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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要給加班費!破解責任制 6 大迷思,跟過勞說再見

曹新南
2021-03-30
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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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天工作到這麼晚,為何還沒有加班費?」「沒辦法,我們公司就是責任制啊!」你有聽過這樣的對話嗎?人們常說的「責任制」,就是指勞基法第 84-1 條,仔細想想,勞基法為什麼會有一條助長超時加班的條例?乍聽之下非常不合理吧!其實,那是因為多數人對責任制有很多誤解:

一般人對責任制的 6 大誤解

誤解 1: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

俗稱的責任制指的是勞基法第 84-1 條,還是歸勞基法管。

延伸閱讀:要求員工「責任制」,合法嗎?公司出現 4 個特徵,就是違規濫用

誤解 2:全公司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約定的是「工作者」,而不是「行業」。 必須是某行業裡的某職務才適用,而不是某行業的所有職務都適用,也有部分是不限行業的某職務才適用。如主管駕駛、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等等。

所以,並不是雇主自己宣稱自己公司都是責任制即適用,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這些對象才適用,且絕不是全公司所有職務都適用。

誤解 3:責任制不用打卡

責任制對工時有放寬,但是還是要約定好工時,所以還是要打卡。

雖然工時可以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的限制,但是因為雙方仍要約定工時,到時候有沒有據以出勤,或是有沒有超時工作,還是要有依據。因此,並不是責任制就不需要出勤紀錄了。

誤解 4: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

雙方自行約定工時,各勞工局有審查標準,多數一天仍不得超 12 小時。

誤解 5: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

例假日可調整,不用七休一,但必須 14 休二,仍要給例假日。

誤解 6: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雙方可約定正常工時的時間與起迄,但是超過約定的部分仍要加班費。

責任制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算違法?

依勞基法第 84-1 條規定,有些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職位,勞資雙方可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

要認識責任制,必須先知道它的構成要件:

  1. 必須是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

  2. 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3. 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才生效力。

責任制可排除以下各條限制:

  •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第 32 條: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雖然責任制能排除以上限制,但並不代表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加班費,而是要依雙方約定行事。

若是約定了較長的工作時間,仍要照比例給加班費嗎?

勞基法的基本工資,是以一周正常工作 40 小時來計算的,所以若是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周 40 小時,就要照比例增加,而不是只要給基本工資就算合法。

以保全人員的薪資計算舉例,一般來說,若是保全人員,最高上限可以約定一個月正常工作 240 小時,加班時數可以是 48 小時,最高上限一個月 288 小時,則加上加班費,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 36,692 元才合法。

責任制合法的前提:必須要書面約定,且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所謂的約定工時,不是單純勞資雙方講好就好,必須要書面,而且要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如果違反勞工局的審查標準,是會被退回的。

例如台北市的審核標準裡面就提到至少七種狀況,都不會通過,列舉三項:
1. 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之工時限制。
2.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周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3.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加倍給付工資。

簡單說,工時還是有限制,還是要給例假、例假日不能出勤,且要有國定假日,否則仍要給加班費。

如果雙方有約定,但是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備呢?

這個核備屬於強制規定,如果沒有核備,就不能說可以排除勞基法第三十條等法條的限制,發生民事訴訟爭議時,法院可以依個案事實做調整,並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加班費。

責任制是過勞重災區,但法條仍保有變動的空間

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一本書,叫做《過勞之島》,裡面有很多真實的案例。

這裡我要提的是,勞基法第 84-1 條,是中華民國 85 年所增訂的條文。後來只要業界有需求,主管機關(以前是勞委會,現在是勞動部),就會開會討論是否要新增,而即使今年不通過,明年仍可能繼續闖關。

這幾年勞工權益、過勞問題已經引起注意,所幸勞基法第 84-1 條的開放,其實一直都是現在進行式。

(本文轉自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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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 AI、複製顧問思維!無限創意行銷翁小五如何打造策略型人才團隊?

經理人 x 無限創意行銷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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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出頭那年,無限創意行銷創辦人翁小五(翁銘鴻)第一次創業就賠光兩百萬,以破產收場。面對失敗,他沒有就此放棄,而是放下創業者身份,加入一家顧問公司從基層做起。憑著積極與績效,他兩個月內升任總經理特助,近距離參與多個企業輔導案,三年扎根學習,讓他看清創業挫折背後的共同病灶,也成為日後創辦無限創意行銷的養分。

如今,無限創意行銷成立 9 年,服務超過90家企業、橫跨 50 餘種產業。翁小五觀察到,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 萬家,多數雖設有行銷職能,卻普遍缺乏宏觀的品牌策略思維。這個缺口,催生出一批以創辦人個人魅力為核心的行銷顧問公司,然而創辦人一旦抽身,服務品質也會隨之稀釋。對此,翁小五如何把個人的商業判斷,轉化為整個行銷團隊都具備的顧問價值?

