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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高雄市電影館

從魏德聖和中影的財務糾紛談起:本票、支票有何不同?為什麼「本票裁定」威力驚人?

王子榮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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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起魏德聖導演,這名字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大概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從《海角七號》到《賽德克.巴萊》,帶起台灣電影的新復興,讓觀眾願意為了國片重回電影院。不過前陣子躍上媒體,卻是因為和過往合作夥伴中影公司董事長郭台強發生糾紛,主要因《賽德克.巴萊》虧損,導致產生 4500 萬元債務,不少媒體標題寫著「簽下本票」、「財產查封」等聳動用語,魏德聖方面則透過律師發出聲明,提及雙方認知不同及簽下本票的始末。

票據對社會大眾來說並不陌生,在台灣經濟起飛的路上,曾經有一段時間因為開出所謂的「芭樂票」(空頭支票,通指無法兌現的支票),引起非常多的牢獄之災,那是票據法還有刑事責任的年代(198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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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只要符合規定,債權人可提查封資產

票據可以分成「本票」、「支票」跟「匯票」,等同是個人信用的延伸,在公司行號、生意往來中常常作為支付工具,無論是支票、本票或匯票,都是由發票人簽發,由自己或委託他人付款的有價證券,而最為商業交易中使用的非本票跟支票莫屬。

本票跟支票最大的差別,前者以自己為付款人,向來有「信用票據」的江湖稱號,後者是必須委託金融業者作為付款人,而發票人必須在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另一項差別,是簽了本票後,如果發票人無法付款,可以走程序簡便的「本票裁定」發動強制執行程序。

簽下本票後,是不是就掀開了讓自己萬劫不復的陷阱卡?

在這次新聞事件中不斷提到的「本票裁定」是實務上常見的法律手段,本票是用個人信用作為擔保,那對於收受本票之人,必須增加收受本票的誘因,所以在《票據法》中賦予持有本票的人,只要這張票據形式上完整,包含發票日、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等記載俱足時,只要發票人無法清償票面金額,執票人就可以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啟動強制執行。

對照一般民事訴訟,可是要千辛萬苦拿到確定判決才能啟動強制執行,本票則是向法院聲請裁定即可發動,一來一往,就知道簽下本票附帶的效果直接且驚人,這都是為了在票據便利性及信用擔保下的配套設計。

開票者想暫緩執行,只能靠提出開票時發生爭議

那會不會有被迫簽下本票,或雙方自始至終都沒有任何借貸關係的情況?司法實務上,常見高利貸就有類似的不肖手法,比如交付的錢只有少許金額,卻簽下高面額的本票。這時立法者也有設計對應的救濟途徑,畢竟聲請「本票裁定」時,法院只有審核本票形式要件(發票日、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等記載),並不會去看票據的原因關係為何。

票據本身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面的文義,這著眼於票據的流通性使然,但會開立票據一定會有基礎原因關係,這兩者在《票據法》的設計中是互相獨立,法律專業術語稱為「票據行為無因性」,但為了能緩和本票的強大效力,也避免遇到上面提到的情況,所以給予當事人一個救濟途徑,那就是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讓雙方能對開立本票的原因關係爭執,一旦經法院認定本票債權是有疑問的,持票人就不能再拿本票開啟任何的強制執行程序,也無法拿此一本票去做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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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因為強制執行貴在迅速,會避免當事人想盡辦法惡意脫產,不過既然已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來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還是會暫緩,這是非訟事件法的規定,不過司法實務上還是會要求發票人先提出相當擔保,確保執票人(債權人)不會因為停止強制執行而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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