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前夕,隔壁部門同事在群組裡曬公司發的禮金,你翻遍薪資單卻找不到任何一筆。去問人資,得到一句「今年公司沒有規劃」。這時候該問的其實是 3 個問題:法律上公司有沒有義務發?哪些人才領得到?真的領到之後,會被扣掉多少?以下依勞動基準法、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的現行規定逐一釐清。
目錄
- 三節是什麼?三節是哪三節
- 春節獎金就是年終獎金嗎
- 三節禮金一定要發嗎?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
- 哪些情況下公司應依約發放
- 三節獎金要算進平均工資、資遣費嗎
- 這些身分領不領得到三節獎金
- 拿到三節獎金會扣稅嗎?扣多少
- 公司發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稅務處理不一樣
- 除了所得稅,還可能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三節獎金行情多少?發現金還是禮品
- 常見問題 FAQ
三節是什麼?三節是哪三節
「三節」指的是台灣傳統三大節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企業在這三個節日發給員工的現金或等值禮品,一般稱為三節獎金、三節禮金或三節節金,三者在實務上指的是同一件事。
這個用語也出現在法規條文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明文列出「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這一款的定位,是理解後面所有問題的起點。
春節獎金就是年終獎金嗎
兩者是不同概念,但不代表每家公司都會分開發給兩筆。
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裡,年終獎金列在第 2 款的「獎金」,春節節金列在第 3 款的「節金」,屬於不同類型的給與。不過該條的功能是列舉哪些項目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並不是要求企業必須同時設置這兩種獎金,也沒有規定發放時點。
因此員工能不能同時領到年終獎金與春節節金,關鍵在於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分別承諾了什麼。若公司制度中只有年終獎金一項,春節前領到一筆錢,並不等於公司「用年終取代了春節節金」;反之,若制度中兩項都有明訂,就應依約各自發給。
要確認自己少領了什麼,應核對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發放條件與該筆給與的實質內容,而不是只看入帳時間或項目名稱。
三節禮金一定要發嗎?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
一般而言,不具勞務對價性質的節慶福利,原則上不屬於工資,雇主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的義務;公司不發三節禮金,原則上不違法。
但這句話有 2 個必須同時成立的前提,缺一個結論就不同。
第一個前提:要看給付實質,不是看名稱。
工資的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核心在於該筆給與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勞動部說明,判斷是否為工資應依給付的實質內涵認定;換句話說,即使名為「三節獎金」,若實際上是按勞務表現、出勤或業績計算的工作報酬,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名稱掛上「節金」並不當然取得非工資的地位。
第二個前提:不是工資,不等於沒有給付義務。
勞動基準法沒有強制發放三節獎金的條文,但契約另有約定時,雇主仍須依約履行(詳見下一節)。
順帶釐清一個常被誤引的條文: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的是,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扣除相關費用後,對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該條的前提是「年度結算有盈餘」,處理的是年度盈餘分配,與三個節日的節金並非同一件事,不能當成「法律規定要發三節獎金」的依據。
哪些情況下公司應依約發放
法律沒強制,不等於公司可以隨意取消。若已有具拘束力的發放約定,且員工符合合法有效的發放條件,雇主應依約履行。 常見的約定來源有三種:
- 勞動契約:錄取通知或聘僱契約中載明每年發放三節獎金及金額
- 工作規則:公司薪酬或福利章節明定三節獎金的發放條件
- 團體協約:工會與雇主協商後簽訂的條款
要注意的是,文件中出現「三節獎金」項目,不等於每位員工都當然符合領取資格。這些文件通常另訂發放條件,例如發放日在職、服務期間、考績等,只要條件本身合法有效,就會影響個人是否領得到。
反過來說,依民法第 153 條,契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則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因此「沒寫在紙上就一定沒有」與「寫了就一定算」兩種說法都不成立。
在確實有約定且員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雇主未依有效約定給付,可能構成未履約;若該筆給付實質屬工資,還可能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資給付規定。
勞工可先向公司反映,也可直接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涉及違反勞動法令者,可另行申訴。
調解要向哪裡申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調解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必是公司登記所在地。例如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員工實際在桃園廠區工作,應向桃園市政府提出。
口頭承諾與往年慣例的認定較為複雜,會涉及發放是否具有制度性、是否連續多年等個案判斷。若只憑「去年有發、今年沒有」主張權利,建議先保留公告、薪資單等書面證據,再循調解程序處理。
三節獎金要算進平均工資、資遣費嗎
這題的答案取決於前一節的實質認定結果,不能一概而論。
若該筆節金確實不具勞務對價性質,屬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所列的非經常性給與,計算平均工資時就不納入。
由於資遣費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這種情況下三節獎金領得再多,也不會提高資遣費金額。加班費同理,其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含此類節金。
