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是否一定要發放三節獎金,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的架構下,三節獎金通常被視為「恩惠性給與」,而非工資的一部分。[3][4]
獎金性質的判斷關鍵
要釐清公司是否必須發放,關鍵在於該筆獎金在勞動契約中的性質:
- 恩惠性給與(非屬工資): 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未明訂保障發放,三節獎金屬於公司基於獎勵、慰勞性質,視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放的項目。因此,公司若因營運不佳或考績因素決定不發,在法律上並無強制力。[5][6]
- 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 若勞動契約中白紙黑字寫明了保障條款(例如「保障年薪 14 個月」或明確約定三節獎金為薪資的一部分),這筆錢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工資,公司必須依照契約約定發放,不得任意縮減。[2][4]
勞資雙方的應對建議
對於員工而言,若希望保障自己的薪酬權益,建議在簽署勞動契約時,就應仔細確認薪資結構與保障內容。與其期待非強制性的獎金,不如將重點放在議定明確的年薪或月薪,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利。[1][2]
對於雇主來說,雖然對三節獎金這類恩惠性給與擁有較高的裁量權,可以根據公司營運狀況及員工個人表現(如考績、缺勤紀錄)來調整發放金額,但建議在制度設計上應與固定工資明確區隔,避免將獎金與工資混淆,以減少勞資爭議。[3][6]