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Management > 人力資源
feature picture
shutterstock

三節是什麼?三節禮金一定要發嗎?三節獎金規定、行情與扣稅一次看懂

支琬清
2026-09-14
撰文 支琬清
已完成
已取消
分享
收藏
已完成
已取消

中秋節前夕,隔壁部門同事在群組裡曬公司發的禮金,你翻遍薪資單卻找不到任何一筆。去問人資,得到一句「今年公司沒有規劃」。這時候該問的其實是 3 個問題:法律上公司有沒有義務發?哪些人才領得到?真的領到之後,會被扣掉多少?以下依勞動基準法、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的現行規定逐一釐清。

目錄

三節是什麼?三節是哪三節

「三節」指的是台灣傳統三大節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企業在這三個節日發給員工的現金或等值禮品,一般稱為三節獎金、三節禮金或三節節金,三者在實務上指的是同一件事。

這個用語也出現在法規條文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明文列出「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這一款的定位,是理解後面所有問題的起點。

春節獎金就是年終獎金嗎

兩者是不同概念,但不代表每家公司都會分開發給兩筆。

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裡,年終獎金列在第 2 款的「獎金」,春節節金列在第 3 款的「節金」,屬於不同類型的給與。不過該條的功能是列舉哪些項目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並不是要求企業必須同時設置這兩種獎金,也沒有規定發放時點。

因此員工能不能同時領到年終獎金與春節節金,關鍵在於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分別承諾了什麼。若公司制度中只有年終獎金一項,春節前領到一筆錢,並不等於公司「用年終取代了春節節金」;反之,若制度中兩項都有明訂,就應依約各自發給。

要確認自己少領了什麼,應核對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發放條件與該筆給與的實質內容,而不是只看入帳時間或項目名稱。

三節禮金一定要發嗎?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

一般而言,不具勞務對價性質的節慶福利,原則上不屬於工資,雇主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的義務;公司不發三節禮金,原則上不違法。

但這句話有 2 個必須同時成立的前提,缺一個結論就不同。

第一個前提:要看給付實質,不是看名稱。
工資的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核心在於該筆給與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勞動部說明,判斷是否為工資應依給付的實質內涵認定;換句話說,即使名為「三節獎金」,若實際上是按勞務表現、出勤或業績計算的工作報酬,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名稱掛上「節金」並不當然取得非工資的地位。

第二個前提:不是工資,不等於沒有給付義務。
勞動基準法沒有強制發放三節獎金的條文,但契約另有約定時,雇主仍須依約履行(詳見下一節)。

順帶釐清一個常被誤引的條文: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的是,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扣除相關費用後,對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該條的前提是「年度結算有盈餘」,處理的是年度盈餘分配,與三個節日的節金並非同一件事,不能當成「法律規定要發三節獎金」的依據。

哪些情況下公司應依約發放

法律沒強制,不等於公司可以隨意取消。若已有具拘束力的發放約定,且員工符合合法有效的發放條件,雇主應依約履行。 常見的約定來源有三種:

  • 勞動契約:錄取通知或聘僱契約中載明每年發放三節獎金及金額
  • 工作規則:公司薪酬或福利章節明定三節獎金的發放條件
  • 團體協約:工會與雇主協商後簽訂的條款

要注意的是,文件中出現「三節獎金」項目,不等於每位員工都當然符合領取資格。這些文件通常另訂發放條件,例如發放日在職、服務期間、考績等,只要條件本身合法有效,就會影響個人是否領得到。

反過來說,依民法第 153 條,契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則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因此「沒寫在紙上就一定沒有」與「寫了就一定算」兩種說法都不成立。

在確實有約定且員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雇主未依有效約定給付,可能構成未履約;若該筆給付實質屬工資,還可能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資給付規定。

勞工可先向公司反映,也可直接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涉及違反勞動法令者,可另行申訴。

調解要向哪裡申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調解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必是公司登記所在地。例如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員工實際在桃園廠區工作,應向桃園市政府提出。

口頭承諾與往年慣例的認定較為複雜,會涉及發放是否具有制度性、是否連續多年等個案判斷。若只憑「去年有發、今年沒有」主張權利,建議先保留公告、薪資單等書面證據,再循調解程序處理。

三節獎金要算進平均工資、資遣費嗎

這題的答案取決於前一節的實質認定結果,不能一概而論。

若該筆節金確實不具勞務對價性質,屬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所列的非經常性給與,計算平均工資時就不納入。

由於資遣費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這種情況下三節獎金領得再多,也不會提高資遣費金額。加班費同理,其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含此類節金。

若該筆給與經認定實質為工資,則應回歸工資的計算規則處理,不能因為名稱叫「節金」就排除。

還有一點要特別更正常見的說法:並非所有給付都以平均工資計算,不同項目的計算基礎各不相同。

項目 計算基礎
資遣費 依平均工資計算
舊制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 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新制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 依個人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計算,不是以平均工資直接換算
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分為必需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各款計算基礎不同

所以「三節獎金不列入平均工資,退休金和職災補償就都會變少」這種推論並不成立。新制退休金不以平均工資直接換算;職災補償則須分項判斷,其中失能補償、喪葬費與死亡補償仍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必需醫療費用則不是。

延伸閱讀:別被年終獎金綁架!「年前離職」4 大優勢:現在走反而賺更多?