若該筆給與經認定實質為工資,則應回歸工資的計算規則處理,不能因為名稱叫「節金」就排除。
還有一點要特別更正常見的說法:並非所有給付都以平均工資計算,不同項目的計算基礎各不相同。
| 項目 | 計算基礎 |
|---|---|
| 資遣費 | 依平均工資計算 |
| 舊制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 | 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
| 新制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 | 依個人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計算,不是以平均工資直接換算 |
| 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 分為必需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各款計算基礎不同 |
所以「三節獎金不列入平均工資,退休金和職災補償就都會變少」這種推論並不成立。新制退休金不以平均工資直接換算;職災補償則須分項判斷,其中失能補償、喪葬費與死亡補償仍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必需醫療費用則不是。
這些身分領不領得到三節獎金
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發放,「誰領得到」原則上回到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怎麼寫。但公司的裁量並非毫無界限,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有明確的官方限制。
| 身分 | 法規有規定嗎 | 實務判斷方式 |
|---|---|---|
| 試用期員工 | 無一律必發的法定標準 | 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發放條件認定 |
| 到職未滿一年 | 無一律必發的法定標準 | 部分企業按到職月數比例發給,須看公司規定 |
| 部分工時、打工族 | 職工福利部分另有規定 | 公司直接發給的三節福利,依合法有效約定判斷;適用職工福利金制度的部分工時勞工,另享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的福利事項 |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 有官方解釋(見下方說明) | 不得以是否申請留停作為發放依據 |
| 離職者 | 無一律必發的法定標準 | 取決於契約是否訂有「發放日在職」等條件,且該條件本身須合法有效 |
部分工時勞工要分 2 種福利來源看
公司自行發給的三節禮金,回到有無合法有效的約定;但依勞動部訂定的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注意事項,事業單位若適用職工福利金制度,部分工時勞工同樣應自薪資中扣繳職工福利金,並享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的各項福利事項。
也就是說,這部分的權益並不是「公司沒特別區分身分時才不宜排除」,而是本身即有依據。
育嬰留職停薪有兩層規定要一起看。
勞動部明示,雇主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作為是否發放年節獎金的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
但另一方面,若該筆給與確屬節金性質,且公司訂有按特定期日在職與否發給的條件,是否適用仍屬個案認定範疇。因此結論既不是「完全看公司規定」,也不是「留停者必然領得到」;若公司明顯以留停為理由不發,可循前述調解程序或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
離職後公司能不能追回已發的三節獎金?
這不只是看有沒有約定。若返還條款實質上構成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雇主須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且約定的年限、金額等須符合合理性要求,否則該約定無效。也就是說,「契約有寫就能追回」的說法並不完整,條款本身的效力仍須審查。
公務員與保母的規定則自成一套。
一般公務人員的待遇項目中並無「三節獎金」,常被提及的三節慰問金是行政院針對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所訂,對象與在職人員不同,不宜直接類比。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保母)的三節禮金,則另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可循,屬於托育契約範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資認定。
拿到三節獎金會扣稅嗎?扣多少
會,但分成「當場預扣」與「年度申報」兩個層次,兩者的門檻與效果並不相同。以下以所得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例說明;非居住者的扣繳規定另有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公司發給員工的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財政部說明,當次發放金額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時,雇主應按給付額扣取 5% 稅額,並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清。
115 年度(2026 年)的起扣標準為新臺幣 9 萬 501 元。 兩種情形要分清楚:
- 當次給付未達 9 萬 501 元:免予先行扣繳
- 當次給付達 9 萬 501 元:按整筆給付額扣取 5%
是否須先行扣繳,應以當次實際給付金額判斷。
這裡有一個必須釐清的觀念:免予預扣不等於免稅。
預扣只是提前代徵,不是最終稅額。即使當次未達門檻而沒有被預扣,該筆獎金仍然是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反過來說,若被預扣了 5%,這筆稅款也會在隔年申報時抵扣,多退少補。實際負擔的稅率取決於個人全年所得適用的級距,不是固定的 5%。
公司發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稅務處理不一樣
同樣一筆三節禮金,由公司發或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福委會)發,所得類別與扣繳義務不同。
| 比較項目 | 公司直接發放 | 福委會發放 |
|---|---|---|
| 所得類別 | 薪資所得 | 其他所得 |
