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重點摘要:
1. 投票日若為工作日,應放假一天,若出勤應給予出勤時段一倍加班費。
2. 放假一日,指的是自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
3. 若投票日遇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不另補假。
4. 若該日為休息日,依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5. 因投票權只能於當日行使,所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6. 放假僅針對具有投票權者,年齡未達(若有公投是 18 歲)或移工無放假。
一、投票日放假的依據
我們先看勞基法的規定,投票日放假是屬於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動基準法 105 年 12 月 6 日版本(一例一休版本)第 37 條第一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修法理由明確指出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
中央主管機關曾針對投票日放假發布三次函釋:
1. 內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08 日(74)台內勞字第 357091 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勞動 2字第 0970130105 號令
3. 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2365 號函
這三個函釋因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部重新解釋而廢止,除了將公投日納入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原本的意義不變。
三、投票日放假的屬性
因為 投票權不能任意被剝奪,所以投票日放假的規定,主要是讓該日原本就是工作日的勞工,應該放假一日行使其投票權。
所以雇主若是要讓勞工在投票日出勤,就必須在 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取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並要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但是這天若本來就是勞工的非工作日,勞工本來就可以去投票,因此就不再另外補假了。
而因為 投票權只能在當天行使 ,所以這天是 不能和其他工作天對調的 。至於未滿 18 歲不具投票權的勞工,及外籍勞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所以當日雇主可不給假,出勤也沒有加班費。
四、投票日放假時間算法
上述函釋已經很清楚的指出,所謂的放假一日,是指自午前 0 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
因此,假設是投票日凌晨 0 點工作到早上 9 點,工作 8 小時,雖然半夜不能去投票,但是那天有出勤,仍然要給 8 小時一倍的加班費。
如果是早上 8 點工作到下午 5 點,一樣工時 8 小時,這時若勞工要前 2 小時去投票,10 點再上班,雇主不得妨礙,另再計算 6 小時加班費。
這裡要留意的是,若公司的工作時間有跨到曆日的,必須要做切割分別計算,有進入投票日 0 點至 24 點的部分,要採用投票日加班費算法。
五、投票日加班費怎麼算?有 6 種可能情況
1. 不出勤
就沒有加班費產生,也不能另扣,或是要求勞工補班。
2. 工作日出勤
就依國定假日算法,前 8 小時給予出勤時段一倍加班費。
若是原定正常工時 8 小時的前 2 小時去投票,之後的第 3~8 小時給予一倍,第 9~10 小時給予 4/3 倍,第 11~12 小時給予 5/3 倍。
因為工作時間的起迄是固定的,所以要用該原本工作時段的加班費率去計算,而不是用總出勤時數去計算。
舉例:原本正常工時,是上午 8 點到 12 點,休息一小時,下午 1 點到 5 點,共 8 小時。假設一員工前兩小時去投票,10 點上班,到 5 點正常工時結束,共 6 小時要給 6 小時 X1 的加班費。之後又休息一小時,從晚上 6 點加班到 10 點,這時晚上 6 點到 8 點要算 4/3 倍,8 點到 10 點要算 5/3 倍。
而不能以上午 10 點~晚上 8 點(含 2 小時休息)這 8 小時算 1 倍,之後的 2 小時算 4/3 倍,這是不行的。
3. 休息日出勤
則 依休息日算法計算出勤時數加班費,也不另外補假。
時段算法如同上述的概念,休息日是前 2 小時 4/3 倍,第 3~8 小時 5/3 倍,第 9~12 小時 8/3 倍。若勞工前 2 小時去投票,則回來上班後,前 2 小時就要用 4/3 倍計算,之後第 3~8 小時用 5/3 倍計算,超過 8 小時用 8/3 倍計算。
4. 若是投票日剛好撞到內政部指定的休假日(國定假日)
這天的屬性就是做一給八的國定假日。
假設去投票 2 小時,出勤 6 小時,要給予 8 小時一倍的加班費,因為該日的屬性是做一給八的國定假日。第 9-10 小時 4/3 倍,第 11-12 小時 5/3 倍。
5. 若該日是變形工時的原工作日
前 8 小時 1 倍,第 9-10 小時 4/3 倍,第 11-12 小時 5/3 倍。
6. 若該日是變形工時的空班日
因為其本薪與工時都被挪走了,該日出勤則是前 8 小時 2 倍,第 9-10 小時 4/3 倍,第 11-12 小時 5/3 倍。
此外,輪班制工作有可能跨曆日的,例如晚上 8 點工作到凌晨 4 點(暫不考慮休息日),這時,投票日當日,會有兩段時間,一段是前一個 0 點到 4 點,後一個是晚上的 8 點到 12 點,這兩段都要用投票日加班來計算,若另外有延長工時仍要依各時間段來處理。
六、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的差異
1. 投票日不管是否出勤,都不另外補假
若是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的休假日,或我們說的國定假日,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時,是要另外補假一天的,但是 投票日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不補假。
可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1 條但書:「但不包括本法第 37 條指定應放假之日。」這裡的指定應放假之日,就是投票日,與第 37 條的休假(國定假日)不同。
為保障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權益,勞動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30130894 號令及 103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30132239 號令寫道,
2. 出勤時段才有加班費
大家熟知的國定假日做一給八,在此不適用。除非撞到國定假日,那天就視為國定假日才有適用。
做一給八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9 月 14 日台 87 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這函釋指的「休假日」,就是前述第 37 條的休假日(國定假日〉,與指定應放假之日(投票日〉是有區隔的。
七、投票日出勤可否加班費換補休?
若員工於投票日加班後,自主選擇放棄加班費,換取補休,是可以的。
(本文轉自曹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