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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要給加班費!破解責任制 6 大迷思,跟過勞說再見

曹新南
2021-03-30
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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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天工作到這麼晚,為何還沒有加班費?」「沒辦法,我們公司就是責任制啊!」你有聽過這樣的對話嗎?人們常說的「責任制」,就是指勞基法第 84-1 條,仔細想想,勞基法為什麼會有一條助長超時加班的條例?乍聽之下非常不合理吧!其實,那是因為多數人對責任制有很多誤解:

一般人對責任制的 6 大誤解

誤解 1: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

俗稱的責任制指的是勞基法第 84-1 條,還是歸勞基法管。

延伸閱讀:要求員工「責任制」,合法嗎?公司出現 4 個特徵,就是違規濫用

誤解 2:全公司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約定的是「工作者」,而不是「行業」。 必須是某行業裡的某職務才適用,而不是某行業的所有職務都適用,也有部分是不限行業的某職務才適用。如主管駕駛、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等等。

所以,並不是雇主自己宣稱自己公司都是責任制即適用,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這些對象才適用,且絕不是全公司所有職務都適用。

誤解 3:責任制不用打卡

責任制對工時有放寬,但是還是要約定好工時,所以還是要打卡。

雖然工時可以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的限制,但是因為雙方仍要約定工時,到時候有沒有據以出勤,或是有沒有超時工作,還是要有依據。因此,並不是責任制就不需要出勤紀錄了。

誤解 4: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

雙方自行約定工時,各勞工局有審查標準,多數一天仍不得超 12 小時。

誤解 5: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

例假日可調整,不用七休一,但必須 14 休二,仍要給例假日。

誤解 6: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雙方可約定正常工時的時間與起迄,但是超過約定的部分仍要加班費。

責任制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算違法?

依勞基法第 84-1 條規定,有些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職位,勞資雙方可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

要認識責任制,必須先知道它的構成要件:

  1. 必須是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

  2. 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3. 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才生效力。

責任制可排除以下各條限制:

  •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第 32 條: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雖然責任制能排除以上限制,但並不代表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加班費,而是要依雙方約定行事。

若是約定了較長的工作時間,仍要照比例給加班費嗎?

勞基法的基本工資,是以一周正常工作 40 小時來計算的,所以若是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周 40 小時,就要照比例增加,而不是只要給基本工資就算合法。

以保全人員的薪資計算舉例,一般來說,若是保全人員,最高上限可以約定一個月正常工作 240 小時,加班時數可以是 48 小時,最高上限一個月 288 小時,則加上加班費,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 36,692 元才合法。

責任制合法的前提:必須要書面約定,且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所謂的約定工時,不是單純勞資雙方講好就好,必須要書面,而且要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如果違反勞工局的審查標準,是會被退回的。

例如台北市的審核標準裡面就提到至少七種狀況,都不會通過,列舉三項:
1. 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之工時限制。
2.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周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3.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加倍給付工資。

簡單說,工時還是有限制,還是要給例假、例假日不能出勤,且要有國定假日,否則仍要給加班費。

如果雙方有約定,但是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備呢?

這個核備屬於強制規定,如果沒有核備,就不能說可以排除勞基法第三十條等法條的限制,發生民事訴訟爭議時,法院可以依個案事實做調整,並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加班費。

責任制是過勞重災區,但法條仍保有變動的空間

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一本書,叫做《過勞之島》,裡面有很多真實的案例。

這裡我要提的是,勞基法第 84-1 條,是中華民國 85 年所增訂的條文。後來只要業界有需求,主管機關(以前是勞委會,現在是勞動部),就會開會討論是否要新增,而即使今年不通過,明年仍可能繼續闖關。

這幾年勞工權益、過勞問題已經引起注意,所幸勞基法第 84-1 條的開放,其實一直都是現在進行式。

(本文轉自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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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部屬總是做不好?問題可能出在你身上!這 3 個心魔,讓你升上主管卻更累

張玉琦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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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啊,你從下個月開始就不要寫稿了。」當時主管這樣對我說。

