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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公司規定,能扣薪作為懲處嗎?工資給付 5 大常見爭議一次看

2022-08-24 經理人編輯部

上班忘記打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雇主能否以「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 1 個月不給薪」為由,扣發勞工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

勞動部近期針對常見工資給付的 5 大類型爭議,重申說明如下:

上班忘記打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

第 1 類是民眾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完成這個法定義務,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惟勞工如忘記打(刷)卡,但確實已經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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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合理嗎?

第 2 類是經常有民眾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例如: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就罰錢,或是離開專櫃上廁所、沒有配合公司活動;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拉下口罩被監視器拍到;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其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

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固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瞭解其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雇主能否片面調降員工薪資?

第 3 類是雇主片面將工資調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都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常有勞工申訴「雇主未經協商就減薪」、「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等,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仍須按原約定的數額、發放標準給付。

員工離職後,雇主能否扣發或延遲給付工資?

第 4 類是在勞工離職後,反映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 1 個月不給薪」等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工資。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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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及團體能要求勞工「回捐」薪資嗎?

第 5 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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