| 給付時是否扣繳 | 達 90,501 元者扣 5% | 免予扣繳 |
| 憑單處理 | 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 由福委會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
| 領到現金時 |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 領到實物、禮券時 |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福委會給付職工的補助費屬於其他所得,不論領取的是現金或實物,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給付時免予扣繳,但福委會須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此一處理方式源自財政部民國 72 年 2 月 2 日台財稅第 30794 號函。
網路上常見「禮券、提貨券不用繳稅」的說法並不準確。福委會依法動支職工福利金發給的年節福利,原則上列為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不因發放現金或實物而改變;受領人仍應於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收到禮券的員工若在報稅時完全不申報,仍有漏報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所得性質是依給付的實質與動支依據認定,不是單憑以福委會名義發放就成立。若動支項目不符職工福利金的用途,實質上是藉福委會代發薪資,該筆給付仍應認屬薪資所得。
另有不再計徵所得稅的情形:若給付中有屬於員工領回歷年自薪資提繳、且已於取得年度課稅的部分,依財政部民國 69 年 9 月 16 日台財稅第 37749 號函,該部分不再計徵所得稅。須依實際款項來源確認,不宜逕將整筆給付視為免稅。
除了所得稅,還可能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這是另一條與所得稅獨立的扣款線,門檻與計算方式都不同。
依健保署規定,同一投保單位給付的獎金,同一年度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須按 2.11% 計收補充保險費,於給付獎金時就源扣取;且當次的計費基礎不得超過當次給付的獎金金額。
健保署提供的計算範例如下:
- 某員工投保金額為 3 萬 1800 元,4 倍即 12 萬 7200 元
- 先領年終獎金 10 萬元,未超過 12 萬 7200 元,不須扣繳補充保費
- 之後再領獎金 5 萬元,累計獎金達 15 萬元,超過門檻 2 萬 2800 元
- 補充保險費為 2 萬 2800 × 2.11% = 481.08 元,取整數元為 481 元
由於門檻採同年度累計計算,三節獎金雖然單筆金額通常不高,仍會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一併累計,實際跨過門檻的時點因人而異。
福委會發放的部分有例外。 依健保署說明,透過福委會動支、符合職工福利金可動支項目並列為其他所得的給付,不屬於補充保險費的計費項目。但若只是藉福委會名義代發實質上的薪資,並不符合福利金動支項目,該筆給付仍應認屬薪資所得,並依適用的健保計費規則辦理。
三節獎金行情多少?發現金還是禮品
因為沒有法定標準,行情差距極大。以下 2 組數字分別來自 Edenred 和 104 人力銀行公布的資料,統計基準、年度與涵蓋範圍都不同,宜分開參考,不宜合併成單一「市場行情」。
Edenred 台灣就 2026 年端午節與中秋節的禮金整理出以下區間(該來源未揭露完整調查方法,且未涵蓋春節):
| 企業類型 | 單次發放額度 |
|---|---|
| 上市櫃、科技與金融業 | 0.5~1 個月全薪 |
| 中大型企業 | 2000~5000 元 |
| 中小企業 | 600~1500 元 |
另一組常被引用的數字,是 104 職場力引用其《薪資福利調查報告》列出的春節 1501 元、端午節 1432 元、中秋節 1,528 元。該網頁正文載為 2021 至 2022 年的統計,配圖則標示 2017 至 2021 年,年份本身尚待原始報告釐清;且該網頁未完整交代樣本範圍與統計方法,不宜據此推論全體企業或當前市場水準。
發放形式則包含現金、銀行匯款、禮券或提貨券、實物禮品等。從員工立場看,選擇形式時值得留意兩件事:實物與禮券同樣有申報義務(見前述稅務段落)。
至於禮券的使用限制,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符合規範的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拿到的禮券若印有到期日,可先確認其性質與發行方式;不過使用範圍仍可能受限於指定商家或指定品項,實際便利度未必等同現金。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把三節獎金拆進每月薪水發,性質會變成工資嗎?
這會涉及給與是否具勞務對價性質與經常性的認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排除的是「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若改為按月固定發給,是否仍符合該款性質,屬於個案認定範疇,建議洽詢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
Q2:公司可以用禮品或禮券取代現金嗎?員工能要求改發現金嗎?
若公司本無發放義務,形式原則上由公司決定,員工無從法律主張改發現金。但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定發放的現金金額,公司改以等值禮品發放屬於變更既有約定內容,應取得勞工同意,不宜單方變更。
Q3:外商或日商的三節獎金比較多嗎?
依 104 職場力引用日商人才招募公司 2019 年《在台日商調薪率暨福利制度報告》,日商的三節獎金多在 1000 至 3000 元之間,少數如汽車相關行業的春節獎金與設備業的中秋獎金達 4000 元。這份資料年份較早,且僅涵蓋日商樣本,不宜直接用來比較 2026 年的整體市場。
本文所引法規與稅務、健保規定以截稿時公告版本為準,相關金額、級距與行政解釋可能隨年度調整;個別給與是否屬工資、是否須發放,均涉個案認定,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或個案函釋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職工福利資訊網、財政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院、Edenred、104 職場力;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Manager AI 幫你提問:
從 25000+管理文章與 800+深度專題為你找答案
內容由AI根據經理人知識庫輔助生成,提問請勿輸入機密資料,請自行判斷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