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團隊犯錯時,主管應該直接開罵咎責,或是先信任員工、給予機會彌補錯誤?



我曾擔任事務所經理,績效不錯。有次出差,我到彰化縣花壇鄉找客戶,團隊提前做完稽核,我們有點「摸魚」心態,就到鹿港拜拜、逛古蹟。殊不知,事後發現汽車遭竊,丟失了 3 年的工作底稿與客戶資料。
當時我很內疚,準備好接受懲處,想不到老闆沒有發火,還安慰我在數年前,他也曾因失竊弄丟資料。這番激勵之下,我的團隊日夜趕工,僅花了十幾天,就把 3 年的底稿重新補齊,而且大家自願不領加班費。這個經驗告訴我,當老闆懂得信賴部屬,能使團隊更加賣力付出。
相較之下,我輔導過的企業,有些主管總是怪員工上班滑手機、吃早餐,甚至硬性規範員工上廁所的時間,防止員工偷懶,反而造成諜對諜的氛圍。
換句話說,當員工不夠積極,企業如果一味使用懲戒手段,其實是治標不治本,只會破壞團隊氣氛。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時,主管要負起 70% 以上的責任。這意味著,主管對管轄團隊工作的掌握度不足,沒有真正研判核心問題,且急於解決「現象」,而訂出的不負責的防範機制。
比方說,有些高績效員工只是提早做完事,並不是偷懶,不能只看到他滑手機,就判定他不認真。
不過,員工有千百種,要如何善用信賴,是一大課題。我依照「工作效率」與「工作態度」,把工作者拆分成 4 種類型,領導者可以對症下藥:
1.效率高、態度好: 這種是最不用管理的類型,要多讚揚、賦予他挑戰,使自動自發的人才,主動創造更多可能性。
2.效率高、態度差: 要用各種方法,激發這類型人的熱情,因為他缺少工作動能,才會不夠積極。
3.效率低、態度好: 透過大量訓練與指導,並肯定成員的進取態度,相信他有一天在專業技能上也會成長。
4.效率低、態度差: 主管應該負起告誡責任,研判該員能否勝任這個職位,是否擺到了錯的位置,而不是當濫好人,什麼都不說,最後再用「公司規定」來開除他。
企業經營,本來就會出現大小難題,主管們千萬別見狀,就立刻防堵,只解決表象問題;而是要花點心思,探究現象背後的原因,找出真正的核心問題。
如果能站在員工的視角、相互信賴尊重,才能驅動同事發自內心的引擎,即使在別人看不到的時候,也會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