不寫稿要做什麼呢?原來是要負擔更多的管理工作,當時我心裡絲毫沒有更輕鬆的感覺,而是非常的慌張,我相信許多主管也有同樣的經歷。你以前都以自己交出的工作成果被評價,如果你再也不寫一頁稿子,要用什麼東西來被評價?換句話說,你被評價的方式,會交到別人,也就是你的部屬手上,主管的價值會依據部屬交出的成果來被評價,可見「學會交辦」的重要。

雖然重要,但交辦多半是當上主管之後才會大量累積的實務經驗,鮮少在當上主管前能學會,特別是對於主管來說,工作交不出去,往往源自於內心的 3 大心魔:「捨不得」、「不信任」與「不清楚」。

延伸閱讀:派任務給部屬,多久追蹤一次才好?一張圖,秒懂優秀主管的領導哲學

心魔 1. 離不開第一線舒適圈的「捨不得」

主管在晉升前,都在第一線工作上表現得非常優異,並從中獲得極大的成就感。因為太過熟悉且擅長這些第一線的任務,會忍不住想要自己動手做,反而忘記或不想去練習「交給別人做」。特別是面對自己不熟悉的「管理工作」,遇到挑戰時,例如部屬不想接球,或是不甘願接球,主管很容易退回原本熟悉的舒適圈,回去做第一線工作,導致工作無法交辦出去。

心魔 2. 擔心部屬不如自己的「不信任」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主管過去作為個人工作者的表現傑出,現在要把工作交給別人做,不確定對方「能不能做得跟自己一樣好」。或者,主管可能會猶豫,因為沒有教過別人怎麼做,也沒有整理出清楚的工作規範,覺得「教別人的時間,不如自己做」,因此在分配工作時,把最困難的任務留在自己身上。表面上看起來像是主管很有責任感,但實際上卻剝奪了部屬從工作中學習與成長的機會。

心魔 3. 交辦並非一刀切的「不清楚」

特別是對於剛晉升,還在摸索管理工作的新手主管,往往不清楚「什麼事情是部屬該做,什麼事情是主管該做的事」。交辦工作其實是一個漸進式的過程,會因為任務的難度和部屬的資歷而有所不同,有些任務要帶著部屬做,或者明確指示、大略說明怎麼做,最後可以放手讓部屬自己做,絕非簡單任務丟出去。如果主管不清楚任務目前該處於哪個階段、自己該參與到什麼程度,或是哪些事「只有主管可以做」,主管也可能因為無所適從,再次退回到自己原本熟悉的第一線工作,去做熟悉的事情,最終導致無法成功交辦。

為了克服這些心魔,主管必須先在心態上做好準備,時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去做原本熟悉的事情」。認知到部屬正是需要透過這些挑戰來學習與成長的。培育部屬的能力、建立對部屬的信任,才是主管該做的事。

延伸閱讀:交辦工作要衡量員工抗壓性!心理學研究:視情況調整管理方式,才能真正提高效率

從「明星員工」畢業,把舞台留給部屬

但心態轉換只是第一步。許多主管都知道要放手,也理解部屬需要在任務中成長;真正回到工作現場時,仍會卡在「這件事該不該交出去」、「要說明到什麼程度」、「部屬做不好時該不該介入」這些判斷。

經理人

《經理人》商管 LAB 推出《高績效主管的交辦學》線上課程搭配 4 週陪跑方案,陪你把交辦從觀念變成真實工作裡的練習:

1. 從會做事,轉成會帶人: 很多主管卡住,不是因為能力不夠,而是過去太習慣用自己的成果證明價值。陪跑方案帶你回到真實任務中練習:哪些事該自己做、哪些事該交出去,慢慢把工作重心從「我完成多少」轉成「團隊能完成什麼」。

2. 把放手變成可練習的管理動作: 交辦不是一句「這件事交給你」就結束。課程會搭配實戰模板與每週作業,陪主管練習如何交代任務、確認部屬理解、安排中間回報,讓放手不再只靠忍耐,而是有步驟可循。

3. 在真實情境裡修正管理盲點: 剛開始交辦時,主管很容易在「講太細怕變微管理,講太少又怕出錯」之間搖擺。陪跑方案提供學員問題回覆,以及最後一週的直播 QA,讓你把工作現場遇到的關卡帶來討論,逐步校準自己該介入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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