社群上的匿名控訴時,主動判斷是否需要啟動調查 。新法實施後,即便當事人並未申訴,公司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霸凌情形,仍需要釐清狀況,啟動保護受害人的機制。而判斷原則,同樣在於有沒有具體的人、事、時、地、物。如果爆料內容只是憑空捏造,公司內部根本沒有對應的單位或人員,可以不予理會;但如果內容足以「對號入座」,就必須嚴肅面對。
第三道防線是 修訂公司規則 。陳業鑫提到,調查結論出來前,整個程序應如同偵查不公開般嚴格保密,以避免無辜的人遭抹黑。而要確保這樣的事情不會發生,公司就需要修訂內部的獎懲辦法,例如:在調查期間洩密,查獲後將記大過。
透過這樣的配套措施,可以避免遭指控者在尚未定案前就名聲受損,優秀的主管也能放心管人,避免形成「逆淘汰」、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
核稿編輯:王宥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