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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事不是家務事!從「影子董事」、「財報不實」 談利害關係人交易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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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董事會那天,老闆的太太也出現在會議室裡。沒有人多問一句,因為大家都知道她才是真正做決定的人。

這個場景在許多台灣中小企業並不陌生。血緣、姻親,甚至是多年老友等私人關係長期出現在公司決策圈,當公司規模還很小時,模糊的邊界或許無傷大雅,一旦走向公開市場、引入外部股東,就可能引發危機。

日前晉泰建設爭議延燒,前任董事長入獄,「孩子的媽」以親屬身分出任董事長,股東擔心公司治理淪為家族私事。此外,前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被指控在擔任新壽董事長期間,以家人與親信掛名,實質控制傑仕堡健身公司,並主導新壽替這家私人公司支付近億元裝潢費用,卻刻意向董事會隱瞞傑仕堡健身與自己的關係,使公司承擔損失。

延伸閱讀: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涉背信、獲 1 億元交保!他涉及哪些爭議?

當企業家的私人關係,和他在公司裡的公務角色交疊,那條法律的紅線到底在哪裡?

故意不揭露利害關係人交易,恐構成「財報不實」

所謂「利害關係人交易」是指公司與董事、監察人、大股東、經理人,或這些人的親屬、關聯企業的交易往來。之所以特別受到關注,在於交易雙方之間存在私人關係,定價和談判條件可能會偏離公平市場原則,進而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設有 2 道規範:
第一, 迴避義務。 有自身利害關係、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在相關議案的討論與表決時必須迴避。違反這項規定的董事會決議,多數時候,法律會認為無效。
第二,忠實義務。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若因違反忠實義務使公司受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實,法律規範的核心不是要全面禁絕關係人交易,而是要求揭露,讓其他人知情後再決定。由於對股東來說,了解公司狀況最主要的管道是財務報告。最高法院近年判決顯見,財務報告必須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目的就是要防止關係人之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如果關係人交易故意不揭露呢?答案是:這就構成財報不實。財報不實的傷害,在於剝奪了股東做出正確判斷的資訊基礎;而一旦達到重大損害公司的程度,法律就給了股東一把鑰匙: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

對上市公司來說,像投保中心這類公益機構依《投保法》享有代表訴訟與聲請裁判解任的權力,不受《公司法》程序限制。至於未上市公司,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持續一年以上的股東,發現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時,在股東會未決議解任的情況下,同樣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判解任。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重大」的判斷並不以金額為唯一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這筆交易對公司淨利的影響、是否有掩飾真實營收的效果、是否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以及是否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判斷。

查核責任也一樣跑不掉。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對關係人交易的擔保品應查核而未查核、未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比較、查核程序未確實執行且無工作底稿佐證,都構成會計師的重大查核疏失。外部簽證會計師不是橡皮圖章,如果沒有做好查核關係人交易,同樣要承擔行政處分。

無職銜的「實質董事」,依然有法律責任

吳東進案的啟示是,這套規範框架不會受到形式職銜為限。《公司法》明定,雖然不是登記董事,但實質上有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的人,同樣會被納入「公司負責人」的規範中,在法律上稱為「實質董事」。吳東進卸任後仍以非正式影響力指揮公司運作,就是最好的例子。

「退而不休」在台灣企業文化中很常見,許多創辦人或大股東習慣在幕後持續影響決策。但實質董事的法律概念告訴我們,只要你實質上在做董事的事,法律就會當你是董事來追究。職銜消失,不代表責任消失。

延伸閱讀:陶晶瑩「辣杯杯」爆發經營團隊糾紛!法律專家如何看背後爭議?

總的來說,「公是公,私是私」,說來容易,做來卻很難。企業家或許穿梭自如,但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就建立在那條線上,劃清它,是對股東的承諾,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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