這些身分領不領得到三節獎金

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發放,「誰領得到」原則上回到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怎麼寫。但公司的裁量並非毫無界限,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有明確的官方限制。

身分 法規有規定嗎 實務判斷方式
試用期員工 無一律必發的法定標準 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發放條件認定
到職未滿一年 無一律必發的法定標準 部分企業按到職月數比例發給,須看公司規定
部分工時、打工族 職工福利部分另有規定 公司直接發給的三節福利,依合法有效約定判斷;適用職工福利金制度的部分工時勞工,另享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的福利事項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有官方解釋(見下方說明) 不得以是否申請留停作為發放依據
離職者 無一律必發的法定標準 取決於契約是否訂有「發放日在職」等條件,且該條件本身須合法有效

部分工時勞工要分 2 種福利來源看

公司自行發給的三節禮金,回到有無合法有效的約定;但依勞動部訂定的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注意事項,事業單位若適用職工福利金制度,部分工時勞工同樣應自薪資中扣繳職工福利金,並享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的各項福利事項。

也就是說,這部分的權益並不是「公司沒特別區分身分時才不宜排除」,而是本身即有依據。

育嬰留職停薪有兩層規定要一起看。

勞動部明示,雇主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作為是否發放年節獎金的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

但另一方面,若該筆給與確屬節金性質,且公司訂有按特定期日在職與否發給的條件,是否適用仍屬個案認定範疇。因此結論既不是「完全看公司規定」,也不是「留停者必然領得到」;若公司明顯以留停為理由不發,可循前述調解程序或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

離職後公司能不能追回已發的三節獎金?

這不只是看有沒有約定。若返還條款實質上構成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雇主須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且約定的年限、金額等須符合合理性要求,否則該約定無效。也就是說,「契約有寫就能追回」的說法並不完整,條款本身的效力仍須審查。

公務員與保母的規定則自成一套。

一般公務人員的待遇項目中並無「三節獎金」,常被提及的三節慰問金是行政院針對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所訂,對象與在職人員不同,不宜直接類比。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保母)的三節禮金,則另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可循,屬於托育契約範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資認定。

拿到三節獎金會扣稅嗎?扣多少

會,但分成「當場預扣」與「年度申報」兩個層次,兩者的門檻與效果並不相同。以下以所得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例說明;非居住者的扣繳規定另有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公司發給員工的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財政部說明,當次發放金額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時,雇主應按給付額扣取 5% 稅額,並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清。

115 年度(2026 年)的起扣標準為新臺幣 9 萬 501 元。 兩種情形要分清楚:

  • 當次給付未達 9 萬 501 元:免予先行扣繳
  • 當次給付達 9 萬 501 元:按整筆給付額扣取 5%

是否須先行扣繳,應以當次實際給付金額判斷。

這裡有一個必須釐清的觀念:免予預扣不等於免稅。

預扣只是提前代徵,不是最終稅額。即使當次未達門檻而沒有被預扣,該筆獎金仍然是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反過來說,若被預扣了 5%,這筆稅款也會在隔年申報時抵扣,多退少補。實際負擔的稅率取決於個人全年所得適用的級距,不是固定的 5%。

延伸閱讀:青安3.0懶人包!8/1上路,申請條件資格、提升婚育貸款額度、額度利率、與2.0差異、常見問題

公司發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稅務處理不一樣

同樣一筆三節禮金,由公司發或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福委會)發,所得類別與扣繳義務不同。

比較項目 公司直接發放 福委會發放
所得類別 薪資所得 其他所得
給付時是否扣繳 達 90,501 元者扣 5% 免予扣繳
憑單處理 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由福委會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領到現金時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領到實物、禮券時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福委會給付職工的補助費屬於其他所得,不論領取的是現金或實物,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給付時免予扣繳,但福委會須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此一處理方式源自財政部民國 72 年 2 月 2 日台財稅第 30794 號函。

網路上常見「禮券、提貨券不用繳稅」的說法並不準確。福委會依法動支職工福利金發給的年節福利,原則上列為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不因發放現金或實物而改變;受領人仍應於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收到禮券的員工若在報稅時完全不申報,仍有漏報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所得性質是依給付的實質與動支依據認定,不是單憑以福委會名義發放就成立。若動支項目不符職工福利金的用途,實質上是藉福委會代發薪資,該筆給付仍應認屬薪資所得。

