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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法嗎?若不幸被資遣了,會有資遣費嗎?

2022-12-27 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張舜智

「陳先生,你被錄取了,下周一來報到,前面三個月是試用期,報到時證件、文書都要帶齊……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周一早上八點見啦!」

工作有了著落,小陳踩著輕快的步伐,赴約與好友小萍喝咖啡。結果,小萍聽完小陳的敘述後,驚呼:「你被騙囉!試用期是違法的!《勞基法》沒有這個規定,你們公司怎麼可以這樣做,而且薪資還打 9 折,試用期滿才要用期待的薪資任用,這間公司這麼不守法,你不要去上班吧!」

這時,小陳忽然覺得手上杯咖啡有點苦啊!這下,關於試用期的幾個問題來了......

延伸閱讀:新工作「試用期」三個月?不合怎辦、有資遣費嗎? 工作者必知 5 件事

1. 試用期合法嗎?

是的。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 86 年 6 月 12 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顯然試用期是合法的,只是依照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的方式由勞資雙方簽立即可,但是約定之內容仍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

2. 試用期有計算年資嗎?

是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勞資雙方雖簽立試用期約定, 實質上勞工已經到職服勞務,故以到職日為受雇日之起算點。

3. 試用期工資可以約定打折嗎?

是的。

老闆經由招募、面談、複試後,選用了符合要求的求職者,然而勞工的工作能力以及是否適任,要等到勞工實際到任工作後才會知道。

按台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判決略以「……本院認為試用期間約定,應屬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即雇主於試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否適格,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雇契約,……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作不適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應認勞資雙方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復按《勞基法》第 21 條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在未明確知道新進勞工之工作能力前,確實可以與求職者協議工資金額,待試用期滿後,通過考核才給予約定之薪資。

但是有一個大前提, 約定之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延伸閱讀:試用期後會調薪、待遇優於勞基法,是福利還是底線?破解面試十大謊言!

4. 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這個問題,依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認定。對行政機關來說是的;對司法機關來說則要依判決。

行政機關的態度很明顯的是,不論勞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只要雇主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之規定,要求勞工離職時,均需要給予資遣費。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9 月 3 日台(86)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1、12、16、17 條相關規定辦理。」即明確解釋了。

而司法機關中多數法院見解認為,試用期間約定係具有「附保留終止權」之法律性質,即賦予雙方較寬鬆解除契約的權利。既然允許雙方可以較寬鬆的解除勞動契約,即不受到《勞基法》第 11、12 等法律規定的約束,在沒有權利濫用的情形下,任一方都可以不依勞基法而解除契約。所以 在不是以《勞基法》進行解除契約時,自然也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了。

5. 試用期如何「試用」?錄用規定重點是什麼?

最後提供一個如何進行勞工「試用」之建議,即建立新進人員「試用期錄用規定」,將試用期期間,勞工所需學習、熟練之工作內容、職務技能明確列出來,並按月進行評核,若達優等(90 分以上)以上時,考核通過、正式任用、薪資調整,並將試用期打折的薪資,以獎勵金之方式發放。

甲等(80~90分)時,考核通過、正式任用、薪資調整。乙等(70~80分)時,考核通過、正式任用,薪資酌予以調整。丙等(60~70分)時,試用期延長。60 分以下時,以試用不合格處理之。

因此, 試用期在勞資雙方沒有權力濫用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作者簡介

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從事勞動法輔導 20 年,有 700 多家企業輔導經驗;專長包含工作規則、薪資制度、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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