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職業籃球這幾年重新回到大眾目光,去年國際籃壇巨星德懷特.霍華德(Dwight Howard)和林書豪都返台加入球隊。不過近期 2 大職業籃球聯盟卻因為明星球員合約問題陷入僵局,前職籃 T1 聯盟球星林秉聖先與攻城獅隊球團簽約,在球團宣布加盟後,林秉聖聲明已經婉拒加盟,同時被爆出跟台新球團簽約,造成一人兩約的情況。
契約是民法中動用最多條文加以規範的事項,最主要在於契約對經濟活動及商業交易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舉凡我們周邊的生活,如去超商買飲料、打開手機透過 App 下單送來熱騰騰的食物,都有契約隱身其中,只不過是透過點選螢幕上的會員同意條款來完成契約締結,不需要再拿筆畫押。
如同民法所寫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強調的是雙方在相同的認知下,願意接受契約的權利與義務,並共同朝契約的目的履行。
內心期望與外在不一致時,可以主張撤銷契約
簽下去,可不可以反悔?這可以分成 2 個層次,民法的設計上,確實承認會有意思表示錯誤的時候,因為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為,是透過內心的意思表示而對外形成;但當內心的意思形成和外在的表示,出現不一致時,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意思表示有錯誤。這時法律效果在締約方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撤銷的效果就是雙方回復原狀,原則上是回到沒有簽約的狀態。
舉例來說,買房子時不知道是凶宅,或買地時以為是建地,結果是法定空地,不能蓋房屋等,但實務上存在的類型有限,絕大部分出現在判決中的錯誤,都是契約的動機認知有錯誤,這是指締約形成的原因發生錯誤,如覺得這個賣方價格最低廉,或認為當下對方提供的條件最優渥,這都無法從法律上去主張撤銷。
既然大部分的契約都無法主張「我簽錯了」、「我沒想清楚」,那在心中小劇場拉扯後還是選擇違背契約,這時怎麼辦?契約貴在司法自治,雙方認同後簽下白紙黑字,也該依照契約的內容去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可是,很多人在簽完契約後突然覺得愈想愈不對勁,這時違約就成了一個可以預期的方向。實務上,違約時要賠償違約金,是契約常見的條款,違約金是雙方認為如果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總額,畢竟不履行契約會帶來什麼損害,有時候範圍是不可預期,何況在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損害可不是自己信口開河,都需要舉出相當證明,所以違約金直接是損害賠償約定的總額。
接踵而來的問題是,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介入調整
民法有提供解決機制,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白話文的意思是,法院有權利讓違約金打折。不過,既然違約金當初就寫在契約裡面,要動用公權力介入調整,勢必要有一些堅實的理由。
這可以透過幾種常見案例來觀察,如在「預售屋買賣契約」的違約金酌減中,法院就曾以「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來做標準,或有以「債權人所受損害與債務人違約情狀」做標準。
也有加盟業者違反競業禁止及契約內的保密義務,有約定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100 萬元,但遭法院認為顯失公平,也欠缺社會上對此認知的相當程度,所以酌減到零元,一毛不剩的狀況。
違約金如果要再細分,在分類上有「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就如同前面提到的,是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總額,後者則是帶有要雙方都能強制履約為目的,一旦違約,就會面臨高額的賠償,但往往會透過法院加以酌減的也是以懲罰性違約金居多,所以在契約簽訂時,究竟是何種違約金,最好也能在簽下前確認,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