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夥做生意有哪些「眉角」要注意?2021 年,藝人陶晶瑩與丈夫李李仁跨足餐飲業,與合夥人劉吉仁創立麻辣燙品牌「辣杯杯」,一度進軍百貨美食街,在網路上引起討論。然而好景不常,2024 年初傳出雙方鬧翻,對簿公堂的新聞。
陶晶瑩指控合夥人劉吉仁沒有經過股東同意,就向自己經營的公司「吉品養生」叫貨,藉此賺取差價並掏空公司,涉嫌詐欺及背信,並且拒付貨款。雖然此案真相仍有待司法調查,不過陶晶瑩、李李仁的投資經驗,可以給合夥創業的團隊一些啟示。
合夥前除了討論工作分配,契約也該寫明股東的貢獻和規範
以陶晶瑩的案例來說,她稱劉吉仁作為吉品養生公司總經理,合夥後也擔任辣杯杯的董事長,沒有經過股東同意,就同時身兼 2 間公司的高層;再者,沒有事先盡到告知義務,就擅自以辣杯杯的名義向自己的公司叫貨,藉此賺取不合理的價差。另一邊,劉吉仁則主張,這些零食商品都經過股東試吃、盲測且同意,零食雖然是由吉品養生研發,但已經過下游代工廠大田海洋公司製作,才銷售給辣杯杯,不是單純轉售,認為吉品養生有權賺取合理利潤。
事實上,很多名人經營副業都跟陶晶瑩與李李仁一樣,因為缺乏專業經驗,於是找業界的人合作,再用自己的知名度宣傳。從公司的角度來看,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若缺乏經營能力,通常會把企業經營權委託給特定的股東或專業經理人處理。即使不是名人,許多人合夥、投資副業時,也是有人出錢、有人出力,分工合作讓事業步上軌道。
然而,手握經營權的公司負責人、大股東或經營階層,跟其他股東之間難免產生權力落差,如果有心人士藉此操作公司,例如賤賣公司資產給自己,或是讓公司高價買入自己的財產,不顧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就會引起糾紛,甚至有「掏空」公司的爭議。
因此公司上路前,合夥人應該清楚了解彼此的背景,並明確定義各自要為公司提供哪些貢獻。更重要的是,必須把這些共識明確寫入契約文件,確保未來發生爭議時,有白紙黑字作為討論基礎。就像陶晶瑩的例子,如果股東們在公司上路前,就先確認劉吉仁負責提供吉品養生的資源給辣杯杯公司;陶晶瑩、李李仁則負責運用自身名氣推動銷售,並確認費用成本、利潤的計算方式,相信就能減少許多糾紛。
如果合夥人違反「競業條款」,賺來的錢可能被公司沒收
此外,為了避免這類的利益衝突,《公司法》有規定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必須承擔「忠實義務」。也就是執行公司業務時,必須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首要考量,不能利用執行公司業務的機會,謀求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以有限公司來說,當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同類業務的「競業行為」時,例如賣相似的產品,應該主動對全體股東揭露,說明行為重點,並取得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也要主動對股東會說明,而且股東會必須有 2/3 以上股東出席,經過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後,才算取得許可。
會有這麼嚴格的規範,是因為法律很重視對「競業禁止」的義務,所以要求這些涉及利益衝突的行為,必須經過大家討論、表決,才能進行。如果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其他股東可行使「歸入權」,主張董事因競業行為產生的收入,直接視為公司所得。
為了避免走到合夥鬧翻、告上法院這一步,公司最好先建立良好的內控制度。 除了契約中清楚寫明合夥人的規範,組織內部也要做到財務及會計獨立,也就是所謂的「管錢的不管帳,管帳的不管錢」。身為股東,即使把經營權交給特定的人負責,自己仍要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有一定程度的掌握。
總的來說,合夥前充分進行背景調查,合夥後用制度規範,保持透明溝通,才能確保每一位合夥人的權益,讓企業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