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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將於 2026 年元旦施行。新制規定,員工一年內累積病假沒有超過 10 天的話,雇主不得對勞工作出不利處分。
勞動部長洪申翰受訪時表示,勞工請病假已經會扣半薪,並且全勤獎金也屬於工資範圍,雇主應該按比例扣除,例如請一天病假就扣全勤獎金的 1/30,不能用全有或全無的方式處理。此規範目的是保障勞工健康權,避免勞工因擔心損失全勤獎金而抱病上班。
此外,過去勞工若為照顧家庭成員,可請家庭照顧假,這次修法明定,在家庭照顧假用完的情況下,如果勞工改請事假,不僅可以以小時為單位,明定雇主更不得因員工以家庭照顧為由請事假影響全勤獎金。
本次修法源於長榮空服員抱病執勤後過世的憾事。該員因擔憂請假會影響考績,不敢休養終至病逝。為杜絕此「以健康換獎金」的扭曲文化,新制要求雇主應回歸以工作能力與表現為考核依據,而非單純以出勤狀況決定獎懲。那麼,還有哪些管理手段可能不合法呢?
工作規則可訂獎懲制度,但不得直接扣薪處罰
員工上班遲到或是早退影響到整個公司或工廠進度,雇主難免不高興。但其實,不管是採月薪制或時薪制,只要員工實際到班工作,就必須依法給薪,工資是依照出勤時間按比例計算。
雇主不能任意設立規則,比方說「遲到一次扣 500 元」或「遲到超過 10 分鐘扣半天薪」等超額扣薪。對於遲到、早退或不打卡的員工,雇主雖然不能因為出勤紀錄有瑕疵就扣除當日薪資,或拒絕給付薪資,可透過績效考核與工作規則加以管理和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制訂「服儀不整」、「客訴」等規範,但不能直接扣薪處罰。較好的方式是採用「記過」、「警告」或「考績」等管理措施。即使員工造成雇主實際損失,雇主原則上也不能直接扣薪。
因為勞基法第 26 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說,這些「預扣薪資」的規定,就算「事前說明」、「經員工同意」,仍舊不合法,雇主將面臨主管機關裁罰。
年終或獎金等「恩惠性給予」,雇主有較高裁量權
如果以考績較低為由,不發年終獎金或其他福利,則通常沒有問題,因為這一類的獎金不具經常性,通常會被歸類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定的「恩惠性給予」。雇主對此類獎金具有較高的裁量權,得依據公司營運狀況及員工個人表現(如考績、缺勤、懲處紀錄)來決定發放金額或是否發放,這屬於合法的管理權行使,與違法扣工資截然不同。
針對勞動部的新規,雇主應掌握 3 項原則:
1.員工以家庭照顧為由請假,不做任何不利處分,包含扣發全勤獎金。
2.員工請病假,一年累積不超過 10 日,不做任何不利處分,包含扣發全勤獎金。超過的部分,也要按照比例原則處理,不能請一天扣一個月。
3.員工表現不佳,可以調整「恩惠性給予」如年終獎金,但不能扣薪。
主管機關此次修訂「勞工請假規則」,無非是想讓勞資雙方有可以依循的道路。企業主應思考的,不是法規怎麼改有漏洞可以鑽,而是對待員工的基本態度。畢竟,願意給員工有安全感的病假制度、合理的全勤設計,看似增加一點支出,實際上卻是在替自己減少未來的紛爭成本與信任赤字。
這種安穩的工作氛圍,也會反映在企業形象,例如求職平台與社群評價極度透明的時代,「生病敢不敢請假」早已是年輕世代衡量一間公司的重要指標。因此長期來看,願意善待員工的企業,更容易留住人,徵才時也能吸引到重視專業與尊重的求職者。當團隊身心相對健康、對公司有基本信任,生產力、服務品質與創新能力,自然比被壓榨到身心俱疲的「疲勞部隊」要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