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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威力沒指使員工偷竊密,為何被罰 1.5 億?台積電洩密案成依《國安法》判決首例

楊貴智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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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台積電工程師在自己家中,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2奈米製程的機密檔案。坐在他身旁的,是離職一年多的前同事。前同事拿起手機,對著螢幕,一張一張翻拍。不同的地點,同樣的劇情,前後上演了5次。
據媒體報導,這些台積電老同事供稱:由於這位前同事的小孩生病,需要錢治病,才答應「幫忙」。攻破全球最嚴密晶圓廠防線的,不是駭客,是同事情誼。
2026年4月27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宣判:主嫌、前台積電工程師陳力銘依《國家安全法》等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其餘涉案工程師判刑2~6年。不僅如此,陳力銘跳槽後任職的設備商、日商東京威力科創的台灣子公司,被科處罰金 1.5 億元,緩刑 3 年,條件是賠台積電1億元、繳國庫 5000萬元。東京威力與檢方就公司部分均未上訴。
東京威力沒有偷任何東西,法院也認定公司並未指示員工竊密,為什麼卻成了被告,還被定罪?

延伸閱讀:員工離職即資產外洩?大立光 4 人跳槽引爆 15 億訴訟,揭露半導體業如何防堵「帶槍投靠」

就算沒有指使員工竊密,未能「盡力防止」也要罰!

過去企業機密外洩,主要適用《營業秘密法》,一般侵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22年《國家安全法》修正後,凡是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處罰的力道,顯然不同量級。
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行政院公告的技術清單,「14 奈米以下製程的積體電路製造技術」名列其中。14奈米以下的先進製程,台灣囊括全球約7成產能,是最不可取代的產業命脈。而美國2022年起管制半導體技術與設備輸往中國,也是以14奈米作為分界線。
本案創下2個首例:它是國安法核心關鍵技術條文上路後的首件判決,也是首件法人(公司)依據國安法遭到處罰的案件。
依《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七項,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罪,除了處罰員工本人,公司也一併科處罰金,除非公司能證明「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白話來說,法律要罰的不是「指使員工去偷」的公司,而是「明明該設防線、卻沒有設」的公司。員工犯案,公司想脫身,必須證明自己已經盡力防止。
2020年,美光前員工帶著DRAM製程機密跳槽聯電,臺中地院判聯電罰金 1 億元。判決裡的聯電,可說是負面教材範本:聘僱契約雖然寫了不得使用前雇主機密,主導開發案的副總經理,卻特別配給跳槽員工一台可以讀USB、不連公司網路的公用筆電,讓他們讀取美光機密。
協理還在部門會議要求比對美光的設計規則,填上連逆向工程都推不出來的參數。調查局上門搜索前十幾分鐘,這名協理連忙通知部屬:有美光的東西,趕快移走。
法院因此認定,聯電的防弊規則「實屬徒具形式」,一審判罰合計1億2000萬元。二審則改判 2000 萬元。
東京威力對陳力銘的績效考核,白紙黑字寫著「善用既有客戶資源取得有價值的資訊協助專案判斷」、「能蒐集到客戶與競業資訊,公司內部不易取得之訊息」。
也就是說,公司不但知道這名員工可能蒐集台積電的內部資訊,甚至把這件事當成績效。考核表上的一句讚美,成了法庭上的鐵證。

延伸閱讀:槓上台積電!英特爾支持羅唯仁,CEO 內部信批指控毫無根據

一方面維護營業秘密,也要劃下「不收贓」的界線

由此可知,「盡力防止」要的是「積極、具體、有效的違法防止措施」。面對營業秘密,企業除了「防止自己被偷」,也要「防止自己收贓」。
如果企業把「能取得客戶或競爭對手內部資訊」當成績效,員工很可能認為,只要能帶回有用資訊,公司不會問得太細。員工可能因此,一步步跨過法律紅線。最後承擔代價的不只是個人,而是整家公司被拖進法律程序、面臨上億元罰金、商譽受損與客戶信任崩塌。
公司能決定的,從來不是人心,而是組織每天釋放出的訊號:我們獎勵什麼、容忍什麼、又在什麼地方明確說不。 真正的防弊,是讓每個人知道,跨過那條線取得的成績再耀眼,也不值得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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