從行銷執行走向經營診斷,揪出企業成長阻礙

「企業客戶在意的,是那些看不見、卻正在影響營運的東西」,翁小五表示,一般行銷公司強調開源,管理顧問公司強調節流,無限創意行銷則強調用商業模式定位,把開源與節流兩者一併落實。他的團隊會從產、銷、人、發、財的角度分析獲客成本與財務結構,用數字及早找出還沒浮上檯面的隱患,從體質健檢做起,才能完成真正有力道的行銷成果。

翁小五也觀察到,多數行銷公司習慣單點執行,缺乏組織性與策略性思維;加上行銷人員普遍沒有創業經驗,難以從經營者視角理解全局,導致每一次的專案都流於片段操作,缺乏長期延續性。對此,他建議企業應善用外部資源、發揮綜效,理想狀態是產業 know-how 與行銷專業強強聯手,同時掌握自身專長分寸:會員經營適合由品牌內部執行,口碑操作則不妨仰賴外部專業。

以無限創意行銷為例,長期深耕 KOL 合作關係,累積大量檔期數據與成效分析經驗,不只省去企業直接對接的時間成本,更能有效降低試錯與踩雷的風險。翁小五強調,行銷顧問的價值遠不止於完成單一任務,從組織管理、行銷策略、回購機制到數據累積,真正的顧問價值是協助企業建立可持續運作的品牌經營能力。

AI Agent 複製顧問思維,讓團隊站在創辦人的肩膀上做事

目前無限創意行銷團隊共 19 人,分駐台南與台北,每年服務約 20 家中小企業客戶,營收規模從 5,000 萬到 5 億元不等,涵蓋傳產、服務業與正尋求轉型的企業。

隨著團隊規模擴大,翁小五面對的挑戰是,如何讓不同背景成員都具備同等水準的顧問思維。個人經歷難以被複製,但思考框架可以複製,這是他找到的解方。「在 AI 出現之前,要做這件事其實很難」,他坦言,自己是顧問業界少數具備真實創業經驗的過來人,但這些經驗卻很難傳承給團隊。

如今進入 AI 時代,情況有了轉變,翁小五著手整理自己的經驗背景與判斷方式,訓練成 AI Agent。「讓 AI 變成我的分身,團隊就能透過使用這個 AI 代理人,站在我的肩膀上做事。」

除了親自帶著團隊應用 AI,翁小五也從人才與流程兩端著手賦能團隊:一方面重用懂 AI 的人才,並為團隊制定學習地圖;另一方面聘請外部顧問盤點工作流程,協助團隊將工作拆解成模組。隨著累積的專案案例愈來愈多,這套系統也能逐步優化,加速成功經驗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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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創意行銷創辦人翁小五(翁銘鴻)。
經理人

AI 能做到及格,但拉開差距的仍是人的判斷與品味

工作流程重整之後,下一道課題,是如何讓每位成員都真正具備顧問價值。翁小五表示:「AI 能把基本功做到及格,但要做到八、九十分,需要靠人。人的價值在於,回歸到人性,在決策當中加入溫度。」他認為,關鍵不只在邏輯拆解問題的能力,更在於能否對產業累積出屬於自己的品味與判斷。

顧問素養的養成,他認為最基礎的是,要先把職業能力提升到一定程度;對企業經營者來說,則是不吝嗇分享獲利,唯有績效能確實反映在薪酬上,團隊才會相信努力是值得的,也才願意進一步談價值、談成長。同理,在 AI 時代下,當團隊親身感受到 AI 帶來的實質效益,成就感一旦累積,自然也會主動投入學習。

看得見成果,進而持續推進,這種思維除了體現在內部管理,也是他與客戶長期合作的關鍵。翁小五分享某企業客戶的案例:由於客戶端老闆主導性強、對專案參與度高,他深知在信任基礎尚未穩固前,若沒有清楚的權責界線,執行上容易產生拉扯。因此合作初期,他特別著重先做好職能劃分,每月同時有戰略面與執行面匯報,讓不同層級主管各自追蹤。

他分享:「當客戶看到各層面都有穩定輸出,就會放心授權給基層人員。所以客戶創業第一年,我們就幫他做到 2 億元營收,後續也有餘裕做體驗式行銷,去經營更多品牌體驗,傳遞品牌的溫度和價值。」

翁小五強調,顧問的價值,在於提供能落地的方法,陪伴客戶從看見、相信走向行動。當團隊每個人都能獨立承接策略層級的對話,顧問便從創辦人的個人標籤,轉化為整個組織共同具備的能力。無限創意行銷顧問案續約率達 90%,其實就是最佳證明,也讓它得以在中小企業品牌轉型的浪潮中,持續扮演長期陪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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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創意行銷將顧問經驗訓練成 AI Agent,讓團隊站在創辦人的肩膀上思考、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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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經理人整合行銷部與無限創意行銷共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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