另有不再計徵所得稅的情形:若給付中有屬於員工領回歷年自薪資提繳、且已於取得年度課稅的部分,依財政部民國 69 年 9 月 16 日台財稅第 37749 號函,該部分不再計徵所得稅。須依實際款項來源確認,不宜逕將整筆給付視為免稅。

除了所得稅,還可能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這是另一條與所得稅獨立的扣款線,門檻與計算方式都不同。

依健保署規定,同一投保單位給付的獎金,同一年度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須按 2.11% 計收補充保險費,於給付獎金時就源扣取;且當次的計費基礎不得超過當次給付的獎金金額。

健保署提供的計算範例如下:

  • 某員工投保金額為 3 萬 1800 元,4 倍即 12 萬 7200 元
  • 先領年終獎金 10 萬元,未超過 12 萬 7200 元,不須扣繳補充保費
  • 之後再領獎金 5 萬元,累計獎金達 15 萬元,超過門檻 2 萬 2800 元
  • 補充保險費為 2 萬 2800 × 2.11% = 481.08 元,取整數元為 481 元

由於門檻採同年度累計計算,三節獎金雖然單筆金額通常不高,仍會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一併累計,實際跨過門檻的時點因人而異。

福委會發放的部分有例外。 依健保署說明,透過福委會動支、符合職工福利金可動支項目並列為其他所得的給付,不屬於補充保險費的計費項目。但若只是藉福委會名義代發實質上的薪資,並不符合福利金動支項目,該筆給付仍應認屬薪資所得,並依適用的健保計費規則辦理。

三節獎金行情多少?發現金還是禮品

因為沒有法定標準,行情差距極大。以下 2 組數字分別來自 Edenred 和 104 人力銀行公布的資料,統計基準、年度與涵蓋範圍都不同,宜分開參考,不宜合併成單一「市場行情」。

Edenred 台灣就 2026 年端午節與中秋節的禮金整理出以下區間(該來源未揭露完整調查方法,且未涵蓋春節):

企業類型 單次發放額度
上市櫃、科技與金融業 0.5~1 個月全薪
中大型企業 2000~5000 元
中小企業 600~1500 元

另一組常被引用的數字,是 104 職場力引用其《薪資福利調查報告》列出的春節 1501 元、端午節 1432 元、中秋節 1,528 元。該網頁正文載為 2021 至 2022 年的統計,配圖則標示 2017 至 2021 年,年份本身尚待原始報告釐清;且該網頁未完整交代樣本範圍與統計方法,不宜據此推論全體企業或當前市場水準。

發放形式則包含現金、銀行匯款、禮券或提貨券、實物禮品等。從員工立場看,選擇形式時值得留意兩件事:實物與禮券同樣有申報義務(見前述稅務段落)。

至於禮券的使用限制,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符合規範的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拿到的禮券若印有到期日,可先確認其性質與發行方式;不過使用範圍仍可能受限於指定商家或指定品項,實際便利度未必等同現金。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把三節獎金拆進每月薪水發,性質會變成工資嗎?

這會涉及給與是否具勞務對價性質與經常性的認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排除的是「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若改為按月固定發給,是否仍符合該款性質,屬於個案認定範疇,建議洽詢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

Q2:公司可以用禮品或禮券取代現金嗎?員工能要求改發現金嗎?

若公司本無發放義務,形式原則上由公司決定,員工無從法律主張改發現金。但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定發放的現金金額,公司改以等值禮品發放屬於變更既有約定內容,應取得勞工同意,不宜單方變更。

Q3:外商或日商的三節獎金比較多嗎?

依 104 職場力引用日商人才招募公司 2019 年《在台日商調薪率暨福利制度報告》,日商的三節獎金多在 1000 至 3000 元之間,少數如汽車相關行業的春節獎金與設備業的中秋獎金達 4000 元。這份資料年份較早,且僅涵蓋日商樣本,不宜直接用來比較 2026 年的整體市場。


本文所引法規與稅務、健保規定以截稿時公告版本為準,相關金額、級距與行政解釋可能隨年度調整;個別給與是否屬工資、是否須發放,均涉個案認定,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或個案函釋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職工福利資訊網財政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院Edenred104 職場力;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支琬清

本篇不提供合作夥伴轉載使用

Manager AI 幫你提問:

從 25000+管理文章與 800+深度專題為你找答案

內容由AI根據經理人知識庫輔助生成,提問請勿輸入機密資料,請自行判斷準確性。

相關文章

解鎖更多提問機會!

請先登入會員

會員專區

使用會員功能前,請先登入

  • 台灣首款對話式 AI 職場教練,一次提升領導力
  • 會員專享每日運勢、名人金句抽籤
  • 收藏文章、追蹤作者,享受個人化學習頁面
  • 定向學習!20 大關鍵字,開放自選、訂閱
  • 解鎖下載專區!10+ 會員專刊一次載
訂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